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於美國ITC控告中國魅族侵害手機專利 - 工程師
By Doris
at 2016-11-24T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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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gj9h4C
高通於美國ITC控告中國魅族侵害手機專利
2016年10月14日,美國無線通訊技術研發大廠高通(Qualcomm Inc.)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
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遞狀,控告位於中國珠海市
之行動通訊裝置暨軟體研發公司魅族科技(Meizu)以及相關產品進出口商,所進口至美國
境內販售之魅族3G及4G智慧型手機產品,侵害其多項無線通訊技術專利,並構成美國1930年
關稅法337條(19 U.S.C. § 1337)所述之不公平貿易競爭行為。高通要求ITC啟動337行
政調查,並就侵權產品發佈永久性有限禁制令(permanent 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
停止暨禁止命令(permanent cease and desist order),以阻止魅族智慧手機產品繼續
進口以及在美國境內流通販售。本案目前仍等待ITC委員投票決定是否啟動337調查。
本案被告方如下:
1.中國珠海市魅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chnology Co., Ltd.):從事侵權產品研發製造。
2.中國珠海市魅族電信設備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lecom Equipment Co., Ltd.
):從事侵權產品研發製造。
3.中國香港百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est Technology Ltd.):從事侵權產品出口業務。
4.中國深圳市LGYD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GYD Electronics Co., Ltd):從事侵權產品出口業務。
5.美國伊利諾州芝加哥海外電子公司(Overseas Electronics, Inc.):從事侵權產品進口業務。
原告高通於訴狀書中,亦具體提到魅族科技與中國阿里巴巴集團(Alibaba Group)存在策
略夥伴及合作關係,利用阿里電子商務平台在美國境內販售侵權產品,日後是否加告阿里
對魅族造成壓力仍有可能性。
本案受控之侵權產品,為魅族科技公司所推出之智慧型手機產品,產品型號包含Meizu M1
Note、M1 Metal、M2、M2 Note、M3S、MX4、MX5、MX6、M3 Note、Pro 6。
本案共有5項系爭專利,專利發明涉及使用在行動通訊裝置之積體電路、電容器、系統單晶
片及RF發射器等。原告高通於訴狀書中,特別說明該些專利過去並未使用在侵權訴訟,同
時亦未主張涉及任何無線通訊技術標準實施。系爭專利如下:
1.US 8,095,082「雙頻射頻發射器」(Dual band radio frequency transmitter)
2.US 7,999,384「用在高效能IC晶片頂層的金屬」(Top layers of metal for high performance IC's)
3.US 7,548,407「電容器結構」(capacitor structure)
4.US 8,497,928「數位相機自動對焦技術」(Techniques to automatically focus a digital camera)
5.US 7,949,367「通用基帶訊號輸入電流分路器」(Baseband signal input current splitter)
魅族科技公司創立於2003年,總部位於廣東省珠海市,
為中國在地行動通訊裝置及相關Android應用軟體研發公司,
員工約3000人,2015年營業額約165億人民幣,
其主打之高中低端智慧型手機產品,
主要販售於中國大陸、香港、台灣、印度、俄羅斯、以色列、歐洲及大多數東南亞國家。
阿里巴巴集團為其主要股東之一。
訴訟歷史紀錄顯示,魅族公司過去在美國僅有兩件受專利流氓控告侵權之案件,
與蘋果、三星等智慧手機主流品牌公司之間並無智財糾紛,
同時過去與高通公司亦無任何聯邦法院訴訟紀錄。
本次訴訟起因,主要為2013年11月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對高通祭出反壟斷裁罰以來,
高通與魅族科技公司之3G及4G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授權談判,仍遲遲未能達成共識,
致使高通認為魅族意圖拖延談判,藉此拒絕支付專利授權費用,
並著手採取法律訴訟手段來維護其專利權益,其中包含於2016年6月期間,
向北京及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遞狀控告魅族侵害其共17項3G CDMA、WCDMA及4G LTE無線通
訊標準專利,並要求鉅額賠償,以及在同年10月期間,
再次於德國、法國法院及美國ITC對魅族發起侵權訴訟。
面對高通採取訴訟壓迫手段,魅族方面起初選擇訴諸輿論,發表公開聲明回應指出,
雙方談判未獲成功之主因,乃高通的無線通訊標準專利之授權條款及收費標準不透明且有
違公平合理(F/RAND)原則。此一指控,或致使高通在本案中改變策略,
不再主張或使用標準必要專利來提告,而魅族方面亦隨即改變其說法,
改稱高通所要求費率存在權利金堆疊情形(royalty stacking),故收費過高而不合理。
然而,鑒於其他多數中國智慧型手機品牌,如小米、華爲、中興及聯想等公司,
皆陸續與高通達成共識並簽署專利授權協議,倘若高通向魅族要求完全相同之授權條件及
費率,則在法庭以其他中國廠商授權個案為參考下,其權利金堆疊或有違公平合理原則等
說法,可能頗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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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於美國ITC控告中國魅族侵害手機專利
2016年10月14日,美國無線通訊技術研發大廠高通(Qualcomm Inc.)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
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遞狀,控告位於中國珠海市
之行動通訊裝置暨軟體研發公司魅族科技(Meizu)以及相關產品進出口商,所進口至美國
境內販售之魅族3G及4G智慧型手機產品,侵害其多項無線通訊技術專利,並構成美國1930年
關稅法337條(19 U.S.C. § 1337)所述之不公平貿易競爭行為。高通要求ITC啟動337行
政調查,並就侵權產品發佈永久性有限禁制令(permanent 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
停止暨禁止命令(permanent cease and desist order),以阻止魅族智慧手機產品繼續
進口以及在美國境內流通販售。本案目前仍等待ITC委員投票決定是否啟動337調查。
本案被告方如下:
1.中國珠海市魅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chnology Co., Ltd.):從事侵權產品研發製造。
2.中國珠海市魅族電信設備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lecom Equipment Co., Ltd.
