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老闆心情 - 人資
By Anonymous
at 2009-04-09T23:01
at 2009-04-09T23:0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uev (beryl)》之銘言:
: 剛去領了上個月的薪水 (這個月離職)
: 卻發現加班的時數被多扣...
: 事情是這樣的
: 第一次發薪水時,在無預警的情況下被BOSS告知不發加班薪水給我
: 說加班時數以後給我補休
: (單方面被告知)
: 就這樣領了7個月的底薪
: (這期間常常被要求加班...)
: 這次因為工作關係腰痛(雖然BOSS說絕對不是因為工作)
: 還有BOSS不只一次說我不適合這個工作(因為不能每天&假日都來公司加班)...
: (時薪95的加班....正職)
: 於是這次又被念了之後決定離職
: (BOSS好像有嚇到...想說經濟不景氣所以員工應該會忍氣吞聲吧...)
: 雖然透過同事慰留我 但我婉拒了
: 剛去領上個月的薪水發現時數被多扣...9月的颱風假1天
: 要不是9月的薪水袋上有註明已扣颱風假的時數
: 不然我就會被扣第三次 (因為10月又被多扣1次有要回來)
: 所以蘇BOSS上樓拿多扣的薪資給我.....我以為是這樣的
: 結果並不是!
: 蘇BOSS說了:因為妳三月份沒有按時上班,所以這個月我不給妳全勤。
: 所以多扣的8小時扣掉已給妳的全勤(3月)600,補給妳160。
: 我說:這種事情應該之前就要說清楚吧...
: 既然要扣全勤那當初就應該算加班費給我再讓妳扣全勤阿...
: 何況補休不是我要求的。
: (蘇BOSS臉色瞬間臭掉)
: 蘇BOSS:我已經很厚道了,之前給妳的全勤既然給了就不會跟妳要。
: (OS:這次也給了...還想要回去?)
: 我:我不是說妳不厚道,只是這種事情應該要提早說吧?
: .
: .
: .
: 蘇BOSS臉依然很臭 當她的員工可不是白當的
: 看就知道她不打算給我160以外的任何薪資....
: 雖然從薪水袋上我知道她一開始其實還是有算全勤給我的
: (應該想好聚好散吧?)
: 只是後來不想再多拿現金給我所以才反悔吧?
: (難怪反悔時的談話要我進裡面點說 不想讓正加班的同事聽到)
: 我想請問各位前輩的是
: X毅文化有限公司 雖然只是一間小公司
: 難道就是因為是小公司
: 所以業務兼老闆的蘇's可以依照心情隨意更改公司制度?
: 員工永遠是低頭的份?
: 尤其是前陣子爆發的經濟不景氣 她對員工態度讓我聯想到"頤指氣使"這個名詞
: 員工們天天在比賽誰被刺的最多
: 這次的事件感覺有點像蘇's做善事之後反悔
: 而我卻不知好歹要更多
: 這樣雙方感覺都很不好...
: 我知道全勤算是公司的福利不是應給的薪資(雖然會算進所得裡)
: &
: 不想和這種人爭個臉紅脖子粗(因為沒任何幫助)
: 所以我還是拿了160走人...
: 台中樂成宮附近的書商 因為公司小
: 所以BOSS可以.....這樣?(常罵員工沒向心力,不會為公司著想)
: 公司的制度 = BOSS的心情 ??
: 或許我走時應該建議她去學一下人資的課程??
: 讓她了解為什麼員工都來來去去...
: ***************************************************
: 以上似乎偏向抱怨文....很抱歉
: 主要是想問:小公司的員工是不是都很沒保障?
這是看運氣的~中小企業都把勞基法規定當參考而已,並竟罰則太輕。
: 小公司制度天天隨BOSS心情在變而員工卻無他法?
公司制度雖不可抵觸勞基法,但多數公司制度都是考量營運為前提而制訂,
勞動契約是基於勞雇雙方合意,口頭答應就算生效,如害怕隨時被A被虧,
可請老闆明列一張雙方合意的書面契約(需含括工作內容、工時、薪資等),
但老闆可能會因為你難搞,把你解雇。
: 正職加班時薪95不違法?
勞基法No.30:2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勞基法No.24: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再多加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多數公司會於面試時講明,本公司採責任制,不會給加班費。
本公司就是如此...
: 加班時數以後補休合法?
勞基法No.32、40: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老闆可請員工加班,應於事
後補休,加班費照給。
加班補休是多數公司節省成本的作法。
: 補休就無全勤?
全勤獎金是公司規避經常性給予的作法,如同上述隨老闆規定。
: 扣繳憑單上的薪資比實際拿到薪水多2~3百是正常?
務必先扣除勞健保自付額,還是多2~3百就是不正常,
正常例子:實領17500元,勞健保自付額500元,扣繳憑證開18000元。
扣繳憑證是你報稅的依據,被雇主多報,代表可能要多繳稅。
就勞雇關係上,勞方是吃虧的一方,有任何糾紛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約束力跟罰則都還好而已,實質效益不大,鬧上法院,也無足夠的資金
來跟雇主做長期抗戰,別傻傻地相信敗訴一方會支付所有訴訟費用,
在訴訟還沒結果前,勞方就已沒錢了,不過去勞工局申訴,搭配媒體力量,
部分注重聲譽的公司,通常願意跟勞方妥協。
至於稅的問題,也可去國稅局檢舉。但以上此舉,要有被貼上黑名單的可能,
以後無法在同產業生存。
: 請各位前輩指正...謝謝
: 若本文不可發於此版請來信告知 會自刪
: 感謝
--
: 剛去領了上個月的薪水 (這個月離職)
: 卻發現加班的時數被多扣...
