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是不能兼職? - 薪水
By Doris
at 2018-12-26T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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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今天有相關新聞,整理了一下順手分享:
銓敍部 75 年 9 月 5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46252 號函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41 年 11 月 22 日第 11 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
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
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發文字號:司法院32.4.28.院字第2508號函
公(發)布日:032.04.28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
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司法院32.4.28.院字第二
五0八號函)
分析:
1.可以在不涉及職務的前提之下投稿媒體、可以寫專欄。
2.「特邀專欄撰稿....,尚無禁止之規定。」
>>專欄撰稿絕大多數是常態性的,例如每週三固定刊出。
「專欄」之所以叫做專欄,就是特定作者在特定平台、特定版面、
特定時間、特定頻率所刊出的短篇論文。通常也會聚焦在特定的議題。
那這邊寫對「報社特邀專欄撰稿無禁止之規定」
似可解為即使「常態」撰文也沒有兼職問題。
3.投書、投稿、寫書,撰寫期刊,依司法院之認定,都不是商業行為。
也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疑慮。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 引述《gardenless20 (吱吱叫)》之銘言:
: : 標題: [請益] 公務員不是不能兼職?
: : 時間: Tue Sep 9 15:25:39 2014
: : 之前聽說公務員身份是不兼職,但我看到很多補習班老師幾乎都是公務員
: : 而且他們都不會隱匿身份=.=直接在課堂上談工作時的狀況。
: : 所以很不明白公務員是可兼職?還是不可?
: : 還是說他們剛好沒被人抓?
: : 另外,公務員是不是只要晚上或者假日兼職,然後是直接拿現金的那種
: : 都可以嗎?
: : 公務員除了領死薪水外,若想在增加點收入
: : 有何辦法唷?
: 請Google「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 →補連結:
: 依銓敘部85年10月28日八五臺法二字第1374625號函,
: 補習班是補習教育法內所稱短期補習教育,也算「教學」
: 所以公務員經報准許可後,可「公餘」在補習班兼課。
: 公餘以外的話,上班時間可自行利用休假,兼課4小時,但也要機關核准。
: 如果機關很忙,長官很機車,不會准!連休假都不准去兼課...XDDD
: 另外,可以投稿報紙、寫書投稿出版社都沒有問題!
: 請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 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函,
: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
: 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謂經營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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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敍部 75 年 9 月 5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46252 號函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41 年 11 月 22 日第 11 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
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
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發文字號:司法院32.4.28.院字第2508號函
公(發)布日:032.04.28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
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司法院32.4.28.院字第二
五0八號函)
分析:
1.可以在不涉及職務的前提之下投稿媒體、可以寫專欄。
2.「特邀專欄撰稿....,尚無禁止之規定。」
>>專欄撰稿絕大多數是常態性的,例如每週三固定刊出。
「專欄」之所以叫做專欄,就是特定作者在特定平台、特定版面、
特定時間、特定頻率所刊出的短篇論文。通常也會聚焦在特定的議題。
那這邊寫對「報社特邀專欄撰稿無禁止之規定」
似可解為即使「常態」撰文也沒有兼職問題。
3.投書、投稿、寫書,撰寫期刊,依司法院之認定,都不是商業行為。
也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疑慮。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 引述《gardenless20 (吱吱叫)》之銘言:
: : 標題: [請益] 公務員不是不能兼職?
: : 時間: Tue Sep 9 15:25:39 2014
: : 之前聽說公務員身份是不兼職,但我看到很多補習班老師幾乎都是公務員
: : 而且他們都不會隱匿身份=.=直接在課堂上談工作時的狀況。
: : 所以很不明白公務員是可兼職?還是不可?
: : 還是說他們剛好沒被人抓?
: : 另外,公務員是不是只要晚上或者假日兼職,然後是直接拿現金的那種
: : 都可以嗎?
: : 公務員除了領死薪水外,若想在增加點收入
: : 有何辦法唷?
: 請Google「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 →補連結:
: 依銓敘部85年10月28日八五臺法二字第1374625號函,
: 補習班是補習教育法內所稱短期補習教育,也算「教學」
: 所以公務員經報准許可後,可「公餘」在補習班兼課。
: 公餘以外的話,上班時間可自行利用休假,兼課4小時,但也要機關核准。
: 如果機關很忙,長官很機車,不會准!連休假都不准去兼課...XDDD
: 另外,可以投稿報紙、寫書投稿出版社都沒有問題!
: 請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 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函,
: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
: 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謂經營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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