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我曾去過台北市社會局所看到那些 … - 社工
By Brianna
at 2010-05-02T17:03
at 2010-05-02T17:0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onyQ (沉默是金。)》之銘言:
: ※ 引述《tsunjikou (監察院違勞基法讓我損失)》之銘言:
: : 1、
: : 我曾經去過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去詢問承辦人員有關我低收入戶補助的事宜。
: : 我告訴她,我住在育幼院十年,育幼院的社工有寫過報告書給你們,我都沒有
: ^^^^^^^^^^^^^^^^^^^^^^^^^^^^^^^^^^^^^^^^^^^^^^^^
: : 和我父親住過,為何我父親做人頭,你們在審查低收入戶時,查到我父親有一筆
: : 一百多萬元的投資,就把我列入低收入戶第四級不予給予生活費補助。現在連我
: : 去台南市唸大學,房屋補助一個月1500元都不給我。結果那個承辦人員聽了之後,
: : 就說好那我就用這一條有租屋事實的法條,讓你通過房屋補助審查。
: 基本上除非是你自己提供資料,不然不太可能育幼院會主動寫報告書吧,
: 另外就算育幼院寫了報告書,也還是要經過社工員評估是否能用528條款排除。
: 另外你也的確已經列了低收入戶,你戶內人口有哪些?
: 如果沒有其他負擔的話,透過學貸加貸可以貸的到跟學校宿舍一樣的租金金額,
: 再加貸個書籍費,不敢說很夠,但是過基本生活總該夠了吧?
: 另外跟學校協調一下,都已經有列低收了,
: 幫忙找個工讀之內的應該不會很難...
A:我當時要滿20歲了,規定是不能住育幼院,但是我還在唸書,所以育幼院就幫我申請
低收入戶。申請低收入戶要填寫家庭生活概況,我都住十年了,當然育幼院的社工就
像我另一個父母一樣。
此外,所有需要安置的孩童,一定都是要先經過社會局的安置,然後社會局會評估這
小孩子適合去哪個機構安置。然後該機構會依照收養孩童人數多少,列出每一個收養孩
童每一個月需要經費多少,定期的向社會局申請補助經費。而且育幼院還要定期的向
社會局報告,該孩童在這生活情形。所以社會局若想知道我這十年來生活情形與家庭
背景,社會局自己去調社會局之內的資料就有了。
你說的528條款,我不知道是什麼,我當時申請的時間點是八、九年前的事情了。
我戶內人口數只有我一個人,列為低收入戶的也只有我一個人。但是按照規定,依法
要審查直系血親的動產與不動產。我母親二十年前早就過世了,所以只要審查我父親
的。
低收入戶過的話,學費是全額補助,所以不用學貸。不過我之所以低收入戶會過,是
因為我那時的身份是學生,所以依法不算是工作人口。問題當時,我考上學校之後,
也是要我先繳了學費之後,我才會有學生身份,有了學生身份之後,我才能列為低收
入戶。所以第一學期的學費,我是用貸款的方式來先繳清。後來是我育幼院的社工打
電話和學校講了半天之後,學校才勉強退回之前我用學貸繳過學費,讓我用後來才申
請通過的低收入戶去向政府請款。等於我多了一筆4萬多元的貸款,這貸款我拿來用
我的生活費。
再告訴你,學校校內工讀,是沒有保障名額給低收入戶的。我們學校是採取自由徵才
方式。
: : 2、就這樣子,領了一年的租屋補助。當時申請低收入房時,在信義區的育幼院為
: : 了讓我先申請通過低收入戶,所以先讓我的戶籍放在育幼院,等請領補助穩定時
: : ,在請我遷到內湖區的姑姑家中。結果這一移戶籍,申請內湖區房屋補助的承辦人
: : 員是另外一位,就認定我租屋之地不在台北市為由,不讓我申請。
: 所以你當時戶籍在內湖,那你住哪?@_@
: 籍在人不在?
B:我有寫我人在哪但你沒注意看。我住了十年的育幼院在信義區,之後我遷到內
湖區的姑姑家。再告訴你,以當時法令規定,我這種情形,只有在台北市申請
低收入戶,才會申請通過。因為台北市低收入戶總共分為四級,我是屬於低
收入戶第四級不予生活扶助(就是剛剛好達到門檻),其它的縣市只分為三級。
當時台北市社會局告訴我,憲法規定人民有遷移自由,你可以去台南市租房子
戶籍遷入租屋處。不過還好,我沒有聽工作人員的話,不然連學費補助都沒有
。我和一群在台南市唸書的朋友,共同一起去找一棟不會很差又不會很貴的房
子來共同分擔房租,這種房子已經很難找了,還要我在去問房東可不可以讓我
入戶籍這件事,那不是更增加我的困難嗎?那些工作人員講的那麼好聽,但是
做是我在做的,怎麼都沒有想到我的處境呢?