):從事侵權產品研發製造。
3.中國香港百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est Technology Ltd.):從事侵權產品出口業務。
4.中國深圳市LGYD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GYD Electronics Co., Ltd):從事侵權產品出口業務。
5.美國伊利諾州芝加哥海外電子公司(Overseas Electronics, Inc.):從事侵權產品進口業務。
原告高通於訴狀書中,亦具體提到魅族科技與中國阿里巴巴集團(Alibaba Group)存在策
略夥伴及合作關係,利用阿里電子商務平台在美國境內販售侵權產品,日後是否加告阿里
對魅族造成壓力仍有可能性。
本案受控之侵權產品,為魅族科技公司所推出之智慧型手機產品,產品型號包含Meizu M1
Note、M1 Metal、M2、M2 Note、M3S、MX4、MX5、MX6、M3 Note、Pro 6。
本案共有5項系爭專利,專利發明涉及使用在行動通訊裝置之積體電路、電容器、系統單晶
片及RF發射器等。原告高通於訴狀書中,特別說明該些專利過去並未使用在侵權訴訟,同
時亦未主張涉及任何無線通訊技術標準實施。系爭專利如下:
1.US 8,095,082「雙頻射頻發射器」(Dual band radio frequency transmitter)
2.US 7,999,384「用在高效能IC晶片頂層的金屬」(Top layers of metal for high performance IC's)
3.US 7,548,407「電容器結構」(capacitor structure)
4.US 8,497,928「數位相機自動對焦技術」(Techniques to automatically focus a digital camera)
5.US 7,949,367「通用基帶訊號輸入電流分路器」(Baseband signal input current splitter)
魅族科技公司創立於2003年,總部位於廣東省珠海市,
為中國在地行動通訊裝置及相關Android應用軟體研發公司,
員工約3000人,2015年營業額約165億人民幣,
其主打之高中低端智慧型手機產品,
主要販售於中國大陸、香港、台灣、印度、俄羅斯、以色列、歐洲及大多數東南亞國家。
阿里巴巴集團為其主要股東之一。
訴訟歷史紀錄顯示,魅族公司過去在美國僅有兩件受專利流氓控告侵權之案件,
與蘋果、三星等智慧手機主流品牌公司之間並無智財糾紛,
同時過去與高通公司亦無任何聯邦法院訴訟紀錄。
本次訴訟起因,主要為2013年11月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對高通祭出反壟斷裁罰以來,
高通與魅族科技公司之3G及4G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授權談判,仍遲遲未能達成共識,
致使高通認為魅族意圖拖延談判,藉此拒絕支付專利授權費用,
並著手採取法律訴訟手段來維護其專利權益,其中包含於2016年6月期間,
向北京及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遞狀控告魅族侵害其共17項3G CDMA、WCDMA及4G LTE無線通
訊標準專利,並要求鉅額賠償,以及在同年10月期間,
再次於德國、法國法院及美國ITC對魅族發起侵權訴訟。
面對高通採取訴訟壓迫手段,魅族方面起初選擇訴諸輿論,發表公開聲明回應指出,
雙方談判未獲成功之主因,乃高通的無線通訊標準專利之授權條款及收費標準不透明且有
違公平合理(F/RAND)原則。此一指控,或致使高通在本案中改變策略,
不再主張或使用標準必要專利來提告,而魅族方面亦隨即改變其說法,
改稱高通所要求費率存在權利金堆疊情形(royalty stacking),故收費過高而不合理。
然而,鑒於其他多數中國智慧型手機品牌,如小米、華爲、中興及聯想等公司,
皆陸續與高通達成共識並簽署專利授權協議,倘若高通向魅族要求完全相同之授權條件及
費率,則在法庭以其他中國廠商授權個案為參考下,其權利金堆疊或有違公平合理原則等
說法,可能頗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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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16-11-26T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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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6-11-30T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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