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1月1號上路怎麼都沒人討論? - 加班
By Belly
at 2019-12-31T19:06
at 2019-12-31T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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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安安,我們是電資工會啦,好久沒有回來這裡發文了。
感謝大大提到這個話題,讓我們可以來刷個存在感…
不是,是分享勞工權益相關資訊!
首先標題,其實不是完全沒人關心捏!
敝會早在今年7月就辦過一場講座,討論勞動事件法上路後有什麼變化。
有圖有真相:https://reurl.cc/md5Lml
參加人數雖不是人山人海,但也不是萬人響應一人到場,還行啦!
當時我們確實花了不少成本在辦這場活動,請到都是實際在辦勞工案件的律師,
還有人稱勞動法女神的邱教授,陣容很堅強吶~
如果各位大大覺得錯過很可惜,沒關係,全程影片我們都上網: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c0KxmaoEG0p--YIGe1zNNA
跨年如果沒事可以重新回味一下,484蠻佛心der(誤)
喜歡也可以訂閱我們的頻道,雖然不保證常常有更新…
再來,大大提到這個加班費問題,當然也是我們最關心的。
我們特別請其中一位律師,專門就過去勞工打加班費訴訟的情形,
還有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可能的變化做分析。
雖然講結論會讓大家失望: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告雇主未給加班費,
「可能會」容易一點,但也可能不會。
雖然這結論有講等於沒講,
但如果你已經有耐心看到這邊,那就讓我們再多說明兩句吧!
勞動事件法第38條確實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
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但這不能直接簡化成,只要勞工拿得出打卡,雇主就要付加班費。
目前告加班費要勝訴,大概有幾個條件:
1.首先,一定要有延長工作時間的證據,通常是打卡、門禁系統之類的,統稱出勤紀錄。
2.其次,要證明這段時間是「雇主要求」或最少是「雇主暗示」勞工繼續工作。
過去勞工告加班費不容易勝訴,有些人是連條件1都沒有,但更多是卡在2。
因為公司往往說,我沒叫勞工加班啊,他自己留下來,可能在公司吹冷氣、上網,
你要我把勞工趕走嗎?
而勞工要想辦法證明2,往往比拿到出勤紀錄更困難。
大家都知道,主管交辦工作時,不見得會直接要求你加班做完,
但他訂的期限如果不加班難以完成時,有多少人敢反對?(實務困難點)
表面上雇主沒要求加班,於是你留下來變成自願奉獻,上法院也拿不到加班費…
勞動事件法38條,多少就是針對這情況做規範。
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法官看到出勤紀錄,先推定上面記載的時間,
就是雇主要求勞工繼續工作的時間。
BUT!關鍵就是這個推定兩字:
意思是「預設該命題為真,直到出現反對證據為止」。
但資方仍然可以提出反對證據來推翻這個預設。
資方可能拿出工作規則,說公司規定「要加班的人,一定要事先申請,否則不算數」;
並主張這規則大家都知道,而且行之有年…
透過這個證據,可能會推翻前述預設,於是又回到原本的條件2。
事實上,這種工作規則,很多有規模的公司早就在實施了…
所以勞事法38條,實際影響到可能是部分還不知道要這樣規定的公司,
時間一久,各家公司這個「安全漏洞」補起來,也許又回歸以前的樣子。
當然,這只是比較悲觀的預測。
比較樂觀一點則是因為這條規定,影響法官對加班時間的認定心證。
就是對於條件2的門檻實質上下修,讓加班費比較可能成立。
如果能造成這個改變,那38條還是有用的,這點還要更多時間觀察。
以上只是針對科技業最在意的加班費部分。
雖然這部分稍微失望,但勞動事件法其他部分,還是對勞工頗有利。
像是訴訟費用大幅降低,過去勞工上法院要先掏出一筆錢,現在這成本變少了。
還有訴訟管轄可以採勞務提供地這點也很重要:
以前我在新竹上班,但公司登記在台北;我要告公司原則上要去台北地方法院起訴。
現在相同的情況,我可以在新竹地方法院起訴,省下很多交通成本!
還有不少對勞工有利的部分,就不一一說明,請大家看影片囉(笑)
總之,我們是肯定這部法案的實施,確實對勞工有幫助。
但它的作用仍限於下定決心要上法院告雇主的勞工。
許多發生在工作現場的問題,包含我們上面說的實務困難點,
都不是光靠這部法可以解決的。
因此,還是要呼籲大家,加入工會,透過集體的力量協商來保護自己!
