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 人資
By Mason
at 2017-05-15T19:14
at 2017-05-15T19:14
Table of Contents
雖然現在很多人資都是運用系統在計算薪資,
不過在法令越修越複雜的情況下,
我們認為身為人資們還是要了解計算過程跟法令基礎較佳,
也促成我們寫成這篇文章,
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
http://imgur.com/zyzjX1O
加班費在法令的定義中叫作「延長工時工資」,
也就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後的「延長工時」所要發放的工資,
之所以需要加成,
一來是用以體恤已經工作達合理時數的勞工,可以領得比一般工作時數更高的工資,
二來是提高雇主成本,以降低勞工的工作時數,
因此有關加班的相關法令規範,也都是朝著這兩個目標在修訂。
經過105年12月21日修訂勞基法(105年12月23日施行),
一例一休的議題也開始熱議,
也使得勞基法有關加班費的計算越來越複雜,
(但想要提醒一下老闆們,這次修法同步也刪除了7天國定假日,
所以對雇主而言不是只有B沒有Z。)
官方把加班費彙整成四種情況,
以下我們就針對各種加班費的計算約略說明吧!
http://imgur.com/L8uUxLo
一、平日延長工時
這邊所說的「平日」並不一定代表是星期一到五的意思,
而是勞資雙方約定應該要出勤的正常工作時間,
http://imgur.com/jYtaPG3
按法令規定,正常工時是每日不得逾8小時,每週不得逾40小時,
超過的話就必須算延長工時(即加班)了,
而超過平日8小時的加班費,
就必須依不低於法定的標準發給(可以多不能少),
http://imgur.com/3f6uDZR
也就是勞工出勤超過8小時的部分,
第9跟第10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稱1.34倍),
第11跟第1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稱1.67倍),
至於為什麼不是1.33倍跟1.66倍,是因為這樣會省略了0.0033...及0.0066...的部分,
即使只少1塊錢,還是叫作未達法定標準而違反第24條,
老闆們如果因此被罰就真的得不償失了!
詳細的計算,我們直接舉下圖為例:
http://imgur.com/T7CW1tL
在一例一休修法前,勞基法針對工時的框架約略來說兩個:
分別是單週40小時以及每七天須休一天例假,
那就會導致有勞工每天工作6.5小時,一週工作6天(工時共39小時),
不但沒有加班費也沒有實質週休二日的情形,
因此促成了下列要介紹的「法定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二、休息日出勤
這次勞基法的修法後,才出現了「休息日」的定義,
(以往只有概念而已,就是單週40小時,每日工作8小時就會產生一天休息日)
法定休息日的用意,是透過提高延長工時工資成本,
來限縮雇主讓勞工在休息日出來加班的意願,達成實質週休二日,
(所以原本就週休二日的勞工,對這次修法應該無感)
有關休息日的規定如下:
http://imgur.com/P0R3U8k
簡單來說,在七天的週期理面,勞資雙方必須約定例假與休息日如何安排,
所以其實法令沒有明確提及的「週期概念」很重要,
(例如週一至週日為一週期或週日至週六為一週期)
惟有釐清週期,例假跟休息日的安排才不致紊亂,
排班時也才能明確知道到底有沒有連續出勤超過6天的情形。
http://imgur.com/cKTe6Wz
如果休息日勞工同意加班,那首先要確定加班時數,
因為是以每4小時為一單位,至多能出勤到12小時,
第1跟第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稱1.34倍),
第3至第8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稱1.67倍),
第9至第12小時分別加給二又三分之二倍(或稱2.67倍),
為什麼第9小時後倍數提高,可參考本篇新聞:休息日上班逾8小時 雇主須加發本薪
https://goo.gl/dt9hVG
http://imgur.com/QbfyaZd
依上圖,休息日的工資成本是相對較高的(計算也複雜),
老闆或人資們在計算時,最好先確定當天出勤的時數(應只會有4、8、12小時),
再照上面的標準計算,另外要注意控管加班時數,
因為都必須列入到單月46小時的限制內!
