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承辦人可以只寫姓嗎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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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機關有遇到過幾次狀況,民眾一再陳情,對於我們的回覆永遠不滿意,

(雖然回覆內容只是單純就現行法令作說明),後來矛頭轉向針對公文上

記載的承辦人,說要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申請迴避、未依法行政要訴諸法院

之類的,後來要答覆他的公文,就在簽裡引用下面兩則法務部的函釋,然

後函文就把承辦人姓名拿掉了(不過還是有聯絡電話)。



法務部102年12月27日法律字第10200247620號函釋:「有關機關對外行文

之公文是否須載明承辦人全名乙節:按所稱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3條定有明文,故倘僅單純公文承辦人員之姓名而未與該公文書結合者,

並不包括在內……復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31項第10款第8目規定:「為

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得』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故機關對外

之公文書上是否要載明聯絡方式及承辦人員姓名,似宜依上述規定辦理。」


法務部97年10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70036770號函釋:「……公文書承辦人

員姓名不包括在內,自非此處所稱之政府資訊,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是否要載明聯絡方式及承辦人員姓名,核屬承辦人之自由決定,均與政府

資訊公開法無涉。」



不過第二則函釋我們改成「核屬“機關”之自由決定」,感覺比較中性。


一點心得分享,提供參考。


※ 引述《rignes (前往下個新旅程)》之銘言:
: 最近收到一個奇怪的公文
: 承辦人 只有寫姓X先生 X小姐等等
: 感覺好棒喔
: 應該是個小單位
: 像我們單位我這個林先生就至少三個
: 請問承辦人 可以寫姓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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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che avatarBlanche201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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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avatarJessica2017-04-16
推 感謝分享
Lucy avatarLucy2017-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