如果看到最後的朋友,感謝你的耐心,既然都看那麼久了(喂),
就幫我們粉絲頁按讚、訂閱頻道,分享這些資訊給你朋友吧!
如果願意加入就更好了呢~
再過5個小時就要跨年,接著勞動事件法也上路了。
敬祝大家新年快樂,工作順利不要爆肝,找個閃光好過年(咦)!
電資工會祝福大家~(揮手下降)
※ 引述《oherman (感覺放鬆,我愛你)》之銘言:
: https://tinyurl.com/skub4gy
: 明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上路了,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就是
: 以往勞工的訴訟都是要勞工舉證資方違法,但是所有的資料都
: 在資方,怎麼可能ᄉ像狺u來告自己,但以後勞資爭的舉證責任
: 在資方…
: 也就是科技業常有的責任制免錢加班,如果離職員工提出告訴沒給
: 加班費?資方要舉證沒要求勞工加班嗎?勞工可依法要求僱主依出
: 勤狀況給予加班費
: 經濟日報:
: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524/4143200
: 懶人包:
: https://tinyurl.com/yx2u683s
: 加班工時認定爭議,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勞方工時以出勤紀錄記載時間推定,若雇主
: 無法舉出其他反證,一律以出勤紀錄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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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大大提到這個加班費問題,當然也是我們最關心的。
我們特別請其中一位律師,專門就過去勞工打加班費訴訟的情形,
還有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可能的變化做分析。
雖然講結論會讓大家失望: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告雇主未給加班費,
「可能會」容易一點,但也可能不會。
雖然這結論有講等於沒講,
但如果你已經有耐心看到這邊,那就讓我們再多說明兩句吧!
勞動事件法第38條確實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
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但這不能直接簡化成,只要勞工拿得出打卡,雇主就要付加班費。
目前告加班費要勝訴,大概有幾個條件:
1.首先,一定要有延長工作時間的證據,通常是打卡、門禁系統之類的,統稱出勤紀錄。
2.其次,要證明這段時間是「雇主要求」或最少是「雇主暗示」勞工繼續工作。
過去勞工告加班費不容易勝訴,有些人是連條件1都沒有,但更多是卡在2。
因為公司往往說,我沒叫勞工加班啊,他自己留下來,可能在公司吹冷氣、上網,
你要我把勞工趕走嗎?
而勞工要想辦法證明2,往往比拿到出勤紀錄更困難。
大家都知道,主管交辦工作時,不見得會直接要求你加班做完,
但他訂的期限如果不加班難以完成時,有多少人敢反對?(實務困難點)
表面上雇主沒要求加班,於是你留下來變成自願奉獻,上法院也拿不到加班費…
勞動事件法38條,多少就是針對這情況做規範。
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法官看到出勤紀錄,先推定上面記載的時間,
就是雇主要求勞工繼續工作的時間。
BUT!關鍵就是這個推定兩字:
意思是「預設該命題為真,直到出現反對證據為止」。
但資方仍然可以提出反對證據來推翻這個預設。
資方可能拿出工作規則,說公司規定「要加班的人,一定要事先申請,否則不算數」;
並主張這規則大家都知道,而且行之有年…
透過這個證據,可能會推翻前述預設,於是又回到原本的條件2。
事實上,這種工作規則,很多有規模的公司早就在實施了…
所以勞事法38條,實際影響到可能是部分還不知道要這樣規定的公司,
時間一久,各家公司這個「安全漏洞」補起來,也許又回歸以前的樣子。
當然,這只是比較悲觀的預測。
比較樂觀一點則是因為這條規定,影響法官對加班時間的認定心證。
就是對於條件2的門檻實質上下修,讓加班費比較可能成立。
如果能造成這個改變,那38條還是有用的,這點還要更多時間觀察。
以上只是針對科技業最在意的加班費部分。
雖然這部分稍微失望,但勞動事件法其他部分,還是對勞工頗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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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訴訟管轄可以採勞務提供地這點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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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相同的情況,我可以在新竹地方法院起訴,省下很多交通成本!
還有不少對勞工有利的部分,就不一一說明,請大家看影片囉(笑)
總之,我們是肯定這部法案的實施,確實對勞工有幫助。
但它的作用仍限於下定決心要上法院告雇主的勞工。
許多發生在工作現場的問題,包含我們上面說的實務困難點,
都不是光靠這部法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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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勞工的訴訟都是要勞工舉證資方違法,但是所有的資料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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