: : 3、我真的知道,有些社工真的很想做事情,但是因為法令規定,變得綁手綁腳。
: : 會讓人覺得冷血又不通情。我看到社會局裡面的工作人員手邊的電話,三分鐘之
: : 響個不停,真的幾乎每一個人都在接電話。那些工作人員接觸的人群,一定都是
: : 那些申請補助的人。有些人補助沒過或是被減少補助,心情一定會很差,直接的
: : 就是會對第一線接電話的承辦人員抱怨或是埋怨。
: 我覺得法令如此,在他還沒改之前那就照著作,
: 這本來就是第一線所應當要承擔的。
C:我是以同理心來看待他們所處的環境,所以當我知道這些情形時,我就不會再
去針對這些第一線人員有所抱怨。
: : 4、所以我在想,業務量那麼多、人又那麼少、在加上述上情形,工作人員在這種環
: : 境之下工作,工作的品質怎麼可能會好呢?又怎麼可能可以苦民所苦、有同理心呢?
: : 最近我與一位在那當期短工的朋友聊到此事,他告訴我,這樣的情形一樣沒有什麼
: : 改變。我回想八年前所看到的那種工作環境,覺得好壓迫!!!我認為那些正式公
: : 務人員薪水是很高,但是工作量很大、也很密集。是個沒有被剝削,但是被壓榨的
: : 公務人員。
: 不過事實上,講是這樣講,但是還是有人能夠努力於他們自己得工作,
: 其實有些事情可以用很多的方式去改變,
: 以我們家來講,我們有所謂的小總機制度,
: 讓承辦人盡可能的不會去接到不適合的電話,
: 另外執行公務特別是補助款的審核,
: 比較沒什麼需要「苦民所苦」或者是「有同理心」吧,
: 老話一句「依法行政」,
: 真的要苦民所苦或者是有同理心的,我想民眾比較需要。
: 另外根據經驗來講,社會處(局)的科員應該是不會很多,
: 雇員佔有一定比例,所以拿公務員來概括社會處(局)會有點落差。
D:我好像沒有說全部的公務人員是處在這種業務量多、人又少的情形吧!我是指
有些地方,就像我看到的社會局。我標題好像是我看到的台北市社會局喔!!
: : 5、最近政府對公務人員聘用人數是採取員額控管,然而我認為這不是一種好的方式。
: : 在現行的考績法之下,一堆不適任的公務人員淘汰都很少。員額控管這個框框之
: : 內的人,出去的人很少,自然要進來的名額相對也會減少。然後業務量多又人數少的
: : 公務機關,會向銓敘申請該機關用人員額,銓敘部就一定會凍結申請或是減少申請員
: : 額。
: 放心,能在社會處(局)留下來的公務員,
: 絕對都經過千錘百鍊,他們的可靠度某種程度上值得信賴。(遠目
: 不適任的早就轉調出去了,還在這裡跟你受罪~
E:天丫!要是我才不會去做這種工作。太操了!
有關於低收入戶的法令討論,八、九年前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是薛承泰,他離開
社會局局長一職之後,馬上寫一篇有關於在社會局任職所看到的事物。其中就批評
低收入戶法所規定家庭人口數之種種規定,會讓有些弱勢的人得不到幫助。我看到
他寫的東西。只是我想,因為當時他是局長,所以要依法行政,不便多說什麼。過
了八年之後,監察院對低收入戶的一些規定,對行政院、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提
出糾政案。有了薛承泰以及監察院的作為,八、九年前當下的我,現在頓時間好開
心,原來我當時想的是對的。接下來就準備把高等行政法院判我敗訴的判決書,準
備提出釋憲,也許我可以拿到之前沒拿到的生活補助費。
以下是糾正文簡略:
糾正案
審議日期 2010/01/06 修改日期 2010/1/7
案 由
沈委員美真、尹委員祚芊、黃委員煌雄提,長期以來,行政院未能審慎周延研修社會救助
法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導致我國低收入戶之人數占總人口數之比率長年均低於1%,遠低
於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及學者之估算數據,與社會實際現況嚴重脫節,更違背憲法明確
賦予國家應救助經濟弱勢者之責任;復各地方政府90至97年度社會救助經費占社會福利經
費之比率不一,甚至部分地方政府社會救助經費比率明顯偏低,惟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未能依法進行考核,且自97年起亦未限定社會救助經費之支出用途及範圍;行政院為國家
最高行政機關,卻未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善盡權責落實憲法有關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之
規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落實憲法有關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之規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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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tsunjikou (監察院違勞基法讓我損失)》之銘言:
: : 1、
: : 我曾經去過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去詢問承辦人員有關我低收入戶補助的事宜。
: : 我告訴她,我住在育幼院十年,育幼院的社工有寫過報告書給你們,我都沒有
: ^^^^^^^^^^^^^^^^^^^^^^^^^^^^^^^^^^^^^^^^^^^^^^^^
: : 和我父親住過,為何我父親做人頭,你們在審查低收入戶時,查到我父親有一筆
: : 一百多萬元的投資,就把我列入低收入戶第四級不予給予生活費補助。現在連我
: : 去台南市唸大學,房屋補助一個月1500元都不給我。結果那個承辦人員聽了之後,
: : 就說好那我就用這一條有租屋事實的法條,讓你通過房屋補助審查。
: 基本上除非是你自己提供資料,不然不太可能育幼院會主動寫報告書吧,
: 另外就算育幼院寫了報告書,也還是要經過社工員評估是否能用528條款排除。
: 另外你也的確已經列了低收入戶,你戶內人口有哪些?
