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婚假? - 人資
By Brianna
at 2007-11-19T22:30
at 2007-11-19T22:30
Table of Contents
<恕刪>
人資的工作有很多面,公司同事一致認為我很機車,超級機車的人
殊不知每次在我主管辦公室中,我卻常常為了同事的權益跟主管爭取
導致每次考績總是不好看.....(有權益總是由主管布達公司的德政,
福利縮減就是我去布達,被E04也不能講話)
標準的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我想哪天我離職時我們公司同事應該
會舉辦"歡送會"
提供給原PO參考囉...
壹、首先恭喜您要結婚了總是好事一件
貳、看你所寫夫家似乎有著自營生意,也先預祝業務昌隆
參、先回答到底滿一年是二十天還是三十天:
二十天,請參考解釋令
(88) 台勞資二 字第 006099 號
肆、提醒原PO除了過年的假期、八天的婚假外你應該還有七天的特休、家庭照
顧假可以請,故建議請完後再提出離職,至於夫家那邊應該可以諒解,反
證過程中你還是可以請一些事假、晚上還可以幫忙。
--------------------底下為個人胡言亂語 有嚴重的偏狹看法------------------
--------------------過多的情緒語言 建議直接跳過--------------------------
伍、以目前台灣業界毛利約在25%(算是低毛利),如果屬於大盤或中盤商資金壓力
又很大的狀況下,很多企業倒閉,各家公司無不思考如何樽節成本,所以您
也要開始替夫家著想,如果有人處於這個狀況向您提出離職,站在資方角色
的你,你會怎麼處理?
5.1 趁員工的心、如員工的意。
5.2 請勞工工作至當天為止。
在管理一家公司的過程中,你將會發現用人的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幾乎是等同
(也就是說:直接成本--薪資三萬元的人,其間接成本也大約是三萬元)
你將發出薪資但整個月卻無人工作,在一般中小企業中這是不可能的。
雇主只能選擇5.2,那勞工會說你資遣我吧,答案恐怕是是否定的。
你將拿不到資遣費,原因跟剛剛那個解釋令一樣,不過這邊提供全文:
要旨: 勞雇雙方基於業務需要,可否約定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
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
件最低標准。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
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
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
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雇主可以依此解釋令:我提供該勞工優於勞基法的預告時間(較勞基
法的短),當然如果每位勞工都只想殺雞取卵我也無話可說,但再此一狀況我只能
委婉的勸告勞工,好聚好散、該斷則斷。
--
人資的工作有很多面,公司同事一致認為我很機車,超級機車的人
殊不知每次在我主管辦公室中,我卻常常為了同事的權益跟主管爭取
導致每次考績總是不好看.....(有權益總是由主管布達公司的德政,
福利縮減就是我去布達,被E04也不能講話)
標準的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我想哪天我離職時我們公司同事應該
會舉辦"歡送會"
提供給原PO參考囉...
壹、首先恭喜您要結婚了總是好事一件
貳、看你所寫夫家似乎有著自營生意,也先預祝業務昌隆
參、先回答到底滿一年是二十天還是三十天:
二十天,請參考解釋令
(88) 台勞資二 字第 006099 號
肆、提醒原PO除了過年的假期、八天的婚假外你應該還有七天的特休、家庭照
顧假可以請,故建議請完後再提出離職,至於夫家那邊應該可以諒解,反
證過程中你還是可以請一些事假、晚上還可以幫忙。
--------------------底下為個人胡言亂語 有嚴重的偏狹看法------------------
--------------------過多的情緒語言 建議直接跳過--------------------------
伍、以目前台灣業界毛利約在25%(算是低毛利),如果屬於大盤或中盤商資金壓力
又很大的狀況下,很多企業倒閉,各家公司無不思考如何樽節成本,所以您
也要開始替夫家著想,如果有人處於這個狀況向您提出離職,站在資方角色
的你,你會怎麼處理?
5.1 趁員工的心、如員工的意。
5.2 請勞工工作至當天為止。
在管理一家公司的過程中,你將會發現用人的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幾乎是等同
(也就是說:直接成本--薪資三萬元的人,其間接成本也大約是三萬元)
你將發出薪資但整個月卻無人工作,在一般中小企業中這是不可能的。
雇主只能選擇5.2,那勞工會說你資遣我吧,答案恐怕是是否定的。
你將拿不到資遣費,原因跟剛剛那個解釋令一樣,不過這邊提供全文:
要旨: 勞雇雙方基於業務需要,可否約定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
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
件最低標准。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
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
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
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雇主可以依此解釋令:我提供該勞工優於勞基法的預告時間(較勞基
法的短),當然如果每位勞工都只想殺雞取卵我也無話可說,但再此一狀況我只能
委婉的勸告勞工,好聚好散、該斷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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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07-11-22T06:45
at 2007-11-22T06:45
By Poppy
at 2007-11-25T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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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07-11-30T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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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11-30T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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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07-12-04T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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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07-12-07T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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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07-12-08T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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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07-12-10T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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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07-12-15T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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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07-12-17T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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