三、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出勤
http://imgur.com/TtRbeCS
相較前面囉哩叭唆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就顯得簡單許多,
只要勞工有在國定假日或排定的特休假(實務上當然很少人排特休又出勤)工作的話,
那就應另加給一日之工資,
如果超過8小時的話,就照平日加班的方式計算,
就是這麼簡單。
http://imgur.com/X8AHFHq
四、例假日出勤
http://imgur.com/5SeSabu
例假日是讓勞工好好休息以回復勞動力的重要日子,
因此若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事情,就不得讓勞工在例假日出來上班,
依法令的字眼,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真的必須讓勞工出來工作時,
才能停止勞工之假期,嚴格來說,必須符合以下函釋所定的三要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勞動2字第67798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之突發事件,
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
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須緊急處理而定。
如果真的有符合上述的情況,
要讓停止勞工的例假讓他出來登板救援,
除了當天要另給一倍的工資外,還必須在事後給予勞工一日的補休,
而且要在24小時內向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政府通報,
通報的細節,每個地方的程序或表單就不盡相同了(有些可以線上通報),
請實際有需求的雇主參照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的網站囉!
http://imgur.com/UVuHJHK
-------------------------------------------------------------------------
最後,如果各位朋友依然覺得複雜,或甚至真的懶得算的話,
可以請雇主提供薪資計算的明細,
http://imgur.com/o3UfVuG
而這也是這次修法的重點之一,
除了可以讓勞工有依據去向雇主要求薪水計算的標準,
未來如果有勞資爭議,也才有出勤紀錄跟薪資明細這兩項證明去跟雇主協商,
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才更加清楚!
另外也提供勞動部的加班費試算網站給大家參考!
http://labweb.mol.gov.tw
P.S.現在是報稅的季節,上述加班費用在法定的上限中都是免稅的喔!
可參照以下函釋: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公私營事業員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
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
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
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
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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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法令越修越複雜的情況下,
我們認為身為人資們還是要了解計算過程跟法令基礎較佳,
也促成我們寫成這篇文章,
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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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ur.com/zyzjX1O
加班費在法令的定義中叫作「延長工時工資」,
也就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後的「延長工時」所要發放的工資,
之所以需要加成,
一來是用以體恤已經工作達合理時數的勞工,可以領得比一般工作時數更高的工資,
二來是提高雇主成本,以降低勞工的工作時數,
因此有關加班的相關法令規範,也都是朝著這兩個目標在修訂。
經過105年12月21日修訂勞基法(105年12月23日施行),
一例一休的議題也開始熱議,
也使得勞基法有關加班費的計算越來越複雜,
(但想要提醒一下老闆們,這次修法同步也刪除了7天國定假日,
所以對雇主而言不是只有B沒有Z。)
官方把加班費彙整成四種情況,
以下我們就針對各種加班費的計算約略說明吧!
http://imgur.com/L8uUxLo
一、平日延長工時
這邊所說的「平日」並不一定代表是星期一到五的意思,
而是勞資雙方約定應該要出勤的正常工作時間,
http://imgur.com/jYtaPG3
按法令規定,正常工時是每日不得逾8小時,每週不得逾40小時,
超過的話就必須算延長工時(即加班)了,
而超過平日8小時的加班費,
就必須依不低於法定的標準發給(可以多不能少),
http://imgur.com/3f6uDZR
也就是勞工出勤超過8小時的部分,
第9跟第10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稱1.34倍),
第11跟第1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稱1.67倍),
至於為什麼不是1.33倍跟1.66倍,是因為這樣會省略了0.0033...及0.0066...的部分,
即使只少1塊錢,還是叫作未達法定標準而違反第24條,
老闆們如果因此被罰就真的得不償失了!
