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貼 制度扼殺了生命,但絕不能扼殺改革制度的 … - 社工
By Ivy
at 2010-04-25T01:08
at 2010-04-25T01:0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valon1 (人生的另一段路)》之銘言:
: : 我們更應該追問的是,究竟「是什麼樣的制度」殺了人呢?
: : 個人淺見可從以下三個層面分析:
: : 一、「無權有責」與「專醫百病」的制度設計,導致社工「孤軍」陷於體制困境
: : 社工負起責任之前,我們應要先問是否制度賦予業務執行的社工適當的處理權力?
: 社工到底負了什麼責任?
: 個案死了,就是社工的責任? 病人死了,醫生負責?
: 如果不是,那社工到底負了什麼責任?
: : 有意願前往門診戒酒的家長、在社區中沒有就醫的精神病患家長、還有在各縣市流動遷移
: : 的家庭或無戶籍的幽靈人口……全數「丟進」高風險系統之中。高風險家庭社工在這樣的
: : 制度中,卻成為必須負起最大責任者,是否恰當?無怪乎高風險一線社工人員,往往無奈
: : 的笑嘆自己是「最下游之專醫百病社工」。
: 第 12 條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
: 處置。
: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
: 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 社工師法寫的業務範圍內,不是社工做誰做
: 寫了又做不到,那是怎樣......
: : 二、以「最小成本」委託外包國家公權力,導致只有「人力」難有「人才」
: 牽涉到需動用公權力執行的業務外包給民間單位是否適當
: 這問題恐怕不只是社工,在台灣很多事情都這樣處理的
: 例如違停拖吊
: 社工如何說明可以自外於這樣的遊戲規則
: : 三、「只在諮商室談話」的心理諮商專業風氣,導致心理衛生資源難用也不可用
: : 絕大多數面臨情緒困擾、精神疾病與藥酒癮者,不願意主動走進醫療院所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 除了缺乏改變動機之外,服務的可用性也是重點。例如許多需心理協談者,得要上班或是
: : 距離協談地點遠,去談一次話還得向老闆請假加上奔波,沒有工資還得花錢,實在不上算
: 有錢要諮商師走出來,怎麼可能辦不到
: 賠本的生意,諮商師沒必要做,
: 而這些東西也不是諮商師的義務
: : 。那些有藥酒癮者,除了社工得用盡各種方式,將他們帶去藥酒癮戒治門診外,還要保證
: : 不可中途退出療程才能參加。
: 社工倫理守則
: 五、社會工作師面對倫理衝突時,應以保護生命為最優先考量原則,在社會公平與社會正
: 義的基礎上,其作為:
: 1. 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服務對象利益之爭取。
: 2. 有多種達成目標的方法時,應選擇個案的最佳權益、最少損害的方法。
: 3. 保護案主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不相符合。
: 4. 尊重案主自我的決定。
: 違反第4點
: : 社區精神衛生系統又在哪裡?那些堅持只在諮商室會談、不願進入社區與案家的心理諮商
: : 專業服務資源,其實對高風險家庭社工來說,只是既難用也不可用的擺飾而已。
: 付錢就會進去了
: 你不付錢,當然難用
: : 試想高風險一線社工,就像是一名戴著破舊手套,缺乏隊友與教練支持,甚至可能沒有上
: : 場打過幾場球的足球守門員一樣,一人肩負擋住對手踢球進門的壓力與害怕隨時可能被一
: : 球失分(甚至失血)的焦躁感,這種壓力足以令人窒息絕望。
: 社工師法寫的執行業務內容啊,啊 不然怎麼辦
: 修法刪除社工師的業務嘛
: 到底哪裡制度不良,整篇文章都推說消防警政等其他業務都有相關
: 依社工師法,這明明就社工的業務啊
: 至於社工依法需要做到什麼程度,才會有相對應的責任
: 不管是警察或社工,依法行政才是義務
我覺得社工的相關法規和制度很好玩
A大提到的拖吊外包真是令我會心一笑 (因為我今天車子才剛被拖走一次,誤~~)
政府業務外包本身涉及到強制性的轉移
角色從執行者轉移成監督者
業務外包或公辦民營 依行政法的精神
承辦單位不只在工作內容上等於替代或補充政府的職能
在角色和權力上就等同於政府
換句話說 今天警察也可以自己去拖吊
但是政府機關就是沒經費預算買夠多的拖吊車 請夠多的拖吊工人
所以才會外包
不過外包了以後 警察如果沒有陪同監督
拖吊場是沒有權力自己去拖車子的
從這裡來理解的話
民間單位承包高風險業務的孤立無援
就本質來說根本就是也代表著高風險政策的孤立和無助
所以不要試著說因為只是民間單位所以強制性不夠
就算是公部門的社工員本身就沒什麼強制力可言
或許當初法規設計就考量到案主自決、社會工作價值和社會文化的部分
才沒有把社工員的強制權力提升
反而不斷要求執行業務的相關單位必須在時間內完成評估或介入
這是責任和強制權力的不對等 也是真正制度上需要去改革的地方
如果只從敏感度訓練、專業知能、通報流程去檢討
卻未賦予公部門社工員(師)執行業務該有的介入權力
以後還是會遇到相同的問題
在兒少保的領域裡 社工員的強制性工具太少
法規並未賦予有強制破門的權力 也沒有指揮調度警察破門的權力
所以執行上只能協調其他相關單位
在權責沒有畫分清楚的情況下
到底誰要負責?誰又真正能夠負責?
