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過勞死認定 先過考績1甲2乙這一關 - 考績
By Anonymous
at 2017-11-12T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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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udn.com/news/story/6656/2813391
公務員過勞死認定 先過考績1甲2乙這一關
2017-11-12 00:38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公務員過勞時有所聞,立委卻發現,目前法規對於公務員「過勞死」的認定標準,近三年
考績至少要符合「一甲二乙」,藍綠立委都認為,應該予以調整,不應以考績作為認定的
條件。
公務人員撫卹法在二○一○年修正時,新增「過勞死」條款,即該法將「戮力職務,積勞
過度以致死亡」,也列為「因公死亡人員」,可獲因公死亡的撫卹。
當時立法理由就提及,施行細則對於「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合「戮力
職務、積勞過度、因果關係」三要件,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於是明列,「戮力職務」
是指: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若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者,以平
時考核資料及服務機關出具的證明覈實認定。
「如果一次乙等、兩次丙等,就不可能獲得撫卹?」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認為,許多公務員
「過勞死」最後都被認定非「因公死亡」,關鍵竟在還要一併列入考績。
他認為,現行法規把考績作為「戮力職務」唯一標準並不合理。
黃國書表示,判定是否過勞死,應該根據醫學的因果關係,怎麼可以把考績列為公務員是
否過勞死獲得撫卹的認定依據?何況目前有許多公務員可能要輪流被打丙等,可見「公務
員過勞死」條文的解釋有問題,如果不做處理,未來「過勞死」認定都會產生問題。
黃國書提案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把「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改為「因公積
勞過度以致死亡」,增加一項「對於因公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的認定,應以死亡原因與其業
務之因果關係判定為主,且服務機關與遺屬均得協助舉證,其認定亦不得以人員之考績作
為參考要件」。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公務員的過勞認定,確實與考績無關,贊成回歸專業人員認定,
建議銓敘部直接修正施行細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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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過勞死認定 先過考績1甲2乙這一關
2017-11-12 00:38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公務員過勞時有所聞,立委卻發現,目前法規對於公務員「過勞死」的認定標準,近三年
考績至少要符合「一甲二乙」,藍綠立委都認為,應該予以調整,不應以考績作為認定的
條件。
公務人員撫卹法在二○一○年修正時,新增「過勞死」條款,即該法將「戮力職務,積勞
過度以致死亡」,也列為「因公死亡人員」,可獲因公死亡的撫卹。
當時立法理由就提及,施行細則對於「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合「戮力
職務、積勞過度、因果關係」三要件,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於是明列,「戮力職務」
是指: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若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者,以平
時考核資料及服務機關出具的證明覈實認定。
「如果一次乙等、兩次丙等,就不可能獲得撫卹?」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認為,許多公務員
「過勞死」最後都被認定非「因公死亡」,關鍵竟在還要一併列入考績。
他認為,現行法規把考績作為「戮力職務」唯一標準並不合理。
黃國書表示,判定是否過勞死,應該根據醫學的因果關係,怎麼可以把考績列為公務員是
否過勞死獲得撫卹的認定依據?何況目前有許多公務員可能要輪流被打丙等,可見「公務
員過勞死」條文的解釋有問題,如果不做處理,未來「過勞死」認定都會產生問題。
黃國書提案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把「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改為「因公積
勞過度以致死亡」,增加一項「對於因公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的認定,應以死亡原因與其業
務之因果關係判定為主,且服務機關與遺屬均得協助舉證,其認定亦不得以人員之考績作
為參考要件」。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公務員的過勞認定,確實與考績無關,贊成回歸專業人員認定,
建議銓敘部直接修正施行細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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