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小妹有個問題來問問各位大大~
我的朋友原本在某國營財團法人任職
因轉任到公職而離職,離職生效日是4/15
而昨天(4/28)原離職公司的長官來電
說我朋友離職時因未繳回職章(已再離職前簽了遺失切結書),要脅要記過
想問問,完全不同的兩個體系,這樣的過成立嗎?
手機排板,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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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有個問題來問問各位大大~
我的朋友原本在某國營財團法人任職
因轉任到公職而離職,離職生效日是4/15
而昨天(4/28)原離職公司的長官來電
說我朋友離職時因未繳回職章(已再離職前簽了遺失切結書),要脅要記過
想問問,完全不同的兩個體系,這樣的過成立嗎?
手機排板,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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