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傳給我的
跟大家分享
也請板上負責人事者確認一下正確性
謝謝!!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條文第五條
非現職人員也可以參加各機關辦理的公開甄選~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
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原條文:
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
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修正說明:
第一項刪除「本機關或他機關」等文字,使非現職人員亦得參加各機關
辦理之公開甄選。另將「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修正為
[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以資周妥。
--
跟大家分享
也請板上負責人事者確認一下正確性
謝謝!!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條文第五條
非現職人員也可以參加各機關辦理的公開甄選~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
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原條文:
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
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修正說明:
第一項刪除「本機關或他機關」等文字,使非現職人員亦得參加各機關
辦理之公開甄選。另將「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修正為
[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以資周妥。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