: 如果沒有其他負擔的話,透過學貸加貸可以貸的到跟學校宿舍一樣的租金金額,
: 再加貸個書籍費,不敢說很夠,但是過基本生活總該夠了吧?
: 另外跟學校協調一下,都已經有列低收了,
: 幫忙找個工讀之內的應該不會很難...
A:我當時要滿20歲了,規定是不能住育幼院,但是我還在唸書,所以育幼院就幫我申請
低收入戶。申請低收入戶要填寫家庭生活概況,我都住十年了,當然育幼院的社工就
像我另一個父母一樣。
此外,所有需要安置的孩童,一定都是要先經過社會局的安置,然後社會局會評估這
小孩子適合去哪個機構安置。然後該機構會依照收養孩童人數多少,列出每一個收養孩
童每一個月需要經費多少,定期的向社會局申請補助經費。而且育幼院還要定期的向
社會局報告,該孩童在這生活情形。所以社會局若想知道我這十年來生活情形與家庭
背景,社會局自己去調社會局之內的資料就有了。
你說的528條款,我不知道是什麼,我當時申請的時間點是八、九年前的事情了。
我戶內人口數只有我一個人,列為低收入戶的也只有我一個人。但是按照規定,依法
要審查直系血親的動產與不動產。我母親二十年前早就過世了,所以只要審查我父親
的。
低收入戶過的話,學費是全額補助,所以不用學貸。不過我之所以低收入戶會過,是
因為我那時的身份是學生,所以依法不算是工作人口。問題當時,我考上學校之後,
也是要我先繳了學費之後,我才會有學生身份,有了學生身份之後,我才能列為低收
入戶。所以第一學期的學費,我是用貸款的方式來先繳清。後來是我育幼院的社工打
電話和學校講了半天之後,學校才勉強退回之前我用學貸繳過學費,讓我用後來才申
請通過的低收入戶去向政府請款。等於我多了一筆4萬多元的貸款,這貸款我拿來用
我的生活費。
再告訴你,學校校內工讀,是沒有保障名額給低收入戶的。我們學校是採取自由徵才
方式。
: : 2、就這樣子,領了一年的租屋補助。當時申請低收入房時,在信義區的育幼院為
: : 了讓我先申請通過低收入戶,所以先讓我的戶籍放在育幼院,等請領補助穩定時
: : ,在請我遷到內湖區的姑姑家中。結果這一移戶籍,申請內湖區房屋補助的承辦人
: : 員是另外一位,就認定我租屋之地不在台北市為由,不讓我申請。
: 所以你當時戶籍在內湖,那你住哪?@_@
: 籍在人不在?
B:我有寫我人在哪但你沒注意看。我住了十年的育幼院在信義區,之後我遷到內
湖區的姑姑家。再告訴你,以當時法令規定,我這種情形,只有在台北市申請
低收入戶,才會申請通過。因為台北市低收入戶總共分為四級,我是屬於低
收入戶第四級不予生活扶助(就是剛剛好達到門檻),其它的縣市只分為三級。
當時台北市社會局告訴我,憲法規定人民有遷移自由,你可以去台南市租房子
戶籍遷入租屋處。不過還好,我沒有聽工作人員的話,不然連學費補助都沒有
。我和一群在台南市唸書的朋友,共同一起去找一棟不會很差又不會很貴的房
子來共同分擔房租,這種房子已經很難找了,還要我在去問房東可不可以讓我
入戶籍這件事,那不是更增加我的困難嗎?那些工作人員講的那麼好聽,但是
做是我在做的,怎麼都沒有想到我的處境呢?
