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 - 服務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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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uitsuka (kouitsuka)》之銘言:
: 請教以下的狀況是否明顯違法?
: (1) 公司告知未做滿七天不計薪水
: (2) 公司告知新人必須連續上滿七天才給休假
: (3) 公司告知新人七天內不加勞健保 七天後才給加保

首先
勞基法裡本來就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所以若公司以"試用期"為由~
薪資未達最低標準或是未幫員工加勞健保 皆屬違法~

再來
1. 違法 工作一天就要付一天薪資 1小時也要付小時薪資
基本上不管做多久.適不適用.做多久就要付多少薪水

2. 違法 勞基法規定連續工作不得超過6天的樣子
連7天沒休假就是違法

3. 違法 到職當日即需加保

當然~這是理論值..= =
外面不照規矩的公司多的是..多了解一些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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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08-12-30
剛剛翻一下,補充第二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
Rae avatarRae2009-01-03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dith avatarEdith2009-01-08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時經舉發、確認事實後,
Bennie avatarBennie2009-01-12
可以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鍰
Annie avatarAnnie2009-01-17
應該是罰給主管機關不是員工
開罰的應該是主管機關吧~呵呵,所以要舉發要往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