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前輩
我詢問過不同單位每個人的解釋都不一樣==
以下是我的情形
1.102.1.15前有2年的約聘年資可以併計休假
2.102.10.25普考分發到職
3.103.3.31地特3等分發,普考離職(離職到職同一天)
4.103.10.27高考分發,地特離職(離職到職同一天)
請問我從今年104年1月開始是不是有14天休假了?
我問了有3種回答版本
1.本局人事室:104年只有2天(依去年到職月份比例)
2.府內人事處:以我休假年資3年X去年到職月份比例=>14x3/12 =4天
3.銓敘部法規司:14天
請問一下哪個才是正確的0rz
感謝回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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