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新修正的刑訴34條真的很重要
如果司法人員對於相關人員的法律上權利都有基本認識的話
就不容易再發生這樣的事情
其實很多時候都是誤會
想的偏一點的或許認為這種接見通信權是在隱匿犯罪
但如果用人道一點溫暖一點的觀點來看
只是讓誤入歧途的被告有個人在身邊陪伴
不過如果法律已經明白規定
而且律師也出示宣讀相關法律的話
我認為
不管是 律師 法官 檢察官 司法警察
秉持著守法且尊重法律的態度
應該還是要給被告和律師基本的尊重
< 當然律師也要給警察一些尊重就是xd >
我是認為現在大部分的警察素質都不錯 基本法律知識也都可以
大概就是一些語氣上溝通上和個案的認知問題
反正律師跟警察或警察跟律師別吵架比較好
倒楣的還是被告跟被害人
趕快把案子結束比較實在!!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1DHFrG0c 的推文
: 推 ps5566:依法可進行私下談話?? 是依照哪個法?? 01/30 15:10
: 推 ps5566:有串證之虞 本來就可以禁止你 刑訴有規定 01/30 15:12
: 律師對於刑訴法的修正 而且還是對律師很重要的修正
: 竟然不知道 XDDDDD
: ※ 引述《ps5566 (ps)》之銘言:
: : 我覺得很多事情 不外乎 法 理 情
: : 就法而言
: : 一.刑訴有規定 有一小時接見權
: : 參酌釋字645 應該是不能私下接見
: : 我覺得陳律師引用該法條 表示要私下接見一小時
: : 似乎不洽當
: 釋字654好像沒說能不能 私下接見 倒是有說要「監看而不與聞」
: 第34條立法理由也說要能「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
: 以上都還是對羈押中的被告而言 更何況是拘提或逮捕的偵查中被告
: 「隔著鐵欄」我想應該是不符合釋字654和立法理由的期待
: 這次的衝突很明顯就是警察不留心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還停留在舊法的階段
: 警察機關也沒有配合刑訴34的修正 準備接見室這樣的場所
: 理想的接見室就是隔著透明玻璃的房間 警察可以看的到 但是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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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法人員對於相關人員的法律上權利都有基本認識的話
就不容易再發生這樣的事情
其實很多時候都是誤會
想的偏一點的或許認為這種接見通信權是在隱匿犯罪
但如果用人道一點溫暖一點的觀點來看
只是讓誤入歧途的被告有個人在身邊陪伴
不過如果法律已經明白規定
而且律師也出示宣讀相關法律的話
我認為
不管是 律師 法官 檢察官 司法警察
秉持著守法且尊重法律的態度
應該還是要給被告和律師基本的尊重
< 當然律師也要給警察一些尊重就是xd >
我是認為現在大部分的警察素質都不錯 基本法律知識也都可以
大概就是一些語氣上溝通上和個案的認知問題
反正律師跟警察或警察跟律師別吵架比較好
倒楣的還是被告跟被害人
趕快把案子結束比較實在!!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1DHFrG0c 的推文
: 推 ps5566:依法可進行私下談話?? 是依照哪個法?? 01/30 15:10
: 推 ps5566:有串證之虞 本來就可以禁止你 刑訴有規定 01/30 15:12
: 律師對於刑訴法的修正 而且還是對律師很重要的修正
: 竟然不知道 XDDDDD
: ※ 引述《ps5566 (ps)》之銘言:
: : 我覺得很多事情 不外乎 法 理 情
: : 就法而言
: : 一.刑訴有規定 有一小時接見權
: : 參酌釋字645 應該是不能私下接見
: : 我覺得陳律師引用該法條 表示要私下接見一小時
: : 似乎不洽當
: 釋字654好像沒說能不能 私下接見 倒是有說要「監看而不與聞」
: 第34條立法理由也說要能「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
: 以上都還是對羈押中的被告而言 更何況是拘提或逮捕的偵查中被告
: 「隔著鐵欄」我想應該是不符合釋字654和立法理由的期待
: 這次的衝突很明顯就是警察不留心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還停留在舊法的階段
: 警察機關也沒有配合刑訴34的修正 準備接見室這樣的場所
: 理想的接見室就是隔著透明玻璃的房間 警察可以看的到 但是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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