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行政法院判決-加班費 - 公職
By Megan
at 2014-07-17T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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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retfd119 (gogogo)》之銘言:
: 判決文很長,請大家進去看吧
: http://210.69.124.221/FJUD/
關心這議題者,請先看判決書全文,當能明白法官心證形
成的理由。(而且22k實在不算長啦)
: 【裁判字號】 102,訴,284
: 【裁判日期】 1030625
: 【裁判案由】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 【裁判全文】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 102年度訴字第284號
: 民國103年6月4日辯論終結
: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
: 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102公審決字第156號復審決定
: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結論是
: 1.加班時間採計以及認定用行政規則認定是可以的,就算加班10小時,行政規則
: 說你只能算8小時,另外兩小時不能採計這不違法。
: 2.加班不給加班費不給補休,給你嘉獎這是可以的。
: 如內文:被告已依加班費核發要點第7點之規定,分別給予原告最高之獎勵記功1次
: ,是依原告主張其於上述期間加班之時數較被告所計算之時為高,縱然屬實,惟
: 如上述,其對該部分之時數,主張被告應再補發加班費或准予補休假,既無理由
: ,本件仍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感謝提供這判決資訊,不過您恐怕誤會法官的判決理由了
且不論本案應提申訴、再申訴,而非復審、行訴的程序爭議:
事實:本案原告為消防人員,101.8 值勤13天共323hr,依消防
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之規定,超
勤時數最多能報100hr加班,上限為17,000元,其餘報補
休或由機關予以行政獎勵。原告不同意機關給予行政獎勵
,要求發給加班費或准予補休剩餘時數(323-184(正常上
班時數)-100=59hr)
判決理由:
1.依公務員保障法第23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
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
其他相當之補償。」因此,機關得視貢獻程度、預算、業
務需求之實際狀況,選擇適當之方式以為補償,亦即服務
機關對於補償之方式有""裁量權""。」 判決書四.(一)
2.按現行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每日
4hr、每月20hr、專案70hr等等,警消司法關務等之專案
加班,不受70hr上限。但支給要點另訂有上限100hr or
17000元,超時服勤"因公"無法補休者,依規定敘獎(50hr
以下給嘉獎一次等等) 判決書四.(二)
3.綜上,「前述行政院所定之支給要點、內政部所定之核發
要點、及被告所定之加班費核發要點,各機關本於職權為
執行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所定有關細節性、技術性
之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核尚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之立法目的無違,且屬於執行保障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
超勤時之行政措施,並非用以課予人民義務或限制人民基
本權利,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應較為寬鬆,自得由主管機
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無須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判決書四.(三.四)
4.顧及消防業務係高度專業之工作,其人力有限,若採依意
願自由補休方式,其業務之運作 必難控制人力而欠缺穩定
,較難圓滿達成其任務。故超過17000的部分機關不予補休
,改以行政敘獎,於法並無不合。 判決書四.(五)
個人心得:
1.個人很尊敬冒險犯難的消防人員,但國家財政很困難,基
礎訓時,很多機關的學員只有補休。相形之下,消防人員
的加班費能報到100hr or 17000上限,已經羨煞很多人。
2.再則,值勤時也不是24hr 無休吧。認識值一休一的監獄管
理員,他們凌晨時段休3值3再休3hr,午休2hr。先前工作
曾到警察局實習半個月,大抵如此,消防員應該也有長時
段的補眠時間吧,這都算在值勤時間。
以本案為例,13天* 8hr=104hr,那323-104=219hr,
再減掉正常上班時數184hr=35hr,超勤35hr領100小時的加
班費,也不算太吃虧啊^^" 別放大絕叫我來做做看,就是
知道警消辛苦所以才尊敬啊。
3.原告爭取的應該不是加班費或補休,而是合理的工作條件。
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補足員額分攤勤務,但老話一句,國家
沒錢。因此,建議消防員改爭取兩點:
(1). 24hr值勤時,應有一次睡足6hr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期
輪值戕害健康。
(2). 限縮受理業務範圍。台灣的消防員真的太強了,會開鎖
、抓蛇、救貓救狗,包山包海無所不能,民眾也習慣把
消防員當小叮噹。這太累了,建議先剔除與生命無關的
案件,如忘記帶鑰匙(請民眾自行花錢找鎖匠,250而已
。) 之類的,應請民眾向相關業者求助,不要浪費社會
資源去解決私人問題。
: 我覺得機關怎訂這麼麻煩的規則,加班時數一律不採計就好了,這樣就不會有結論
: 2還要發行政獎勵這麼麻煩,加班150小時就記功,大家有缺這些獎勵嗎?
--
蜀諸葛亮誡子曰: 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澹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
以致遠.夫學須靜也.才須學也.非學無以廣才.非志無以成學.慆慢則不能勵精
.險躁則不能治性.年與時馳.意與歲去.遂成枯落.悲歎窮慮.將復何及.
