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簽「競業禁止」 違約判付210萬元 - 離職
By Eartha
at 2009-02-04T13:14
at 2009-02-04T13:14
Table of Contents
※ [本文轉錄自 Tech_Job 看板]
作者: 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 看板: Tech_Job
標題: Re: [新聞] 離職簽「競業禁止」 違約判付210萬元
時間: Wed Feb 4 12:52:05 2009
※ 引述《ppaass (( ′-`)y-~)》之銘言:
: 一般競業條款的爭議性是是因為條約經常寫成「不得從事相關工作」,一方面是範
: 圍籠統、損害舉證困難,而且的確違及到當事人的工作權利,叫人家幾年內不得從
: 事本行工作不是叫他去死嗎,所以很少能夠告得成的。
: 總之以這案子來說,要罵就罵簽下此約的白痴當事人,下次簽約前記得自己搞清楚
: 條文所列的權利與義務,自己簽到了陷阱合約就要認栽,不應該罵法官。
我知道這陣子因為裁員風波
Tech_Job版也快要全面反資方化了
不過看了判決書之後
覺得有些疑點得幫公司這一方澄清一下
歡迎各位一起討論
這個競業禁止條款被裁定的有效原因
跟一般的競業禁止條款並不一樣
是因為被告"犯法"後 尋求和原告"和解"後所簽下的
"嗣因被告涉及不法侵占貨款情事,原告
只好請被告離職,但為保障原告營業秘密不被侵害,雙方和
解約定被告不可再受雇於同業從事與原告相同或類似營業行
為之工作,原告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若被告違反約定,原
告可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並要求210萬元違約金。"
在法官的見解
這樣的競業禁止和任職前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不一樣
"惟查,系爭競業禁止條款係規定在和解協議書上,該協議書
係於95年4月25日被告離職時簽署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故被告並非於任職前簽署系爭競業禁止條款。從而,被告對
原告有無提供填補損害之代償措施、離職後能否任職他公司
從事顯著背信、違反誠信之相同或類似業務,應已深思熟慮
,合理評估,自不能於事後執此抗辯系爭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所以整個事件的流程應該如下
1.被告不法侵佔貨款
2.原告發現,並予以追究,可能是要求返還貨款並追究責任之類的
3.兩邊和解,被告同意和解協議書,內含有競業禁止條款
4.原告發現被告違反和解協議書的內容
要求依照和解協議書的賠償內容執行
包括追究刑事責任及要求210萬的違約金
5.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就以上資料來看
我個人是站在公司這方
再者競業內容中僅要求不可在藥學領域中的公司擔任業務
被告還可以往其他領域發展
做錯事的人應該是要有懲罰的
判決書內容來自
【裁判字號】 97,訴,362
【裁判日期】 98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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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 看板: Tech_Job
標題: Re: [新聞] 離職簽「競業禁止」 違約判付210萬元
時間: Wed Feb 4 12:52:05 2009
※ 引述《ppaass (( ′-`)y-~)》之銘言:
: 一般競業條款的爭議性是是因為條約經常寫成「不得從事相關工作」,一方面是範
: 圍籠統、損害舉證困難,而且的確違及到當事人的工作權利,叫人家幾年內不得從
: 事本行工作不是叫他去死嗎,所以很少能夠告得成的。
: 總之以這案子來說,要罵就罵簽下此約的白痴當事人,下次簽約前記得自己搞清楚
: 條文所列的權利與義務,自己簽到了陷阱合約就要認栽,不應該罵法官。
我知道這陣子因為裁員風波
Tech_Job版也快要全面反資方化了
不過看了判決書之後
覺得有些疑點得幫公司這一方澄清一下
歡迎各位一起討論
這個競業禁止條款被裁定的有效原因
跟一般的競業禁止條款並不一樣
是因為被告"犯法"後 尋求和原告"和解"後所簽下的
"嗣因被告涉及不法侵占貨款情事,原告
只好請被告離職,但為保障原告營業秘密不被侵害,雙方和
解約定被告不可再受雇於同業從事與原告相同或類似營業行
為之工作,原告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若被告違反約定,原
告可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並要求210萬元違約金。"
在法官的見解
這樣的競業禁止和任職前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不一樣
"惟查,系爭競業禁止條款係規定在和解協議書上,該協議書
係於95年4月25日被告離職時簽署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故被告並非於任職前簽署系爭競業禁止條款。從而,被告對
原告有無提供填補損害之代償措施、離職後能否任職他公司
從事顯著背信、違反誠信之相同或類似業務,應已深思熟慮
,合理評估,自不能於事後執此抗辯系爭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所以整個事件的流程應該如下
1.被告不法侵佔貨款
2.原告發現,並予以追究,可能是要求返還貨款並追究責任之類的
3.兩邊和解,被告同意和解協議書,內含有競業禁止條款
4.原告發現被告違反和解協議書的內容
要求依照和解協議書的賠償內容執行
包括追究刑事責任及要求210萬的違約金
5.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就以上資料來看
我個人是站在公司這方
再者競業內容中僅要求不可在藥學領域中的公司擔任業務
被告還可以往其他領域發展
做錯事的人應該是要有懲罰的
判決書內容來自
【裁判字號】 97,訴,362
【裁判日期】 9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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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2-08T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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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2-08T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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