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找到了新的工作,但是今天接到新公司傳來的台幹管理辦法的電郵。
讓我開始猶豫該不該前往任職。 以下幾點是我覺得不合理之處, 請板上的
WICER指點我一下。畢竟來這邊快五年,還第一次遇到這種事。
1. 薪資的百分之五十為外派津貼。如果任職不到一年的話,外派津貼需八折
返還給公司且於離職前一次還清。例如:薪資每月稅前為五萬,外派津貼為薪
資的百分之五十故為兩萬五。如果做滿五個月離職,要給公司25000*0.8*5=100000。
2.返台假期間外派津貼停止發放:如果我返台假七天,以薪資五萬來說那就是
當月份會少25000/30*7=5833元
3.如果返台假未返台於中國休假,機票折半發給現金。
4.中途離職人員其原享有之返台假天數按八折計算:之前已休假天數如超過換算後
之應休天數其超過部份應於離職前,依當月應工作天數依比如例一次返還公司
公式如下:應還金額=(在台薪資+外派津貼)X已休假天數-應休假天數/當月應工作天數
這是不平等條約嘛? 我可不想從這個深淵跳到另一個深淵
ps:新老闆回信給我 說這些規定是參考台灣上市公司的規定所寫的
對員工很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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