關於提離職的時間點問題 - 人資
By Emily
at 2010-03-25T23:18
at 2010-03-25T23:18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法條的部份先前的版友就有提供很詳細的連結說明
我就不再多說
我想分享的是,在做人資的時候
深刻感受到,很多東西都是預防甚過於治療
很多東西的確都有法令,但是誰喜歡動不動就對簿公堂
勞工局那個地方能避則避
其實很多事情,真的都是"奇蒙子"的問題
所以如果可以,在處理員工關係的時候,我寧願花時間跟員工好好的溝通
讓彼此的奇蒙子都好,事情也就好解決
因為這絕對勝過於後續上勞工局
況且,勞資關係弄差,對員工士氣也會有影響
(要知道,八卦的力量是很可怕的)
所以,相對的,今天當自己是員工的時候,
我要離職,這是公司不樂見的事情(除非是問題員工啦^^")
雖然原po的工作上沒有交接問題,也沒有要填補空缺的需求,
看起來好像隨時隨地都可以走
但有的時候事情並不是如自己想像中的這麼簡單:P
因為這背後傳達出的訊息是: 我們公司讓一個在職員工不滿意
我個人比較心機論
有些小氣的老闆就會覺得: 好啊你就是嫌我不好就是了
所以呢,話要怎麼說? 時間點要怎麼抓?
我覺得都是一門藝術跟學問
這只能端看您的老闆個性 還有個人的做人處事技巧了
(好不負責任的說法)
但真的! 地球是圓的,不管到哪裡都很容易再碰面
所以有的時候我都會覺得
離職離的漂亮,這個重要性遠超過於你在職時的表現
※ 引述《lzx ()》之銘言:
: ※ 引述《asagihajime (Asagi)》之銘言:
: : 各位好,
: : 我想要請教一下關於告知離職的時間點
: : 是這樣子的。我工作已經將近四年,依勞基法規定必須在30天前告知。
: : 但是我最近面試到一間公司,要求4/1到職。
: : 我必須得等確定有工作後,才向公司提及要做到3月底。
: : 其實我的工作比較沒有交接上的問題。也不需要填補該職缺的空缺。
: : 請問依此種情形,公司可以壓一個月才放人走嗎?
: : 能故意不開離職證明單給我嗎?
: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 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勞基法第79條罰則規定,違反第16條,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鍰~~
: 簡單按照法規內容來看~~
: 似乎沒有說到雇主可以不開離職單~~
: 另:這邊有一個網頁供你參考
: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678&ctype=0
: 希望有幫到你~~
--
我就不再多說
我想分享的是,在做人資的時候
深刻感受到,很多東西都是預防甚過於治療
很多東西的確都有法令,但是誰喜歡動不動就對簿公堂
勞工局那個地方能避則避
其實很多事情,真的都是"奇蒙子"的問題
所以如果可以,在處理員工關係的時候,我寧願花時間跟員工好好的溝通
讓彼此的奇蒙子都好,事情也就好解決
因為這絕對勝過於後續上勞工局
況且,勞資關係弄差,對員工士氣也會有影響
(要知道,八卦的力量是很可怕的)
所以,相對的,今天當自己是員工的時候,
我要離職,這是公司不樂見的事情(除非是問題員工啦^^")
雖然原po的工作上沒有交接問題,也沒有要填補空缺的需求,
看起來好像隨時隨地都可以走
但有的時候事情並不是如自己想像中的這麼簡單:P
因為這背後傳達出的訊息是: 我們公司讓一個在職員工不滿意
我個人比較心機論
有些小氣的老闆就會覺得: 好啊你就是嫌我不好就是了
所以呢,話要怎麼說? 時間點要怎麼抓?
我覺得都是一門藝術跟學問
這只能端看您的老闆個性 還有個人的做人處事技巧了
(好不負責任的說法)
但真的! 地球是圓的,不管到哪裡都很容易再碰面
所以有的時候我都會覺得
離職離的漂亮,這個重要性遠超過於你在職時的表現
※ 引述《lzx ()》之銘言:
: ※ 引述《asagihajime (Asagi)》之銘言:
: : 各位好,
: : 我想要請教一下關於告知離職的時間點
: : 是這樣子的。我工作已經將近四年,依勞基法規定必須在30天前告知。
: : 但是我最近面試到一間公司,要求4/1到職。
: : 我必須得等確定有工作後,才向公司提及要做到3月底。
: : 其實我的工作比較沒有交接上的問題。也不需要填補該職缺的空缺。
: : 請問依此種情形,公司可以壓一個月才放人走嗎?
: : 能故意不開離職證明單給我嗎?
: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 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勞基法第79條罰則規定,違反第16條,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鍰~~
: 簡單按照法規內容來看~~
: 似乎沒有說到雇主可以不開離職單~~
: 另:這邊有一個網頁供你參考
: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678&ctype=0
: 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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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0-03-30T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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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0-03-31T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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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0-04-01T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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