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內提前離職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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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08-06-22T10:2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randy44 (擇你所愛~愛你所擇)》之銘言:
: 我的好朋友...
: 兩個月前被船務公司錄取業務
: 但公司要求說一旦接受這份工作,就要簽2年3的月的合約
: 公司的理由是,前三個月是教育訓練(薪水2萬2),三個月後底薪是2萬4,
: 怕你接受教育訓練後就走人,加上因為流動率高,所以才要綁約
: 如果違約的話,要罰兩個月的薪水
: 我朋友問老闆業績制怎麼算,老闆只跟他說前1.2年很難達到業績標準,但並未告知他詳
: 細的業績標準
: 直到他進入公司後,才從過去業務所留下來的資料看到業績標準換算方式,必須每個月業
: 績達到3個月的薪水才有獎金
: 例如薪資24000,則必須24000X3=72000業績以上才有獎金抽成20%,
: 但不包含72000在內,以多於72000的部份計算獎金
: 進入公司兩個月後,發現這間公司毫無誠信,當她跟客戶談好價錢接受case後,客戶的貨
: 跟資料都已經交給代理商後,
: 公司代理商又臨時說某一筆費用忘記報,要求他回去跟客人解釋當初香港代理有少報這筆
: 費用
: PS:當初公司是跟他說,代理報什麼費用給他,他就報哪些費用給客戶,如果事後有追加
: ,那應該由公司去質問代理商。
: 但事情發生後,他覺得這筆費用不該由客人負擔,應該找代理負責,但公司卻決定由
: 他去跟客戶做解釋。
: 當要提貨當天,香港代理早上又告訴他還少一筆費用,讓他在向客戶提這筆費用,他又再
: 像客戶解釋這筆費用,
: 客戶也接受了,當天的中午香港代理又告訴他還有另一筆費用,他跟公司反應,如果這樣
: 公司不能吸收那他自己吸收,
: 而公司給他的理由是不能得罪代理,不然公司會少了詢價的對象,他覺得公司很沒有信用
: ,當初說的跟發生事情後,
: 做的是兩回事,代理出的錯應該由代理來負責,公司非但沒有跟代理力爭的魄力而且沒有
: 吸收成本的擔當,
: 反而要客戶在接受這多出來的費用,這樣的公司感覺沒有誠信,所以他決定向公司辭職(
: 目前做不到3個月)
: 有人說這間公司的合約制度根本就有問題,因為:
: 1.一般都有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間辭職不需罰款,但這間公司卻沒有
: 2.公司僅給予受訓2週,並不像合約所說的3個月,兩週後做的事情跟資深業務一樣,但薪
: 水卻只給教育訓練期間的22000
: 3.合約並未告知業績標準,事前並未說明
: 想請教各位大大,
: 面對這樣的情況,合約是否依舊生效?
: 是否有相關勞基法條可以支持我朋友,讓他不需要罰款呢?

首先, 您得看一下 你朋友的行業是否適用勞基法

如果適用的話 才有接下來討論勞基法的可能性

假設您朋友的行業的確適用勞基法

就個人來看 除了第一點還有點「空間」外 你朋友很難站得住腳

就第一點而言
如果簽定最低服務年限 試用期辭職不需要罰款 目前尚只是法理上的探討而已
目前法院實務「原則上」仍是認為還是需要賠償

第二點及第三點
就二點而言 試用期的新人由於提供的勞務 難有與一般勞工的效率,
因此 試用期的薪資略低於正常適用後的薪水
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接受的

當然 你可以主張 你做得都跟一般員工沒兩樣
但是 當您這麼主張時 舉證責任是在你身上
而效率相同這種事 是很難舉證的 只能盡量

第三點 如果合約裏面有載明:其他未盡事宜 依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時
那麼 就很難 未告知業績制的辦法
因為 公司規定及辦法 在不違反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的情況下
它也是合約的一部分

目前 就您文中所述 看不出哪裏有合約無效的疑論

您朋友唯一的辦法 只能主張 試用期倘係不可歸責於員工的因素所造成的離職

就不用付賠償或違約金

但剛說過了 這有點難 您只能盡量主張了 因為實務判決目前仍採應賠償的態度

如果應賠償 你朋友只能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或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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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08-06-21T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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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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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08-06-19T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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