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板不可噓文 - 公職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1-04-03T23:2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oiuytrew (小言)》之銘言:
: maniaque先生已經多次針對本人亂噓
: 已經明顯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 尤其這裡是公務員板
: maniaque先生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40條公然侮辱公務員罪
: 不管怎樣
: 公然在板上亂噓人就是不對
: 不要以為Ptt開放可以噓人就沒犯法
: 錯!!
: 至少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 只是大家不以為意
: 大家怕麻煩
: 所以不願去提告而已
: 但還是有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事實
: 只要我去告了
: maniaque先生九成以上會被檢察官起訴
: 尤其這位先生已經多次噓我了
: 我覺得他應該會被檢察官起訴
: 而且甚至可以追究板主的責任
: 因此建議板主將本板設定為不可以噓
: 以避免板友犯法
: 比中指都被起訴了
: 我就不信maniaque先生一直噓我的公然侮辱行為不會被起訴
: 如果maniaque先生不給我一個滿意的交代
: 到時候要跑地檢署就別怪人不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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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我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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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
: 專技轉任的條件現在和從前幾乎一樣
: 差別在可轉任的專技考試類科和適用職系因為名稱稍微做修正而已
: 轉任的條件並沒有什麼不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502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算是修比較大
第四條(考試等級、類科、職系)

11條中沒有(轉任條件)...
所以不知異同判斷方式...
: "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同意始得進用"
: 這是從前就這樣了
: 一直到現在也是這樣
: 從前就一堆人轉任了
: 只是現在社會開放
: 加上公職正夯
: 很多單位怕麻煩所以不輕易讓人轉任
: 實際上只要符合轉任資格是可以轉任的
: 而且絕對不像maniaque說的
: 要把同一職系的現職公務員大部份弄離公務體系
: 然後每年考上的通通逼他們不去報到
: 絕對不是這樣
(...M版友那段括弧的確是很不可能發生的情況)
: 要轉任很簡單
: 只要符合轉任類科的專技考試及格
: 執業滿兩年
還要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細則第3條
一、原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考績、考核或考成成績列
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其未辦理考績、考
核或考成者,應檢具服務機關 (構) 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二、原服務於民營機構者,應檢具服務機構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三、自行執 (開) 業者,應檢具執業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懲
戒處分之證明文件。
前項成績優良年資之認定,除繳有證明文件外,並須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
業資格之規定。必要時,銓敘部得要求轉任人員繳交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機關肯收
: 人事局同意
: 這樣就可以了
還要公告及甄選過程

...至於這個過程
能不能如您原文所述明訂
****大學****系碩士(OR國立大學研究所)
PS.這最多只能佔分數一定比例...不然...

技師照以外之證照(勞安 採購 或是其他)
PS.採購證照 一定會被打槍...
因為採購法有規定"從事採購職務者一年內取得專業人員資格"
至於 勞安 ...等等
法條不熟 不予置評

當然您要說 有甄選有黑箱 這我不予置評...

(散見於各機關相關規定裡 可以找人事單位問清楚)
但就我所知
大部分機關 只要牽扯到這種人事進用
最少最少會有政風系統列席評審

就我所知幾個土木技師轉任的例子中(也許單位很中央?)
營建署 工程會 都有人列席甄審委員...XD
PS 不過這也是聽學長所述...

: 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不是無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
: 不一定非要沒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才可以
: 只要沒有適當的就可以了
: 也就是就算每年有一堆公務人員考試土木類科的人員可以分發
...土木職系!!!悲哀阿...

: 只要機關單位覺得只有它要任用的人才適當
^^^^^^^^^^^^^^^^^^^^^^^^^^^^^^^^^^^^^^
不是
細則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所稱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
遴用,指已列入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而錄取不足額,且無正額或增額錄取人
員待分發。

土木職系...一直都符合上述文字 (這是土木職系的悲哀 是另外的故事 XD )

另外 對照表中除了"律師"以外(因為減少恐龍問題!?)

其他的技師(專門人員)幾乎都符合上述文字...

