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 - 人資
By Sandy
at 2011-08-21T13:19
at 2011-08-21T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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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刑法有關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0~220,有寫到一句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公司填寫日期100.07.19是否有損害到就要舉證了。
反而公司沒有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
罰則看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七月份休假日加班費未給,想就公司加班費上的流程來看,是否為申請制的?
為什麼這麼問,請看勞基24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雇主有發起權。也就是加班上是雇
主要求勞工。
若雇主已要求勞工而說不簽核所以不發加班費的話,依勞基法79條罰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健保費扣了一個月,因為不知您何時到職,依中央健保局84年5月8日健保承字第84004767
號函,規則如下
1.被保險人同月份僅在一單位有投、無退保記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2.被保險人同月份僅在一單位有退保(非當月最後一日)、無投保記錄,不以該單位計收
。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若其發生中斷之保險費,依「中斷保險費」方式處理。
3.被保險人同月份僅在該單位有投、退保記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4.當日投、退保仍視為投保一日,依法以該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白話來說當月進出收或最後一天出收。
因為您有說人資對於資遣上不了解
資遣費也請自行留意一下依勞基17條為平均工資
預告工資是否有給呢?
勞基16條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罰則一樣看勞基79條
福利金為員工時提撥,您說有多扣就要先來看算到那一天。
小結
7/19就和您說做到當天,這天就應為您的最後工作日了。依民法258解除權。
當天退勞保、健保、勞退。
那來看公司是否7/9就資遣通報?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
^^^^^^
終止契約
預告工資因為您沒有說到所以不知有沒有發?
那勞健退是否超收?要請原公司說明。
加班費上和公司協調看看。
其實100/7/1罰則上都加重很多,和公司說明一下。說不定可以拿回您應得。
===========以上為個人看法、如有實務、解釋令不在此限==============
※ 引述《peijingli (亮)》之銘言:
: 請問各位人資前輩們~
: 7/18主管告知要將我資遣 預計是任職到7月底
: 7/19下班時就要我任職到今天
: 但在這一個月未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我
: 在這其間也有寫信給主管 要7月份的薪資條及詢問薪資少發的部分
: 皆沒有回應 信也都有cc給勞工局
: 8/19到打電話到前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 其主管及新人事皆不懂資遣這部份
: 所以也都沒有資遣通報 連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格式也是請她去勞工局下載
: 要我一定要回公司簽資遣通報才要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
: 之前因為想申請失業補助有先電話詢問勞工局是否未通報就不得申請失業補助
: 勞工局告知這是兩回事沒有影響
: 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未注意看就回家了!!
: 晚上才發現 人事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的填寫日期為100.07.19
: 這...是不是構成違造文書
: 所有的資料都是8/19才處理的
: 而且 7月份假日加班費因為主管不簽 所以也沒有給我
: 健保局也幫我代扣一個月 資遣費和7月薪資一起發放
: 也多扣我福利金 向人事反應就回答再看看
: 違造文書部份 是否可以去投訴呢?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公司填寫日期100.07.19是否有損害到就要舉證了。
反而公司沒有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
罰則看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七月份休假日加班費未給,想就公司加班費上的流程來看,是否為申請制的?
為什麼這麼問,請看勞基24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雇主有發起權。也就是加班上是雇
主要求勞工。
若雇主已要求勞工而說不簽核所以不發加班費的話,依勞基法79條罰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健保費扣了一個月,因為不知您何時到職,依中央健保局84年5月8日健保承字第84004767
號函,規則如下
1.被保險人同月份僅在一單位有投、無退保記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2.被保險人同月份僅在一單位有退保(非當月最後一日)、無投保記錄,不以該單位計收
。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若其發生中斷之保險費,依「中斷保險費」方式處理。
3.被保險人同月份僅在該單位有投、退保記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4.當日投、退保仍視為投保一日,依法以該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白話來說當月進出收或最後一天出收。
因為您有說人資對於資遣上不了解
資遣費也請自行留意一下依勞基17條為平均工資
預告工資是否有給呢?
勞基16條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罰則一樣看勞基79條
福利金為員工時提撥,您說有多扣就要先來看算到那一天。
小結
7/19就和您說做到當天,這天就應為您的最後工作日了。依民法258解除權。
當天退勞保、健保、勞退。
那來看公司是否7/9就資遣通報?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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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契約
預告工資因為您沒有說到所以不知有沒有發?
那勞健退是否超收?要請原公司說明。
加班費上和公司協調看看。
其實100/7/1罰則上都加重很多,和公司說明一下。說不定可以拿回您應得。
===========以上為個人看法、如有實務、解釋令不在此限==============
※ 引述《peijingli (亮)》之銘言:
: 請問各位人資前輩們~
: 7/18主管告知要將我資遣 預計是任職到7月底
: 7/19下班時就要我任職到今天
: 但在這一個月未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我
: 在這其間也有寫信給主管 要7月份的薪資條及詢問薪資少發的部分
: 皆沒有回應 信也都有cc給勞工局
: 8/19到打電話到前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 其主管及新人事皆不懂資遣這部份
: 所以也都沒有資遣通報 連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格式也是請她去勞工局下載
: 要我一定要回公司簽資遣通報才要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
: 之前因為想申請失業補助有先電話詢問勞工局是否未通報就不得申請失業補助
: 勞工局告知這是兩回事沒有影響
: 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未注意看就回家了!!
: 晚上才發現 人事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的填寫日期為100.07.19
: 這...是不是構成違造文書
: 所有的資料都是8/19才處理的
: 而且 7月份假日加班費因為主管不簽 所以也沒有給我
: 健保局也幫我代扣一個月 資遣費和7月薪資一起發放
: 也多扣我福利金 向人事反應就回答再看看
: 違造文書部份 是否可以去投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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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Rebecca
at 2011-08-23T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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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1-08-24T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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