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已拿到台積offer、要提離職 - 離職
By James
at 2016-03-22T23:42
at 2016-03-22T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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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yshowen (嘉義秀伊恩)》之銘言:
在說這個前提之前,要先聲明一件事情:
我並沒有說離職日不能壓在週末假日。
: 網路無法提早作業,但HR可以做的有
: (1) 直接用紙本作業先壓日期,蓋完公司大小章,讓你去新公司報到。
: (2) HR 星期一做,蓋完公司章掛號寄給你。(大部分的做法)
這個作法也行,不過您寫的作法已經是離職者於工作日就跑完很多非HR流程了。
至於一般的大公司,有的員工離職可能不但要看部門主管對於財產清單、工作職務
交接是否完成外,有的還需要跨部門主管的簽章。那麼這就牽扯到兩部分:
1.離職流程是否可以於最後一個工作日順利跑完?
2.工作財產與權責交接是否順利?
先回歸原點:
既然員工享有不附任何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之任意終止權,離職日的決定權應係握
在員工手中,那麼要在哪天離職當然是由員工自己決定,只不過要在一定期間預
告雇主罷了。
這點我想大家均同意是沒有問題的,然如果大家真的遵照法令與契約走,那麼會有
兩種情形:
1.原PO順利離職成功,不論是否有需要跨部門主管簽章並且離職日為星期日。
2.原PO離職耽擱,因為流程沒跑完。
第二種情形有沒有可能發生?可能阿!在目前不知道原PO的工作資訊下,以我以前
碰到的同事案例:
物流部一位要職準備離職,壓星期六,主管與人資主管均同意,結果星期五早上
開完會、順利與承接同事交接完後,準備將桌電與筆電歸還給資訊部門,結果IT
部門兩位承辦人員一個請病假已有三天(有住院證明),另一位因緊急事故臨時
早上出發到外縣市的倉庫進行現場支援。物流部門承辦人員不願意接手電腦是因
為IT人員需檢查電腦後蓋章方得往下進行;IT主管當時從缺為HR主管暫代,但是
她不懂電腦(攤手),故也不願處理,該名同事只好和新公司溝通於星期一晚一
小時報到來處理後下的離職手續。
大型公司是不可能碰到這個問題,但是在一般的中小企業是有可能碰到的。如果出
現類似狀況導致離職手續沒有辦完,您提的離職文件HR不可能於下個工作日寄送出
去,一定是要求離職者辦完手續方得取得文件。這部分是要看勞動合約內是怎樣規
定的,基本上不要太苛刻都是不違反勞基法與民法的。
在勞基法是沒有所謂『交接』這個動作,故列於合約上的條文多以民法為主。
不過我同意一件事:例假日通知上司說離職是有點婊。
: 那你前面提到4/08(五) ,一樣未滿20天,是在自打臉嗎?
