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限制性招標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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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關於採購法我這樣的想法是ok的嗎,
手邊有一案,將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如採「不公開評選」→就是找廠商議價→最低標決標
如採「公開評選」→就是依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但是這個案的費用是固定金額(15萬),
如採「不公開評選」,固然要找廠商議價(價錢沒得議,就改議採購內容),
但採最低標決標,似乎沒有實際上的意義,因為要付的錢就是這個數字
以前在當研究助理時是有印象學校行政人員是直接找廠商來議價,
再請我們老板訂底價,似乎就是用這樣的方法


採公開評選,也是指有一家可以來投標,程序是比較複雜,
想聽一下大家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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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11-05-26
雖說不公開評選簽個理由就可以 但之要簽的言之有理
不能隨隨便便簽個理由就不公開評選 除非有 很特殊的原因
例如市場沒有人做 或只有一家代理 那種沒辦法的情況
Isla avatarIsla2011-05-31
但一般這種情況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