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的產業是物流業,老闆問了我一個問題是
老闆希望在勞動契約裡面列一條"堆高機手撞壞料架賠償條款"
可是我記得沒錯的話,這舉動違反勞基法的"不得預扣薪資"
那請問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可以寫切結書嗎?
我有查到勞基法第22條規定最後的
工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以此條為例,那賠償的事項應可寫在勞動契約裡面嘍!?
類似 "如有撞壞東西者,以報價的金額做為賠償費用,直接在薪資裡扣除"
再請各位大大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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