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15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
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依下列規定期限,檢
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一、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事由者,應於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
知悉時起算。
請問上述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
的認定是指
4個月受訓期間
還是4個月受訓期間+6個月試用期間
還是連4個月受訓期間都不包括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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