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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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日前應徵上某公司,覺得他們的一些制度很奇怪,想請問版上的HR們:

1.在人力銀行完全不提該職位為約聘,
結果錄取當天才知道他只給約聘合約,
而且還是要六個月後才轉正職,
也就是說試用期自動變成六個月(還跟說他們公司都這樣)。

2.無加班費,採補休制,而且加班時數:補休時數居然要2:1,
也就是說,加班1個小時才換0.5小時的補休。

想請問板上大大,該公司這樣的作法是否已違反勞基法?
有無較適合的申訴管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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