換句話說 今天就算社工夠敏感積極
然後要求警察破門救援之類的 要是你是警察你會真的聽社工員的嗎?
如果沒有真正發生自殺的事件 門被踢壞了誰要負責賠?
想到這些 哪個人不會在心裡盤算煎熬?
這次的事件說真的我沒很認真的去了解
但一直看到社工人力不足、敏感度不足、待遇太少等等
就覺得直接的因果關係太薄弱了一點
到後來好像又淪為社工很辛苦、社會都不了解社工
或者是制度都不挺社工、政策環境不利於社工
還是社工敏感度過低等等
這算是從小議題擴散的一種策略嗎?
希望結果是對社會福利的整體環境有利
附帶一提
我覺得服務對象騙社工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
不想工作只想領補助的人當然會騙社工員
義無反顧想自殺的人當然會騙社工員
不想戒酒戒藥的人當然會騙社工員
覺得你住海邊管太多的人當然會騙社工員
但是社工員(師)沒有被騙的權利
另外還有一點想講
雖然我從進大學第一天就不喜歡彭副教授
但我真覺得他這次說的內容 有些部分值得第一線社工去思考
當然因為他離實務界有點遠 難免看不清學生們的辛苦
可是嘴巴上講的那些理想確實值得去努力看看
不過應該是那些有權力改變制度的大老和高官們去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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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件發生到今天怎麼好像都沒聽到女童父親被罵的新聞
他才是這個事件的真正兇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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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更應該追問的是,究竟「是什麼樣的制度」殺了人呢?
: : 個人淺見可從以下三個層面分析:
: : 一、「無權有責」與「專醫百病」的制度設計,導致社工「孤軍」陷於體制困境
: : 社工負起責任之前,我們應要先問是否制度賦予業務執行的社工適當的處理權力?
: 社工到底負了什麼責任?
: 個案死了,就是社工的責任? 病人死了,醫生負責?
: 如果不是,那社工到底負了什麼責任?
: : 有意願前往門診戒酒的家長、在社區中沒有就醫的精神病患家長、還有在各縣市流動遷移
: : 的家庭或無戶籍的幽靈人口……全數「丟進」高風險系統之中。高風險家庭社工在這樣的
: : 制度中,卻成為必須負起最大責任者,是否恰當?無怪乎高風險一線社工人員,往往無奈
: : 的笑嘆自己是「最下游之專醫百病社工」。
: 第 12 條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
: 處置。
: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
: 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 社工師法寫的業務範圍內,不是社工做誰做
: 寫了又做不到,那是怎樣......
