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觸犯勞基法?? - 服務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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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在7-11工作,是時薪人員

一開始進去老闆,給我簽一張條約,

條約簡單來說:

*試用期三個月

*離職前一個月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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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老闆口頭述說:

過期產品未挑掉要自行購買

咖啡做錯要自行購買

吃飯十五分鐘,超過要扣錢
(只針對我個人女性員工,其他男性都 吃超過十五分鐘,而且未向男性員工告知)

遲到一分鐘扣五元




以上這種情形,我查了一些勞基法想檢舉他

1.性別歧視,不公平待遇(吃飯時間)


2.遲到超額扣錢??


3.工作四小時以上,吃飯休息時間沒有給予三十分鐘??

(這個相差十五分鐘,另賠我工資嗎??)

休息時間沒有供餐,也沒有伙食金錢補助


4.做錯咖啡要求現金購買(不從薪水扣),

這樣我還能拿回我的錢嗎??如果發票還留著的捏,我還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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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一底要照條約寫的說,離職前一個月告知,有沒有哪條勞基法說

前十天就可以走人了阿??還是說這條合約有違反哪條勞基法?



6.怎樣才知道是否有勞保及勞退金?勞基法是有規定要正職人員嗎?

可是我工作時間,跟正職沒什麼兩樣!!



7.超時工作是只多久時間之後才叫超時??我一天工作八小時十五分左右,

這樣拿得到加班費嗎?


8.國定假日(國父誕辰紀念日)也沒給我雙倍薪資?!




以上未給&已被扣錢的錢要的回來嗎?公司會被罰款嗎?

我還在試用期內(條約試說三個月)




懇請大大解釋!! 感溫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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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1-11-25
好好休息 明天記的準時上班
Elvira avatarElvira2011-11-27
好好休息 明天可以開始找新工作了
Ursula avatarUrsula2011-11-28
唉~光看前面兩個條約就不想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