詳細的計算,我們直接舉下圖為例:
http://imgur.com/T7CW1tL
在一例一休修法前,勞基法針對工時的框架約略來說兩個:
分別是單週40小時以及每七天須休一天例假,
那就會導致有勞工每天工作6.5小時,一週工作6天(工時共39小時),
不但沒有加班費也沒有實質週休二日的情形,
因此促成了下列要介紹的「法定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二、休息日出勤
這次勞基法的修法後,才出現了「休息日」的定義,
(以往只有概念而已,就是單週40小時,每日工作8小時就會產生一天休息日)
法定休息日的用意,是透過提高延長工時工資成本,
來限縮雇主讓勞工在休息日出來加班的意願,達成實質週休二日,
(所以原本就週休二日的勞工,對這次修法應該無感)
有關休息日的規定如下:
http://imgur.com/P0R3U8k
簡單來說,在七天的週期理面,勞資雙方必須約定例假與休息日如何安排,
所以其實法令沒有明確提及的「週期概念」很重要,
(例如週一至週日為一週期或週日至週六為一週期)
惟有釐清週期,例假跟休息日的安排才不致紊亂,
排班時也才能明確知道到底有沒有連續出勤超過6天的情形。
http://imgur.com/cKTe6Wz
如果休息日勞工同意加班,那首先要確定加班時數,
因為是以每4小時為一單位,至多能出勤到12小時,
第1跟第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稱1.34倍),
第3至第8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稱1.67倍),
第9至第12小時分別加給二又三分之二倍(或稱2.67倍),
為什麼第9小時後倍數提高,可參考本篇新聞:休息日上班逾8小時 雇主須加發本薪
https://goo.gl/dt9hVG
http://imgur.com/QbfyaZd
依上圖,休息日的工資成本是相對較高的(計算也複雜),
老闆或人資們在計算時,最好先確定當天出勤的時數(應只會有4、8、12小時),
再照上面的標準計算,另外要注意控管加班時數,
因為都必須列入到單月46小時的限制內!
三、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出勤
http://imgur.com/TtRbeCS
相較前面囉哩叭唆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就顯得簡單許多,
只要勞工有在國定假日或排定的特休假(實務上當然很少人排特休又出勤)工作的話,
那就應另加給一日之工資,
如果超過8小時的話,就照平日加班的方式計算,
就是這麼簡單。
http://imgur.com/X8AHFHq
四、例假日出勤
http://imgur.com/5SeSabu
例假日是讓勞工好好休息以回復勞動力的重要日子,
因此若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事情,就不得讓勞工在例假日出來上班,
依法令的字眼,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真的必須讓勞工出來工作時,
才能停止勞工之假期,嚴格來說,必須符合以下函釋所定的三要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勞動2字第67798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之突發事件,
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
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須緊急處理而定。
如果真的有符合上述的情況,
要讓停止勞工的例假讓他出來登板救援,
除了當天要另給一倍的工資外,還必須在事後給予勞工一日的補休,
而且要在24小時內向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政府通報,
通報的細節,每個地方的程序或表單就不盡相同了(有些可以線上通報),
請實際有需求的雇主參照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的網站囉!
http://imgur.com/UVuHJHK
-------------------------------------------------------------------------
最後,如果各位朋友依然覺得複雜,或甚至真的懶得算的話,
可以請雇主提供薪資計算的明細,
http://imgur.com/o3UfVuG
而這也是這次修法的重點之一,
除了可以讓勞工有依據去向雇主要求薪水計算的標準,
未來如果有勞資爭議,也才有出勤紀錄跟薪資明細這兩項證明去跟雇主協商,
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才更加清楚!
另外也提供勞動部的加班費試算網站給大家參考!
http://labweb.mol.gov.tw
P.S.現在是報稅的季節,上述加班費用在法定的上限中都是免稅的喔!
可參照以下函釋: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公私營事業員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
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
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
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
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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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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