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家好
因為目前我是在離島的單位服務
但是因為某些原因以支援的方式
支援台灣的單位已經有半年多了
前幾天突然接到單位人事承辦人的電話
說上級機關人事查到我的離島加給有問題
要追繳這段時間的加給
因為我從去年(106)年底離開離島地區
之後單位人事跟出納承辦人那邊
還是繼續發離島加給給我
當初我也詢問過承辦人是否可以繼續支領
當初是得到承辦人說可以的回覆
我看公務員的地域加給表
附則第二點:本表支給對象以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 出辦
公
因為我的編制還是離島的單位
是以支援的名義於他單位服務
是否符合前段提到的各機關編制內員工
因為加給表後面的「或」前面是用分號分開
且後段是指非離島編制人員
但實際派駐在離島一個月以上者
以我的見解是指說離島編制內人員皆可領取
或派駐在離島但非離島編制人員也可領取
對於單位的人事承辦人
已經抱持著不信任的態度
我當初還特別詢問過是否可以繼續支領
但是現在上級機關人事說不行
就突然要我把近十萬的錢吐出來
單位人事完全沒說什麼
我詢問是依據哪個部分說我不能支領
上級機關的人事確是說
因為當初立法的意旨是指實際服務的離島人員
但是我想知道的是哪條法規有其他要件
導致我的部分有問題
這樣繳回時至少心服口服
不然單位的人事及上級機關的人事
在法的見解上卻有不同的解釋
有問題就要員工把錢繳回
所以想上來詢問看看板上有人事專長的大大
可以提供哪個實際的規定嗎
當然我知道在台灣上班
然後支領離島加給不太對
但是畢竟我當初也經過查證
而且明顯人事承辦人在見解上有問題
導致我的這個問題
--
因為目前我是在離島的單位服務
但是因為某些原因以支援的方式
支援台灣的單位已經有半年多了
前幾天突然接到單位人事承辦人的電話
說上級機關人事查到我的離島加給有問題
要追繳這段時間的加給
因為我從去年(106)年底離開離島地區
之後單位人事跟出納承辦人那邊
還是繼續發離島加給給我
當初我也詢問過承辦人是否可以繼續支領
當初是得到承辦人說可以的回覆
我看公務員的地域加給表
附則第二點:本表支給對象以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 出辦
公
因為我的編制還是離島的單位
是以支援的名義於他單位服務
是否符合前段提到的各機關編制內員工
因為加給表後面的「或」前面是用分號分開
且後段是指非離島編制人員
但實際派駐在離島一個月以上者
以我的見解是指說離島編制內人員皆可領取
或派駐在離島但非離島編制人員也可領取
對於單位的人事承辦人
已經抱持著不信任的態度
我當初還特別詢問過是否可以繼續支領
但是現在上級機關人事說不行
就突然要我把近十萬的錢吐出來
單位人事完全沒說什麼
我詢問是依據哪個部分說我不能支領
上級機關的人事確是說
因為當初立法的意旨是指實際服務的離島人員
但是我想知道的是哪條法規有其他要件
導致我的部分有問題
這樣繳回時至少心服口服
不然單位的人事及上級機關的人事
在法的見解上卻有不同的解釋
有問題就要員工把錢繳回
所以想上來詢問看看板上有人事專長的大大
可以提供哪個實際的規定嗎
當然我知道在台灣上班
然後支領離島加給不太對
但是畢竟我當初也經過查證
而且明顯人事承辦人在見解上有問題
導致我的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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