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勞保局做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 - 考試
By Jacob
at 2021-07-18T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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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li (霹靂朝靈闕)》之銘言:
: https://reurl.cc/1YpvDm
: 女子在勞保局做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員年資全泡湯
: 自由時報 2021/07/17 21:01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周姓女子2005年以勞工身分進入勞保局,服務至2018年,隔年
: ,她通過普考,以公務員身分重回勞保局任職,但之前的13年年資卻不得合併計算。周女
: 質疑違反平等原則,興訟爭權,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勞工與公務員的契約法律關係不同
: ,相關的權利義務也有差別,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 周女2005年錄取勞保局進用業務人員,以勞工身分做一般公務員的事,權利義務也相同,
: 2018年離職。隔年,周女通過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勞工行政職系,回到勞保局擔任辦事員,
: 成為正式公務員。直到要休假的時候,她才發現年假只有最基本的7天,之前的13年年資
: 無法計入,她趕緊向勞保局申請合併年資,但被否決。
: 周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之前擔任勞保局評價職位人員(勞工身分的雇用人員
: ),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公務員,任職期間從事的職務內容、享有的休假權利及禁止
: 兼職等相關義務,也與一般公務員相同,勞保局拒絕合併年資的作法,有違平等原則,應
: 該被撤銷。
: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公務人員任用關係與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的形成原因不同,當事人間權
: 利、義務的形成自由也截然不同,有關勞務給付、保險、退休及撫卹等條件與適用法律亦
: 有別,確實無法類推適用。
: 合議庭強調,曾服務於政府機關、學校的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
: 工),與機關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正式任用的軍公教人員不同,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的適
: 用對象,服務年資在轉任公務人員後,自然不得採計提敘俸級或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合議
: 庭討論後,認周女主張無理由,裁定她敗訴確定。
先不看法條,我們是不是應該回到事情的根本來看這件事?
約聘雇有著公務員的權力以及公務員所需承擔的義務,有權利就有義務,理所當然他也要有公務員享有的權利,這應該是基本法律邏輯吧?所以從一開始就應該要保公保及退撫才對,舉例來說,如果現在有兩個警察,一個是勞工警察、一個是公務員警察,他們做的事都相同,但如果因公死亡/殉職,領到的錢可大不相同,還是說約聘雇都獨立上班的?我們請移民署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晉用管道不同不該作為區別身份的理由,油水電等國營事業也不是參加考選部所舉辦的國家考試,政務官也沒有,我認為應該是以當事人所執行的業務以及當事人與國家的權利義務關係來做區分。
其他職缺可以提敘的問題,如老師、軍人,他們在轉為正式老師或考上公務員時,有些人是可以提敘的,老師規定很多不太一定,軍人好像幾乎都可以提,但軍人業務跟公務員業務完全無關欸,軍保跟公保也不同身分阿,為什麼他們可以提呢?
最後,不會有人覬覦公務員身分來當約聘雇的,看似領多但是要繳更多!有這身份也只是限制更多而已,以上都不是從法規面分析,是從根本的法律價值出發,要釋憲也是從這邊著手,希望臺灣勞權都能不斷進步(不論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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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在勞保局做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員年資全泡湯
: 自由時報 2021/07/17 21:01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周姓女子2005年以勞工身分進入勞保局,服務至2018年,隔年
: ,她通過普考,以公務員身分重回勞保局任職,但之前的13年年資卻不得合併計算。周女
: 質疑違反平等原則,興訟爭權,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勞工與公務員的契約法律關係不同
: ,相關的權利義務也有差別,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 周女2005年錄取勞保局進用業務人員,以勞工身分做一般公務員的事,權利義務也相同,
: 2018年離職。隔年,周女通過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勞工行政職系,回到勞保局擔任辦事員,
: 成為正式公務員。直到要休假的時候,她才發現年假只有最基本的7天,之前的13年年資
: 無法計入,她趕緊向勞保局申請合併年資,但被否決。
: 周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之前擔任勞保局評價職位人員(勞工身分的雇用人員
: ),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公務員,任職期間從事的職務內容、享有的休假權利及禁止
: 兼職等相關義務,也與一般公務員相同,勞保局拒絕合併年資的作法,有違平等原則,應
: 該被撤銷。
: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公務人員任用關係與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的形成原因不同,當事人間權
: 利、義務的形成自由也截然不同,有關勞務給付、保險、退休及撫卹等條件與適用法律亦
: 有別,確實無法類推適用。
: 合議庭強調,曾服務於政府機關、學校的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
: 工),與機關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正式任用的軍公教人員不同,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的適
: 用對象,服務年資在轉任公務人員後,自然不得採計提敘俸級或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合議
: 庭討論後,認周女主張無理由,裁定她敗訴確定。
先不看法條,我們是不是應該回到事情的根本來看這件事?
約聘雇有著公務員的權力以及公務員所需承擔的義務,有權利就有義務,理所當然他也要有公務員享有的權利,這應該是基本法律邏輯吧?所以從一開始就應該要保公保及退撫才對,舉例來說,如果現在有兩個警察,一個是勞工警察、一個是公務員警察,他們做的事都相同,但如果因公死亡/殉職,領到的錢可大不相同,還是說約聘雇都獨立上班的?我們請移民署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晉用管道不同不該作為區別身份的理由,油水電等國營事業也不是參加考選部所舉辦的國家考試,政務官也沒有,我認為應該是以當事人所執行的業務以及當事人與國家的權利義務關係來做區分。
其他職缺可以提敘的問題,如老師、軍人,他們在轉為正式老師或考上公務員時,有些人是可以提敘的,老師規定很多不太一定,軍人好像幾乎都可以提,但軍人業務跟公務員業務完全無關欸,軍保跟公保也不同身分阿,為什麼他們可以提呢?
最後,不會有人覬覦公務員身分來當約聘雇的,看似領多但是要繳更多!有這身份也只是限制更多而已,以上都不是從法規面分析,是從根本的法律價值出發,要釋憲也是從這邊著手,希望臺灣勞權都能不斷進步(不論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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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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