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服務於某公務單位
今天考績出來了,吃了鴨鴨
小弟平時與長官關係良好,
工作上雖不到優良,但我相信也為尚可的範圍
本單位有個不明文的規定,請事病假者一律乙等.
小第於101年12月請了3天事假1天病假
102年全年未請事病假
單位於102年1月時人事室公告了一條訊息
因歷年考績都在11月份辦理所以
本單位考績考核的年度由前一年的12月1日至該年度的11月30日止。
而造成了我102年的考績吃了鴨鴨.
看了考績法
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想問大家若依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單位主管私自規定考績考核的期間,這樣可以去申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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