: 嚴重的話,原公司追究起來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沒有字自打臉,要打也是打勞工局的臉。
如果以3/20當天提出,計算到4/08是可以滿20天的。
就實務面以前和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新北市勞工局的承辦人員詢問過,以他們的說法
可視同3/20為第一天,故到4/08剛好是第20天;當然也有碰過提出當天不認同為第一
天的(台北市勞動局),則必須要改提前一天為3/19。
這邊我採前者說法,並且計算是採平常日,而非您所謂工作日。
我算了一下您的計算方式,應該是採後者。
: 正解如下:
: (假設當事人在原公司很黑,又要避免後續法律問題)
: 當事人晚提出離職通知,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應該是你跟GG主管說因為私事,要延後下一個報到梯次,
: 譬如4/18(ㄧ)報到,那離職日放4/17(日),
: 假如怕寄丟或親友拿取等成本, 都可以自己考量,
: 你覺得丟失機率大也應該放在4/15(五),而不是4/08。
: 而丟失也是有許多辦法解決,也不是無解,
: 離職證明和健保轉出單事後報導後補交對HR也是習以為常。
: 再者宣告期20天是保障僱主交接權利沒錯,
: 但沒說一定要當事人做滿20天才能走,當事人若為人很好能力不錯也樂於提早交接,
: 原公司也基於愛才考量,願意留個好印象希望未來當事人能夠回任。
: 願意讓當事人於提早交接離職,那真的是運氣太好了。
: 更不用說很多福利好的公司都可以星期日離職日,星期五跑完離職手續。
: 離職當事人也可以詢問公司HR離職流程該怎麼跑才是。
若假設當事人在原公司很黑的話,那就乖乖地如同您所說:
跟GG延後一週報到時間,然後原公司離職日往後一週並且完成所有的程序。
但如果公司人資腦袋不清楚,要當事人提早走,那麼要注意的是在那個當下公司是
違反當初雙方合意的離職日期,雇主仍須給付當事者工資到預定離職日。
例如壓4/15離職,結果公司要求4/08走,則公司仍須給付4/09至4/15的薪水。
不然正常情形下,一個正常的台商公司多是要求離職者於預告離職日當天辦完所有
手續後就此解除勞雇關係;好一點的公司就是多放幾天假,看離職者要去求職或是
休息;更甚者有外商要資遣員工,提前一個月放當事者大假,筆電等東西收回,薪
水照給到離職日當天,手續提早辦完,當天也不用來。
實務面情況太多了,但是我同意您說的一段話:
離職當事人也可以詢問公司HR離職流程該怎麼跑才是。
另外補充特休的部分
建議還是多跟主管溝通溝通,情理法,情還是要顧,法是最後依據
若公司對當事人不錯,當事人又想放長假,就確實交接吧。
人和的問題,當事人才是最清楚的。
如果當事者貴司的HR腦袋清楚的話,希望一切順利。
和cyshowen討論的感覺很棒,正面的討論有助於讓大家更瞭解勞工相關知識。
您的文章後來編輯的我有看到,所以我的回文上有些地方有重新再編輯過。
謝謝討論
--
在說這個前提之前,要先聲明一件事情:
我並沒有說離職日不能壓在週末假日。
: 網路無法提早作業,但HR可以做的有
: (1) 直接用紙本作業先壓日期,蓋完公司大小章,讓你去新公司報到。
: (2) HR 星期一做,蓋完公司章掛號寄給你。(大部分的做法)
這個作法也行,不過您寫的作法已經是離職者於工作日就跑完很多非HR流程了。
至於一般的大公司,有的員工離職可能不但要看部門主管對於財產清單、工作職務
交接是否完成外,有的還需要跨部門主管的簽章。那麼這就牽扯到兩部分:
1.離職流程是否可以於最後一個工作日順利跑完?
2.工作財產與權責交接是否順利?
先回歸原點:
既然員工享有不附任何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之任意終止權,離職日的決定權應係握
在員工手中,那麼要在哪天離職當然是由員工自己決定,只不過要在一定期間預
告雇主罷了。
這點我想大家均同意是沒有問題的,然如果大家真的遵照法令與契約走,那麼會有
兩種情形:
1.原PO順利離職成功,不論是否有需要跨部門主管簽章並且離職日為星期日。
2.原PO離職耽擱,因為流程沒跑完。
第二種情形有沒有可能發生?可能阿!在目前不知道原PO的工作資訊下,以我以前
碰到的同事案例:
物流部一位要職準備離職,壓星期六,主管與人資主管均同意,結果星期五早上
開完會、順利與承接同事交接完後,準備將桌電與筆電歸還給資訊部門,結果IT
部門兩位承辦人員一個請病假已有三天(有住院證明),另一位因緊急事故臨時
早上出發到外縣市的倉庫進行現場支援。物流部門承辦人員不願意接手電腦是因
為IT人員需檢查電腦後蓋章方得往下進行;IT主管當時從缺為HR主管暫代,但是
她不懂電腦(攤手),故也不願處理,該名同事只好和新公司溝通於星期一晚一
小時報到來處理後下的離職手續。
大型公司是不可能碰到這個問題,但是在一般的中小企業是有可能碰到的。如果出
現類似狀況導致離職手續沒有辦完,您提的離職文件HR不可能於下個工作日寄送出
去,一定是要求離職者辦完手續方得取得文件。這部分是要看勞動合約內是怎樣規
定的,基本上不要太苛刻都是不違反勞基法與民法的。
在勞基法是沒有所謂『交接』這個動作,故列於合約上的條文多以民法為主。
不過我同意一件事:例假日通知上司說離職是有點婊。
: 那你前面提到4/08(五) ,一樣未滿20天,是在自打臉嗎?
