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背後的問題才是問題 - 考試
By Iris
at 2010-03-25T00:34
at 2010-03-25T00:3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ongcent (none)》之銘言:
: 看到考試院、銓敘部這幾天的表現
: 就代表公務人員真的要改革了
: 明明就錯了 還死不承認 硬凹
: 盡放些模糊焦點的煙霧彈
: 死都不把丙等這個標準訂出來
遊戲規則是大頭定的 怎可能讓自己的權力減少?
越不公平 大頭利益越多吧 基層就只能自認倒楣
菜鳥與黑掉的第一被殺 廣大中間的則為第二順位 ㄘㄨㄚˋ著等
以後只要當大頭 就有額外收入與好處 真是肥缺喔...嘖嘖
看看這些人的嘴臉 令人作嘔!
己不正何以正人!?
自己都不以身作則 哪能服人? 唱高調!
有種大頭們也來玩3%啊! 喊殺喊打 說到自己卻"龜"起來
高層3%窒礙難行? 什麼話!
只要自己不死就好 別人死光無所謂!?
如果學校老師下令: 每年都要當3%的學生 當滿三次退學
每個學生都會很緊張吧! 然而考試分數只是參考
決定當哪些人是根據老師自己的觀察 這樣有人會服嗎??
[考100分也要當你! 敢申訴整死你! 誰能服氣??]
沒有客觀考試分數用來評量要不要當 只憑老師主觀評分就算數??
這樣不會有紅包 後台文化? 少來!
學生說: 老師你們也要3%不及格 累積三次回家吃自己!
老師回答: 窒礙難行!!
真是雙重標準啊!
當沒有公平正義的法律通過 當沒有所謂的天理存在時
鑑往知來 讀過歷史就知道: 朝中好人一空 離心力形成 最終國家滅亡...
亡國之象 已經初現...國之將亡 必有天災人禍...動亂不安...
永言配命 自求多福
嗚呼哀哉 上饗~
[我不是公務員 只是看不慣不公不義之路人]
: 刑法第271條叫殺人罪
: 最重可以處死刑
: 目前在台灣處死刑是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事情
: 當然也包括公務員了
: 公務員連死都可以接受了
: 為何就不能接受 丙等?
: 不要說3% 20% 甚至50%公務員應該也都可以接受
: 但是殺人罪成立的前提是
: 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
: 三者缺一不可
: 現在考績法連考績打丙等的構成要件都沒有
: 就要叫人去死
: 你能想像刑法271修成
: 「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對國家貢獻度最後3%者,
: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如果這個條文可以被接受
: 我就不反對新修正的考績法
: 那為何考試院堅持修考績法
: 看了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第十一點,我才知道
: 「十一、增訂各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商其
: 他院,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調整後之比率以
: 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二)」
: 我的疑問是:
: 1.行政績效檢討什麼時候變成考試院的業務了?
: 2.為什麼是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
: 行政權的事務,為何要讓考試院摻一腳?
: 3.另外人事決定權應該是行政權的核心
: 強制定出丙等比率
: 行政院認為好的人
: 考試院說不行,而且還是要找出3%的人出來打屁股
: 這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
: 難道釋字613號立法院做過的傻事
: 考試院還要再在來一次
: 你 關中不甘寂寞
: 想當行政院長就直說
: 不要以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透過修法破壞憲政體制
: 把行政院當成考試院下的行政部好嗎?
--
: 看到考試院、銓敘部這幾天的表現
: 就代表公務人員真的要改革了
: 明明就錯了 還死不承認 硬凹
: 盡放些模糊焦點的煙霧彈
: 死都不把丙等這個標準訂出來
遊戲規則是大頭定的 怎可能讓自己的權力減少?
越不公平 大頭利益越多吧 基層就只能自認倒楣
菜鳥與黑掉的第一被殺 廣大中間的則為第二順位 ㄘㄨㄚˋ著等
以後只要當大頭 就有額外收入與好處 真是肥缺喔...嘖嘖
看看這些人的嘴臉 令人作嘔!
己不正何以正人!?
自己都不以身作則 哪能服人? 唱高調!
有種大頭們也來玩3%啊! 喊殺喊打 說到自己卻"龜"起來
高層3%窒礙難行? 什麼話!
只要自己不死就好 別人死光無所謂!?
如果學校老師下令: 每年都要當3%的學生 當滿三次退學
每個學生都會很緊張吧! 然而考試分數只是參考
決定當哪些人是根據老師自己的觀察 這樣有人會服嗎??
[考100分也要當你! 敢申訴整死你! 誰能服氣??]
沒有客觀考試分數用來評量要不要當 只憑老師主觀評分就算數??
這樣不會有紅包 後台文化? 少來!
學生說: 老師你們也要3%不及格 累積三次回家吃自己!
老師回答: 窒礙難行!!
真是雙重標準啊!
當沒有公平正義的法律通過 當沒有所謂的天理存在時
鑑往知來 讀過歷史就知道: 朝中好人一空 離心力形成 最終國家滅亡...
亡國之象 已經初現...國之將亡 必有天災人禍...動亂不安...
永言配命 自求多福
嗚呼哀哉 上饗~
[我不是公務員 只是看不慣不公不義之路人]
: 刑法第271條叫殺人罪
: 最重可以處死刑
: 目前在台灣處死刑是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事情
: 當然也包括公務員了
: 公務員連死都可以接受了
: 為何就不能接受 丙等?
: 不要說3% 20% 甚至50%公務員應該也都可以接受
: 但是殺人罪成立的前提是
: 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
: 三者缺一不可
: 現在考績法連考績打丙等的構成要件都沒有
: 就要叫人去死
: 你能想像刑法271修成
: 「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對國家貢獻度最後3%者,
: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如果這個條文可以被接受
: 我就不反對新修正的考績法
: 那為何考試院堅持修考績法
: 看了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第十一點,我才知道
: 「十一、增訂各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商其
: 他院,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調整後之比率以
: 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二)」
: 我的疑問是:
: 1.行政績效檢討什麼時候變成考試院的業務了?
: 2.為什麼是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
: 行政權的事務,為何要讓考試院摻一腳?
: 3.另外人事決定權應該是行政權的核心
: 強制定出丙等比率
: 行政院認為好的人
: 考試院說不行,而且還是要找出3%的人出來打屁股
: 這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
: 難道釋字613號立法院做過的傻事
: 考試院還要再在來一次
: 你 關中不甘寂寞
: 想當行政院長就直說
: 不要以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透過修法破壞憲政體制
: 把行政院當成考試院下的行政部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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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0-03-28T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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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0-03-29T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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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0-03-31T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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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0-04-01T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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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0-04-02T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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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0-04-06T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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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04-06T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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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24T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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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24T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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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0-03-24T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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