: : 3、我真的知道,有些社工真的很想做事情,但是因為法令規定,變得綁手綁腳。
: : 會讓人覺得冷血又不通情。我看到社會局裡面的工作人員手邊的電話,三分鐘之
: : 響個不停,真的幾乎每一個人都在接電話。那些工作人員接觸的人群,一定都是
: : 那些申請補助的人。有些人補助沒過或是被減少補助,心情一定會很差,直接的
: : 就是會對第一線接電話的承辦人員抱怨或是埋怨。
: 我覺得法令如此,在他還沒改之前那就照著作,
: 這本來就是第一線所應當要承擔的。
C:我是以同理心來看待他們所處的環境,所以當我知道這些情形時,我就不會再
去針對這些第一線人員有所抱怨。
: : 4、所以我在想,業務量那麼多、人又那麼少、在加上述上情形,工作人員在這種環
: : 境之下工作,工作的品質怎麼可能會好呢?又怎麼可能可以苦民所苦、有同理心呢?
: : 最近我與一位在那當期短工的朋友聊到此事,他告訴我,這樣的情形一樣沒有什麼
: : 改變。我回想八年前所看到的那種工作環境,覺得好壓迫!!!我認為那些正式公
: : 務人員薪水是很高,但是工作量很大、也很密集。是個沒有被剝削,但是被壓榨的
: : 公務人員。
: 不過事實上,講是這樣講,但是還是有人能夠努力於他們自己得工作,
: 其實有些事情可以用很多的方式去改變,
: 以我們家來講,我們有所謂的小總機制度,
: 讓承辦人盡可能的不會去接到不適合的電話,
: 另外執行公務特別是補助款的審核,
: 比較沒什麼需要「苦民所苦」或者是「有同理心」吧,
: 老話一句「依法行政」,
: 真的要苦民所苦或者是有同理心的,我想民眾比較需要。
: 另外根據經驗來講,社會處(局)的科員應該是不會很多,
: 雇員佔有一定比例,所以拿公務員來概括社會處(局)會有點落差。
D:我好像沒有說全部的公務人員是處在這種業務量多、人又少的情形吧!我是指
有些地方,就像我看到的社會局。我標題好像是我看到的台北市社會局喔!!
: : 5、最近政府對公務人員聘用人數是採取員額控管,然而我認為這不是一種好的方式。
: : 在現行的考績法之下,一堆不適任的公務人員淘汰都很少。員額控管這個框框之
: : 內的人,出去的人很少,自然要進來的名額相對也會減少。然後業務量多又人數少的
: : 公務機關,會向銓敘申請該機關用人員額,銓敘部就一定會凍結申請或是減少申請員
: : 額。
: 放心,能在社會處(局)留下來的公務員,
: 絕對都經過千錘百鍊,他們的可靠度某種程度上值得信賴。(遠目
: 不適任的早就轉調出去了,還在這裡跟你受罪~
E:天丫!要是我才不會去做這種工作。太操了!
有關於低收入戶的法令討論,八、九年前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是薛承泰,他離開
社會局局長一職之後,馬上寫一篇有關於在社會局任職所看到的事物。其中就批評
低收入戶法所規定家庭人口數之種種規定,會讓有些弱勢的人得不到幫助。我看到
他寫的東西。只是我想,因為當時他是局長,所以要依法行政,不便多說什麼。過
了八年之後,監察院對低收入戶的一些規定,對行政院、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提
出糾政案。有了薛承泰以及監察院的作為,八、九年前當下的我,現在頓時間好開
心,原來我當時想的是對的。接下來就準備把高等行政法院判我敗訴的判決書,準
備提出釋憲,也許我可以拿到之前沒拿到的生活補助費。
以下是糾正文簡略:
糾正案
審議日期 2010/01/06 修改日期 2010/1/7
案 由
沈委員美真、尹委員祚芊、黃委員煌雄提,長期以來,行政院未能審慎周延研修社會救助
法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導致我國低收入戶之人數占總人口數之比率長年均低於1%,遠低
於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及學者之估算數據,與社會實際現況嚴重脫節,更違背憲法明確
賦予國家應救助經濟弱勢者之責任;復各地方政府90至97年度社會救助經費占社會福利經
費之比率不一,甚至部分地方政府社會救助經費比率明顯偏低,惟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未能依法進行考核,且自97年起亦未限定社會救助經費之支出用途及範圍;行政院為國家
最高行政機關,卻未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善盡權責落實憲法有關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之
規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落實憲法有關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之規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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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Selena
at 2010-05-07T04:25
at 2010-05-07T04:25
By Wallis
at 2010-05-11T05:57
at 2010-05-11T05:57
By Agatha
at 2010-05-14T20:52
at 2010-05-14T20:52
By John
at 2010-05-15T21:53
at 2010-05-15T21:53
By Mason
at 2010-05-20T21:47
at 2010-05-20T21:47
By Necoo
at 2010-05-23T16:25
at 2010-05-23T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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