--
: 判決文很長,請大家進去看吧
: http://210.69.124.221/FJUD/
關心這議題者,請先看判決書全文,當能明白法官心證形
成的理由。(而且22k實在不算長啦)
: 【裁判字號】 102,訴,284
: 【裁判日期】 1030625
: 【裁判案由】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 【裁判全文】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 102年度訴字第284號
: 民國103年6月4日辯論終結
: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
: 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102公審決字第156號復審決定
: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結論是
: 1.加班時間採計以及認定用行政規則認定是可以的,就算加班10小時,行政規則
: 說你只能算8小時,另外兩小時不能採計這不違法。
: 2.加班不給加班費不給補休,給你嘉獎這是可以的。
: 如內文:被告已依加班費核發要點第7點之規定,分別給予原告最高之獎勵記功1次
: ,是依原告主張其於上述期間加班之時數較被告所計算之時為高,縱然屬實,惟
: 如上述,其對該部分之時數,主張被告應再補發加班費或准予補休假,既無理由
: ,本件仍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感謝提供這判決資訊,不過您恐怕誤會法官的判決理由了
且不論本案應提申訴、再申訴,而非復審、行訴的程序爭議:
事實:本案原告為消防人員,101.8 值勤13天共323hr,依消防
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之規定,超
勤時數最多能報100hr加班,上限為17,000元,其餘報補
休或由機關予以行政獎勵。原告不同意機關給予行政獎勵
,要求發給加班費或准予補休剩餘時數(323-184(正常上
班時數)-100=59hr)
判決理由:
1.依公務員保障法第23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
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
其他相當之補償。」因此,機關得視貢獻程度、預算、業
務需求之實際狀況,選擇適當之方式以為補償,亦即服務
機關對於補償之方式有""裁量權""。」 判決書四.(一)
2.按現行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每日
4hr、每月20hr、專案70hr等等,警消司法關務等之專案
加班,不受70hr上限。但支給要點另訂有上限100hr or
17000元,超時服勤"因公"無法補休者,依規定敘獎(50hr
以下給嘉獎一次等等) 判決書四.(二)
3.綜上,「前述行政院所定之支給要點、內政部所定之核發
要點、及被告所定之加班費核發要點,各機關本於職權為
執行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所定有關細節性、技術性
之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核尚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之立法目的無違,且屬於執行保障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
超勤時之行政措施,並非用以課予人民義務或限制人民基
本權利,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應較為寬鬆,自得由主管機
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無須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判決書四.(三.四)
4.顧及消防業務係高度專業之工作,其人力有限,若採依意
願自由補休方式,其業務之運作 必難控制人力而欠缺穩定
,較難圓滿達成其任務。故超過17000的部分機關不予補休
,改以行政敘獎,於法並無不合。 判決書四.(五)
個人心得:
1.個人很尊敬冒險犯難的消防人員,但國家財政很困難,基
礎訓時,很多機關的學員只有補休。相形之下,消防人員
的加班費能報到100hr or 17000上限,已經羨煞很多人。
2.再則,值勤時也不是24hr 無休吧。認識值一休一的監獄管
理員,他們凌晨時段休3值3再休3hr,午休2hr。先前工作
曾到警察局實習半個月,大抵如此,消防員應該也有長時
段的補眠時間吧,這都算在值勤時間。
以本案為例,13天* 8hr=104hr,那323-104=219hr,
再減掉正常上班時數184hr=35hr,超勤35hr領100小時的加
班費,也不算太吃虧啊^^" 別放大絕叫我來做做看,就是
知道警消辛苦所以才尊敬啊。
3.原告爭取的應該不是加班費或補休,而是合理的工作條件。
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補足員額分攤勤務,但老話一句,國家
沒錢。因此,建議消防員改爭取兩點:
(1). 24hr值勤時,應有一次睡足6hr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期
輪值戕害健康。
(2). 限縮受理業務範圍。台灣的消防員真的太強了,會開鎖
、抓蛇、救貓救狗,包山包海無所不能,民眾也習慣把
消防員當小叮噹。這太累了,建議先剔除與生命無關的
案件,如忘記帶鑰匙(請民眾自行花錢找鎖匠,250而已
。) 之類的,應請民眾向相關業者求助,不要浪費社會
資源去解決私人問題。
: 我覺得機關怎訂這麼麻煩的規則,加班時數一律不採計就好了,這樣就不會有結論
: 2還要發行政獎勵這麼麻煩,加班150小時就記功,大家有缺這些獎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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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諸葛亮誡子曰: 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澹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
以致遠.夫學須靜也.才須學也.非學無以廣才.非志無以成學.慆慢則不能勵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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