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客戶在"同一個櫃台"用a公司支票領錢
然後存到b公司活存 金額大約二十幾萬
請問這樣可以嗎?
如果不行 是法規有明文禁止嗎?
因為關於現金為名,轉帳為實的交易
洗錢防制法的規定是
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外,應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
內依本範本規定程序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照字面上的意思來說,似乎是可以做這樣的交易但要去確認客戶身分,如果有疑似洗錢則
要通報
不知道這樣解釋是否正確??
另外如果是禁止做這類交易,那客人的交易金額只有五百元也不行嗎??
還是說要以五十萬元為標準??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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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戶在"同一個櫃台"用a公司支票領錢
然後存到b公司活存 金額大約二十幾萬
請問這樣可以嗎?
如果不行 是法規有明文禁止嗎?
因為關於現金為名,轉帳為實的交易
洗錢防制法的規定是
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外,應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
內依本範本規定程序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照字面上的意思來說,似乎是可以做這樣的交易但要去確認客戶身分,如果有疑似洗錢則
要通報
不知道這樣解釋是否正確??
另外如果是禁止做這類交易,那客人的交易金額只有五百元也不行嗎??
還是說要以五十萬元為標準??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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