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針對產前假與休假的問題小弟寫信到銓敘部詢問,問的主題是 主管有沒有准否產前假與病假的權力。問題如下: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二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第二十一條(雇主不得拒絕之情形)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就性別工作平等法看來,公務員申請第14條生理假與第15條產假產前假時,雇主不得拒絕,請問是否代表公務員依法申請"生理假,病假,娩假,產前假"時,機關應准予休假,且得依公務員申請之時間准休不得調整或改變??」
銓敘部的回答是:
「公務人員請假仍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機關本於權責覈實認定」
小弟的問題是,明明性別工作平等法就規定雇主不得拒絕,為什麼銓敘部還是回覆覈實認
定??請問如果我對銓敘部的回覆認為有疑慮,還可以向哪裡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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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產前假與休假的問題小弟寫信到銓敘部詢問,問的主題是 主管有沒有准否產前假與病假的權力。問題如下: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二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第二十一條(雇主不得拒絕之情形)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就性別工作平等法看來,公務員申請第14條生理假與第15條產假產前假時,雇主不得拒絕,請問是否代表公務員依法申請"生理假,病假,娩假,產前假"時,機關應准予休假,且得依公務員申請之時間准休不得調整或改變??」
銓敘部的回答是:
「公務人員請假仍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機關本於權責覈實認定」
小弟的問題是,明明性別工作平等法就規定雇主不得拒絕,為什麼銓敘部還是回覆覈實認
定??請問如果我對銓敘部的回覆認為有疑慮,還可以向哪裡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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