: 事情是這樣的
: 第一次發薪水時,在無預警的情況下被BOSS告知不發加班薪水給我
: 說加班時數以後給我補休
: (單方面被告知)
: 就這樣領了7個月的底薪
: (這期間常常被要求加班...)
: 這次因為工作關係腰痛(雖然BOSS說絕對不是因為工作)
: 還有BOSS不只一次說我不適合這個工作(因為不能每天&假日都來公司加班)...
: (時薪95的加班....正職)
: 於是這次又被念了之後決定離職
: (BOSS好像有嚇到...想說經濟不景氣所以員工應該會忍氣吞聲吧...)
: 雖然透過同事慰留我 但我婉拒了
: 剛去領上個月的薪水發現時數被多扣...9月的颱風假1天
: 要不是9月的薪水袋上有註明已扣颱風假的時數
: 不然我就會被扣第三次 (因為10月又被多扣1次有要回來)
: 所以蘇BOSS上樓拿多扣的薪資給我.....我以為是這樣的
: 結果並不是!
: 蘇BOSS說了:因為妳三月份沒有按時上班,所以這個月我不給妳全勤。
: 所以多扣的8小時扣掉已給妳的全勤(3月)600,補給妳160。
: 我說:這種事情應該之前就要說清楚吧...
: 既然要扣全勤那當初就應該算加班費給我再讓妳扣全勤阿...
: 何況補休不是我要求的。
: (蘇BOSS臉色瞬間臭掉)
: 蘇BOSS:我已經很厚道了,之前給妳的全勤既然給了就不會跟妳要。
: (OS:這次也給了...還想要回去?)
: 我:我不是說妳不厚道,只是這種事情應該要提早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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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BOSS臉依然很臭 當她的員工可不是白當的
: 看就知道她不打算給我160以外的任何薪資....
: 雖然從薪水袋上我知道她一開始其實還是有算全勤給我的
: (應該想好聚好散吧?)
: 只是後來不想再多拿現金給我所以才反悔吧?
: (難怪反悔時的談話要我進裡面點說 不想讓正加班的同事聽到)
: 我想請問各位前輩的是
: X毅文化有限公司 雖然只是一間小公司
: 難道就是因為是小公司
: 所以業務兼老闆的蘇's可以依照心情隨意更改公司制度?
: 員工永遠是低頭的份?
: 尤其是前陣子爆發的經濟不景氣 她對員工態度讓我聯想到"頤指氣使"這個名詞
: 員工們天天在比賽誰被刺的最多
: 這次的事件感覺有點像蘇's做善事之後反悔
: 而我卻不知好歹要更多
: 這樣雙方感覺都很不好...
: 我知道全勤算是公司的福利不是應給的薪資(雖然會算進所得裡)
: &
: 不想和這種人爭個臉紅脖子粗(因為沒任何幫助)
: 所以我還是拿了160走人...
: 台中樂成宮附近的書商 因為公司小
: 所以BOSS可以.....這樣?(常罵員工沒向心力,不會為公司著想)
: 公司的制度 = BOSS的心情 ??
: 或許我走時應該建議她去學一下人資的課程??
: 讓她了解為什麼員工都來來去去...
: ***************************************************
: 以上似乎偏向抱怨文....很抱歉
: 主要是想問:小公司的員工是不是都很沒保障?
這是看運氣的~中小企業都把勞基法規定當參考而已,並竟罰則太輕。
: 小公司制度天天隨BOSS心情在變而員工卻無他法?
公司制度雖不可抵觸勞基法,但多數公司制度都是考量營運為前提而制訂,
勞動契約是基於勞雇雙方合意,口頭答應就算生效,如害怕隨時被A被虧,
可請老闆明列一張雙方合意的書面契約(需含括工作內容、工時、薪資等),
但老闆可能會因為你難搞,把你解雇。
: 正職加班時薪95不違法?
勞基法No.30:2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勞基法No.24: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再多加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多數公司會於面試時講明,本公司採責任制,不會給加班費。
本公司就是如此...
: 加班時數以後補休合法?
勞基法No.32、40: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老闆可請員工加班,應於事
後補休,加班費照給。
加班補休是多數公司節省成本的作法。
: 補休就無全勤?
全勤獎金是公司規避經常性給予的作法,如同上述隨老闆規定。
: 扣繳憑單上的薪資比實際拿到薪水多2~3百是正常?
務必先扣除勞健保自付額,還是多2~3百就是不正常,
正常例子:實領17500元,勞健保自付額500元,扣繳憑證開18000元。
扣繳憑證是你報稅的依據,被雇主多報,代表可能要多繳稅。
就勞雇關係上,勞方是吃虧的一方,有任何糾紛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約束力跟罰則都還好而已,實質效益不大,鬧上法院,也無足夠的資金
來跟雇主做長期抗戰,別傻傻地相信敗訴一方會支付所有訴訟費用,
在訴訟還沒結果前,勞方就已沒錢了,不過去勞工局申訴,搭配媒體力量,
部分注重聲譽的公司,通常願意跟勞方妥協。
至於稅的問題,也可去國稅局檢舉。但以上此舉,要有被貼上黑名單的可能,
以後無法在同產業生存。
: 請各位前輩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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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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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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