PS.對照表 每年或間年要依據前3年情況修正
修正依據就是細則第2條規定
: 其他通通不適當就可以讓你轉任了
: 這項條件從很久很久以前就這樣了
: 現在還是一樣
: 只是現在銓敘部特別強調而已
: 特別強調的原因使得機關非必要就不輕易讓人轉任
: 沒有像maniaque說的每年考上的通通逼他們不去報到
: 他們有沒有報到和你可不可以轉任沒什麼關係
: 只要你夠份量
: 機關單位可以覺得每年考上的人都不適當
^^^^^^^^^^^^^^^^^^^^^^^^^^^^^^^^^^^^
細則就明訂了....
指已列入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而錄取不足額,且無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待分發
(非你這段文字所述)
: 然後專門為某某某量身開的條件才適當
你覺得...
不會有其他想調的檢舉?
: 這樣就可以轉任了
: 現在的困難點就是以前機關可以隨便高興讓人轉任
: 現在怕麻煩
: 除非真的很有來頭
: 否則就不想自找麻煩了
不是...
條例和細則修很多次...
(把漏洞越修越少)

: 這樣大家清楚了嗎
: 不要被maniaque說的每年考上的通通逼他們不去報到誤導了
: 其實只在當權者要不要而已
: 要就可以
請一定要看細則 ...
: 不要就搬出銓敘部的函打發你
: 銓敘部那個函根本沒說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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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是您與M版友相關 個人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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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萬不要被誤導了
: 如果你夠份量就可以
: 今天只是那些很有背景的工友沒有專技及格而已
: 否則我想他們要轉任隨便就可以轉任了
: 也許哪一天業界又開始賺大錢了
: 那專技轉任就又變得輕鬆隨便了
: 好了
: 講這麼多只是要向大家報告真相
: 以免被maniaque的說法誤導
: 最後建議板主一定要設定本板為不可以噓
: 不管噓之後接什麼話
: 噓這個文字或聲音就足夠構成輕篾侮辱他人的行為了
: 所以強烈建議板主一定要設定本板為不可以噓
: 以免板友觸法


有錯誤 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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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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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1-04-05T12:43
回這裡真是可惜~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1-04-06T17:19
板大的卓見~配上這個標題~後來的人只怕是看不到高見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1-04-08T10:28
當然順著這標題討論是沒錯~不過標題跟內容就不符了~

專技高考及格轉任公務員的疑問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1-04-03T22:53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專技高考及格轉任公務員的疑問 : 時間: Thu Mar 31 18:11:12 2011 : : ※ 引述《perturbatio (青春已過 man)》之銘言: : : 本人目前是普考及格 : : 但是在普考及格之前 : : 已經取得專技高考技師資格 : : 不過本人所取得的技師 : : 不屬於可轉任高考 ...

專技高考及格轉任公務員的疑問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1-04-03T22:33
※ 引述《perturbatio (青春已過 man)》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專技高考及格轉任公務員的疑問 : 時間: Thu Mar 31 17:33:02 2011 : : 本人目前是普考及格 : 但是在普考及格之前 : 已經取得專技高考技師資格 : : 不過本人所取得的技師 : 不屬於可轉任高考的技師 : : 想請問是否有其他辦法可以轉認為高考 沒有 不在以下對照表裡面 就and ...

請教先進機關的這種現象正常嗎?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1-04-03T22:27
原po只是剛進公所一年的小菜菜 最近因為99地特分發 所以很多同事( 當初以職代進用的 ) 都沒工作了 andgt;andlt; 有些人工作真的很認真 實在替他們感到有點可惜 不過在原po的機關有個現象不曉得是不是常態   因為跟原po以前在民間企業的情況不一樣 故提出來跟大家請益   就是前面提到因為考試分發的新人3/31下午來報到 所以 ...

公務員板不可噓文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1-04-03T21:42
最近在衝刺八月的司法官考試 剛好這一周在複習刑法刑訴 技癢回應一下關於刑法140 刑法第140條公然侮辱公務員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此罪成立要件為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受侮辱 台端在板上發言是否是在執行公務則需舉證認定 若非執行公務而向檢察官提起告訴 檢察官將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八、行為 ...

公務員板不可噓文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1-04-03T19:50
maniaque先生已經多次針對本人亂噓 已經明顯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尤其這裡是公務員板 maniaque先生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40條公然侮辱公務員罪 不管怎樣 公然在板上亂噓人就是不對 不要以為Ptt開放可以噓人就沒犯法 錯!! 至少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只是大家不以為意 大家怕麻煩 所以不願去提告而已 但還是有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事實 只要我去告了 mani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