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都過完了才PO這樣的問題,好像有點不合時宜
勞基法是說國定假日是需要double薪,或是經勞工同意可另外補假,
不過我目前工作的公司並沒有這樣子的做,
所以我們基層的員工也蒐集了一些相關新聞給我們的人事主管,
可是卻收到了總公司寄來的通知說,這樣完全是合法的,
總公司用變形工時通知我們,因為我們兩周工時並無超過標準,
另外,我們當初簽訂契約本來就是輪休的工作,
一年該休的國定假日都已經平均分配在每個月的休假;
不過我們一天工作8小時,其中0.5上面說是休息時間不計新
實際工作時數為7.5小時,每個月平均可以休到7-8天,
但是我之前也是在服務業任職,前公司提供的是一樣月休7-8,
國定假日出勤double所以現在來求助板上,請問我現任公司是否合法呢?
麻煩大家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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