: 嚴重的話,原公司追究起來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沒有字自打臉,要打也是打勞工局的臉。
如果以3/20當天提出,計算到4/08是可以滿20天的。
就實務面以前和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新北市勞工局的承辦人員詢問過,以他們的說法
可視同3/20為第一天,故到4/08剛好是第20天;當然也有碰過提出當天不認同為第一
天的(台北市勞動局),則必須要改提前一天為3/19。
這邊我採前者說法,並且計算是採平常日,而非您所謂工作日。
我算了一下您的計算方式,應該是採後者。
: 正解如下:
: (假設當事人在原公司很黑,又要避免後續法律問題)
: 當事人晚提出離職通知,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應該是你跟GG主管說因為私事,要延後下一個報到梯次,
: 譬如4/18(ㄧ)報到,那離職日放4/17(日),
: 假如怕寄丟或親友拿取等成本, 都可以自己考量,
: 你覺得丟失機率大也應該放在4/15(五),而不是4/08。
: 而丟失也是有許多辦法解決,也不是無解,
: 離職證明和健保轉出單事後報導後補交對HR也是習以為常。
: 再者宣告期20天是保障僱主交接權利沒錯,
: 但沒說一定要當事人做滿20天才能走,當事人若為人很好能力不錯也樂於提早交接,
: 原公司也基於愛才考量,願意留個好印象希望未來當事人能夠回任。
: 願意讓當事人於提早交接離職,那真的是運氣太好了。
: 更不用說很多福利好的公司都可以星期日離職日,星期五跑完離職手續。
: 離職當事人也可以詢問公司HR離職流程該怎麼跑才是。
若假設當事人在原公司很黑的話,那就乖乖地如同您所說:
跟GG延後一週報到時間,然後原公司離職日往後一週並且完成所有的程序。
但如果公司人資腦袋不清楚,要當事人提早走,那麼要注意的是在那個當下公司是
違反當初雙方合意的離職日期,雇主仍須給付當事者工資到預定離職日。
例如壓4/15離職,結果公司要求4/08走,則公司仍須給付4/09至4/15的薪水。
不然正常情形下,一個正常的台商公司多是要求離職者於預告離職日當天辦完所有
手續後就此解除勞雇關係;好一點的公司就是多放幾天假,看離職者要去求職或是
休息;更甚者有外商要資遣員工,提前一個月放當事者大假,筆電等東西收回,薪
水照給到離職日當天,手續提早辦完,當天也不用來。
實務面情況太多了,但是我同意您說的一段話:
離職當事人也可以詢問公司HR離職流程該怎麼跑才是。
另外補充特休的部分
建議還是多跟主管溝通溝通,情理法,情還是要顧,法是最後依據
若公司對當事人不錯,當事人又想放長假,就確實交接吧。
人和的問題,當事人才是最清楚的。
如果當事者貴司的HR腦袋清楚的話,希望一切順利。
和cyshowen討論的感覺很棒,正面的討論有助於讓大家更瞭解勞工相關知識。
您的文章後來編輯的我有看到,所以我的回文上有些地方有重新再編輯過。
謝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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