: : 二、以「最小成本」委託外包國家公權力,導致只有「人力」難有「人才」
: 牽涉到需動用公權力執行的業務外包給民間單位是否適當
: 這問題恐怕不只是社工,在台灣很多事情都這樣處理的
: 例如違停拖吊
: 社工如何說明可以自外於這樣的遊戲規則
: : 三、「只在諮商室談話」的心理諮商專業風氣,導致心理衛生資源難用也不可用
: : 絕大多數面臨情緒困擾、精神疾病與藥酒癮者,不願意主動走進醫療院所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 除了缺乏改變動機之外,服務的可用性也是重點。例如許多需心理協談者,得要上班或是
: : 距離協談地點遠,去談一次話還得向老闆請假加上奔波,沒有工資還得花錢,實在不上算
: 有錢要諮商師走出來,怎麼可能辦不到
: 賠本的生意,諮商師沒必要做,
: 而這些東西也不是諮商師的義務
: : 。那些有藥酒癮者,除了社工得用盡各種方式,將他們帶去藥酒癮戒治門診外,還要保證
: : 不可中途退出療程才能參加。
: 社工倫理守則
: 五、社會工作師面對倫理衝突時,應以保護生命為最優先考量原則,在社會公平與社會正
: 義的基礎上,其作為:
: 1. 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服務對象利益之爭取。
: 2. 有多種達成目標的方法時,應選擇個案的最佳權益、最少損害的方法。
: 3. 保護案主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不相符合。
: 4. 尊重案主自我的決定。
: 違反第4點
: : 社區精神衛生系統又在哪裡?那些堅持只在諮商室會談、不願進入社區與案家的心理諮商
: : 專業服務資源,其實對高風險家庭社工來說,只是既難用也不可用的擺飾而已。
: 付錢就會進去了
: 你不付錢,當然難用
: : 試想高風險一線社工,就像是一名戴著破舊手套,缺乏隊友與教練支持,甚至可能沒有上
: : 場打過幾場球的足球守門員一樣,一人肩負擋住對手踢球進門的壓力與害怕隨時可能被一
: : 球失分(甚至失血)的焦躁感,這種壓力足以令人窒息絕望。
: 社工師法寫的執行業務內容啊,啊 不然怎麼辦
: 修法刪除社工師的業務嘛
: 到底哪裡制度不良,整篇文章都推說消防警政等其他業務都有相關
: 依社工師法,這明明就社工的業務啊
: 至於社工依法需要做到什麼程度,才會有相對應的責任
: 不管是警察或社工,依法行政才是義務
我覺得社工的相關法規和制度很好玩
A大提到的拖吊外包真是令我會心一笑 (因為我今天車子才剛被拖走一次,誤~~)
政府業務外包本身涉及到強制性的轉移
角色從執行者轉移成監督者
業務外包或公辦民營 依行政法的精神
承辦單位不只在工作內容上等於替代或補充政府的職能
在角色和權力上就等同於政府
換句話說 今天警察也可以自己去拖吊
但是政府機關就是沒經費預算買夠多的拖吊車 請夠多的拖吊工人
所以才會外包
不過外包了以後 警察如果沒有陪同監督
拖吊場是沒有權力自己去拖車子的
從這裡來理解的話
民間單位承包高風險業務的孤立無援
就本質來說根本就是也代表著高風險政策的孤立和無助
所以不要試著說因為只是民間單位所以強制性不夠
就算是公部門的社工員本身就沒什麼強制力可言
或許當初法規設計就考量到案主自決、社會工作價值和社會文化的部分
才沒有把社工員的強制權力提升
反而不斷要求執行業務的相關單位必須在時間內完成評估或介入
這是責任和強制權力的不對等 也是真正制度上需要去改革的地方
如果只從敏感度訓練、專業知能、通報流程去檢討
卻未賦予公部門社工員(師)執行業務該有的介入權力
以後還是會遇到相同的問題
在兒少保的領域裡 社工員的強制性工具太少
法規並未賦予有強制破門的權力 也沒有指揮調度警察破門的權力
所以執行上只能協調其他相關單位
在權責沒有畫分清楚的情況下
到底誰要負責?誰又真正能夠負責?
換句話說 今天就算社工夠敏感積極
然後要求警察破門救援之類的 要是你是警察你會真的聽社工員的嗎?
如果沒有真正發生自殺的事件 門被踢壞了誰要負責賠?
想到這些 哪個人不會在心裡盤算煎熬?
這次的事件說真的我沒很認真的去了解
但一直看到社工人力不足、敏感度不足、待遇太少等等
就覺得直接的因果關係太薄弱了一點
到後來好像又淪為社工很辛苦、社會都不了解社工
或者是制度都不挺社工、政策環境不利於社工
還是社工敏感度過低等等
這算是從小議題擴散的一種策略嗎?
希望結果是對社會福利的整體環境有利
附帶一提
我覺得服務對象騙社工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
不想工作只想領補助的人當然會騙社工員
義無反顧想自殺的人當然會騙社工員
不想戒酒戒藥的人當然會騙社工員
覺得你住海邊管太多的人當然會騙社工員
但是社工員(師)沒有被騙的權利
另外還有一點想講
雖然我從進大學第一天就不喜歡彭副教授
但我真覺得他這次說的內容 有些部分值得第一線社工去思考
當然因為他離實務界有點遠 難免看不清學生們的辛苦
可是嘴巴上講的那些理想確實值得去努力看看
不過應該是那些有權力改變制度的大老和高官們去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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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件發生到今天怎麼好像都沒聽到女童父親被罵的新聞
他才是這個事件的真正兇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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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Edith
at 2010-04-27T03:39
at 2010-04-27T03:39
By Harry
at 2010-04-28T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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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10-04-29T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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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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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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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0-05-23T19:21
at 2010-05-23T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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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10-04-25T00:23
at 2010-04-25T00:23
...現在三立又有專題...但...
By Rebecca
at 2010-04-25T00:22
at 2010-04-25T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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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25T00:04
at 2010-04-25T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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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24T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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