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對於資方 相對為弱勢 大家都清楚
但至少勞動基準法 團體協商法與工會法 對於資方動作有所規範
但公務員呢?
在上位的政務官或主管動輒將責任往下推就算了
連基本身份工作權的剝奪 都想修法由上頭說了算
基層公務員在這方面實在太弱勢了
為什麼考試院要重修影響公務員權利之考績法不需與公務人員團體先協商呢?
是公務人員協會不夠力嗎? 還是根本想把基層公務員當免洗?
簡直是公務員勞動人權的大倒退...
建議爾後執政高層想推動與基層公務員權利義務責任相關制度時
都能先與公務人員團體協商 免得隨口發言 又惹來人民對公務員不滿
ps.看今日聯合報頭版標題 "安胎假公務員納入" 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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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少勞動基準法 團體協商法與工會法 對於資方動作有所規範
但公務員呢?
在上位的政務官或主管動輒將責任往下推就算了
連基本身份工作權的剝奪 都想修法由上頭說了算
基層公務員在這方面實在太弱勢了
為什麼考試院要重修影響公務員權利之考績法不需與公務人員團體先協商呢?
是公務人員協會不夠力嗎? 還是根本想把基層公務員當免洗?
簡直是公務員勞動人權的大倒退...
建議爾後執政高層想推動與基層公務員權利義務責任相關制度時
都能先與公務人員團體協商 免得隨口發言 又惹來人民對公務員不滿
ps.看今日聯合報頭版標題 "安胎假公務員納入" 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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