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 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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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12-05-08T22:01
at 2012-05-08T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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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把我的意見送到人事室彙整
只是沒想到人事室的長官說:
因為我們是執行單位 是被稽核的單位 所以他覺得針對考績法提意見有點怪
(我的理解是這樣) 反正長官的意思就是不打算送
聽了就是一整個無言......
想說乾脆就把我寫的內容放在這邊好了
如果有人要拿這個去向銓敘部反應(我是覺得和這些官說話是狗吠火車)
或是和立委反應的話可以拿去用 反正我也沒辦法從單位送出我的意見了
案由:刪除銓敘部所擬條文之關於丙等比例入法的相關修正草案規定。
說明:一、銓敘部修正草案第六條之二第十一款、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等之比例評等
規定已嚴重與第二條之「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作準確客觀之考核」牴觸,未來極可能成
為主管剷除異己之利器,對國家文官體制造成莫大之破壞。
二、邇來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內曾於試辦新制期間,將新進科員以“績效末尾3 %
”之理由給予丙等[1];另考選部曾強迫孕婦入闈不然年底考績給予丙等[2],試辦期間種
種亂象顯示,新增丙等比例之規定不但無助於行政效率之提升,易造成考績評比之僵化,
且極易演變成高階公務人員對基層公務人員的整肅,造成依法行政之崩落。準此,以比例
人數比率訂定之相關條文理應全數刪除。
三、修正草案第九條之一說明四之(二)「鑒於主管人員於機關內係擔任承上啟下之關鍵
性角色,其工作績效表現之優劣,深切影響機關整體行政績效,其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
略高於非主管人員,實屬合理」乃是胡扯,合理懷疑銓敘部高階文官藉修法改革之名行自
肥之實,若真如銓敘部之說明,則主管人員之考績評鑑理應與所屬單位之績效高度相關,
單位績效名列前矛則主管人員應考列甲等以上,單位績效低下則主管人員應考列丙等以下
,以達同位階人員間工作之評比,而非高階盡得佳績之現象,如此方能達到綜覈名實、公
正公平之效果。
註1 保訓會試辦 丙賞新人吃,2010年3月22日聯合報新聞。網站連結: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489527.shtml。
註2 國考強迫孕婦入闈,2010年3月6日自由時報新聞。網站連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6/today-complain1.htm。
建議意見:刪除銓敘部所擬條文第六條之二第十一款、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之規定,並
刪除銓敘部所擬條文第二十三條之新增條目。
※ 引述《justmeme (justme)》之銘言:
: 上星期五我們單位總發文放在網路上的公告
: 考績法修正草案已經出來
: 說如果有問題的公務員需要5/10日前反應
: 不曉得大家看到新草案沒
: http://www.badongo.com/cn/file/27003660
: 這個連結裡有新草案的說明
--
只是沒想到人事室的長官說:
因為我們是執行單位 是被稽核的單位 所以他覺得針對考績法提意見有點怪
(我的理解是這樣) 反正長官的意思就是不打算送
聽了就是一整個無言......
想說乾脆就把我寫的內容放在這邊好了
如果有人要拿這個去向銓敘部反應(我是覺得和這些官說話是狗吠火車)
或是和立委反應的話可以拿去用 反正我也沒辦法從單位送出我的意見了
案由:刪除銓敘部所擬條文之關於丙等比例入法的相關修正草案規定。
說明:一、銓敘部修正草案第六條之二第十一款、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等之比例評等
規定已嚴重與第二條之「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作準確客觀之考核」牴觸,未來極可能成
為主管剷除異己之利器,對國家文官體制造成莫大之破壞。
二、邇來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內曾於試辦新制期間,將新進科員以“績效末尾3 %
”之理由給予丙等[1];另考選部曾強迫孕婦入闈不然年底考績給予丙等[2],試辦期間種
種亂象顯示,新增丙等比例之規定不但無助於行政效率之提升,易造成考績評比之僵化,
且極易演變成高階公務人員對基層公務人員的整肅,造成依法行政之崩落。準此,以比例
人數比率訂定之相關條文理應全數刪除。
三、修正草案第九條之一說明四之(二)「鑒於主管人員於機關內係擔任承上啟下之關鍵
性角色,其工作績效表現之優劣,深切影響機關整體行政績效,其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
略高於非主管人員,實屬合理」乃是胡扯,合理懷疑銓敘部高階文官藉修法改革之名行自
肥之實,若真如銓敘部之說明,則主管人員之考績評鑑理應與所屬單位之績效高度相關,
單位績效名列前矛則主管人員應考列甲等以上,單位績效低下則主管人員應考列丙等以下
,以達同位階人員間工作之評比,而非高階盡得佳績之現象,如此方能達到綜覈名實、公
正公平之效果。
註1 保訓會試辦 丙賞新人吃,2010年3月22日聯合報新聞。網站連結: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489527.shtml。
註2 國考強迫孕婦入闈,2010年3月6日自由時報新聞。網站連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6/today-complain1.htm。
建議意見:刪除銓敘部所擬條文第六條之二第十一款、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之規定,並
刪除銓敘部所擬條文第二十三條之新增條目。
※ 引述《justmeme (justme)》之銘言:
: 上星期五我們單位總發文放在網路上的公告
: 考績法修正草案已經出來
: 說如果有問題的公務員需要5/10日前反應
: 不曉得大家看到新草案沒
: http://www.badongo.com/cn/file/27003660
: 這個連結裡有新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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