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21條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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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di (健康很重要)》之銘言:
: 該條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但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 對此小妹有些疑問要請教前輩們
: 1. 常常聽說有律師是一個人跑單幫
: 與客戶可能約在咖啡廳等地方談案子
: 並沒有設事務所
: 這樣有違反律師法第21條之規定嗎??
: 先謝謝大家撥空回答:)
各位好,關於上面這位版友之前問的問題,當時未見大家討論,現在我也想請教:

律師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所謂「律師應設事務所」,除了加入已開設的事務所,或自行開設事務所(辦營登)外,
是否有其他可能(像上面版友講的跑單幫)?

例如原本在事務所受雇,也已加入當地律師公會,但為出國留學而從原本事務所離職者,
在尚未出國這段期間,能否暫不加入其他事務所、也不自辦營業登記,而以律師身分執行
業務(包括閱卷、開庭等)?

煩請大家惠示經驗或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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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10-06-04
不能加入別人事務所,就自己設事務所。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0-06-06
謝謝樓上 但我想請問的是:不自設事務所(不營登)可以嗎
因為營登還是有相當的成本
Xanthe avatarXanthe2010-06-09
我自己有短暫自營的時間 為了開收據 還是要申請統編
事務所登記在家裡 但是國稅局有查發現實際沒營業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0-06-12
認定我家10分之1用來開事務所 一年只多300元左右的稅
David avatarDavid2010-06-15
沒幾個月而已 後來才又撤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