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pas1216 (opas1216)》之銘言:
: 現職公務人員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考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
: 第一款(按現為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視實際需要期限,給予公假。
: 不得以其參加考試之性質,為准駁之依據。至於是否需要與職務有關之
: 考試始准給予公假一節?依照考試院(66)考臺秘字第二四二二號函:
: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門職業考試
: ,准給予公假」之規定,並不以與職務有關者為限。(銓敘部74.7.22.
: (74)臺華典三字第二九四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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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po是公務人員,上列函示的意思是即使與職務無關也能請假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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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職公務人員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考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
: 第一款(按現為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視實際需要期限,給予公假。
: 不得以其參加考試之性質,為准駁之依據。至於是否需要與職務有關之
: 考試始准給予公假一節?依照考試院(66)考臺秘字第二四二二號函:
: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門職業考試
: ,准給予公假」之規定,並不以與職務有關者為限。(銓敘部74.7.22.
: (74)臺華典三字第二九四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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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po是公務人員,上列函示的意思是即使與職務無關也能請假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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