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離職,有些問題請教 - 人資
By Odelette
at 2012-06-20T15:31
at 2012-06-20T15:3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liker (小草哥)》之銘言:
: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 昨天真實內容如下:
: 任職時間:2011.05.01
: 文件申請日期:2011.06.19
: 離職申請日2011.07.01
: 雖然不滿三個月,我還是提前申請了~一開始主管有稍微慰留,我有表示離職原因
: 但我得不到我想要的答案,一番談話後,我還是堅持辭職
: 問題1.
: 即使未滿三個月我還是提前10天說了,但聽前主管說過,公司有主管,會
: 要求你月底最後一天不上班,再以離職為由,將月薪改成時薪,聽最後新主管言下
: 之意,似乎打算等文件審核後馬上讓我走人,怕會發生這種情形我想請問是否合法
: 若主管要求我提前離職,即使我真的提前離職了,我可否要求支付整個月月薪?
要求最後一天上班就不用去上班我猜似乎要省雇主應付擔的健保費
這是依中央健保局84年5月8日健保承字第84004767號函
健保非同月進出且非健保局最後工作日時就不計收
^^^^^^^^^^^^^^^^^^
函令寫的是非月最後一日,但實務上用網路加保時卻是以最後工作日來認定
月薪改時薪來看,和原本合意勞動條件不同時,雇主不能片面更動。
合意契約終止日未到要您離職和問題2是有關連的
: 問題2.
: 網路爬文似乎有提到提出辭呈後如果主管要求你提前離職,可以要求給予資遣費?
三種見解
1.拒絕受領勞務說
2.視同資遣說
3.被迫辭職權取得說
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所提出勞務之給付不當然等於解雇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
八號判決乙則。採見第1說“拒絕受領勞務說”
那什麼是拒絕受領勞務說
此說認為勞工預告自請辭職,於預告期滿前雖尚不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但雇主通知勞工
無庸再上班提前離職,解釋其真意,尚無雇主先發動解雇權之意思。
應解釋為雇主僅是單純拒絕受領該預告期間之勞務,仍應照給工資而已,勞動契約仍於預
告期滿時始生終止之效力,雇主亦必須於預告期滿終止生效後始得為離職勞工退保勞健保
。
勞工預告自請辭職,雇主則要勞工在預告期限屆至前就先行離職,衡其情形應屬拒絕受領
勞務之意思,勞動契約仍於原定預告期限屆至時才發生終止效力。
因此如雇主僅是拒絕受領勞務尚非違法解雇,那勞工行使「即時終止權」並請求發給資遣
費的基礎就不存在了。
以上為引用三民書局 勞動法一百問 陳金泉律師著P.105及http://ppt.cc/lANS
: 問題3.
: 剛看到月休六天內容提到勞基法~開始進來公司也是說做7休1(小弟是服務業沒錯XD)
: 這似乎有理可循,但我想請問,因為服務業關係,24小時的公司,就有交班問題,
: 若每天都交班超過40分鐘,有打卡為證,這樣可以算是加班嗎?可以要求加班費嗎?
做七休一還是七日內有一日休假呢??
勞基24說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計算方法
而工作時間是指什麼?請看勞基30,30-1
如果加上交班符合勞基30,30-1所謂的正常工作時間時,不一定有。
這裡工作時間是要扣用餐及勞基35規劃休息時間。
所以您要先問人資公司的正常工時是如何規劃的
或是請勞工局來勞動檢查;這方面請要先了解到。
: 問題4.
: 服務業颱風假勞基法有相關的福利嗎?補貼相關費用,例如給加班費或者計程車資補貼
: ,哀怨XD
颱風假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第七條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
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請看到上面所說“宜”也就是沒有強制性
雇主不體恤就可以扣,對出勤勞工的正常工時時間內也不用加給加班費的意思
補貼什麼的看內規或慣例了
第六條
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真的超哀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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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 昨天真實內容如下:
: 任職時間:2011.05.01
: 文件申請日期:2011.06.19
: 離職申請日2011.07.01
: 雖然不滿三個月,我還是提前申請了~一開始主管有稍微慰留,我有表示離職原因
: 但我得不到我想要的答案,一番談話後,我還是堅持辭職
: 問題1.
: 即使未滿三個月我還是提前10天說了,但聽前主管說過,公司有主管,會
: 要求你月底最後一天不上班,再以離職為由,將月薪改成時薪,聽最後新主管言下
: 之意,似乎打算等文件審核後馬上讓我走人,怕會發生這種情形我想請問是否合法
: 若主管要求我提前離職,即使我真的提前離職了,我可否要求支付整個月月薪?
要求最後一天上班就不用去上班我猜似乎要省雇主應付擔的健保費
這是依中央健保局84年5月8日健保承字第84004767號函
健保非同月進出且非健保局最後工作日時就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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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令寫的是非月最後一日,但實務上用網路加保時卻是以最後工作日來認定
月薪改時薪來看,和原本合意勞動條件不同時,雇主不能片面更動。
合意契約終止日未到要您離職和問題2是有關連的
: 問題2.
: 網路爬文似乎有提到提出辭呈後如果主管要求你提前離職,可以要求給予資遣費?
三種見解
1.拒絕受領勞務說
2.視同資遣說
3.被迫辭職權取得說
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所提出勞務之給付不當然等於解雇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
八號判決乙則。採見第1說“拒絕受領勞務說”
那什麼是拒絕受領勞務說
此說認為勞工預告自請辭職,於預告期滿前雖尚不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但雇主通知勞工
無庸再上班提前離職,解釋其真意,尚無雇主先發動解雇權之意思。
應解釋為雇主僅是單純拒絕受領該預告期間之勞務,仍應照給工資而已,勞動契約仍於預
告期滿時始生終止之效力,雇主亦必須於預告期滿終止生效後始得為離職勞工退保勞健保
。
勞工預告自請辭職,雇主則要勞工在預告期限屆至前就先行離職,衡其情形應屬拒絕受領
勞務之意思,勞動契約仍於原定預告期限屆至時才發生終止效力。
因此如雇主僅是拒絕受領勞務尚非違法解雇,那勞工行使「即時終止權」並請求發給資遣
費的基礎就不存在了。
以上為引用三民書局 勞動法一百問 陳金泉律師著P.105及http://ppt.cc/lANS
: 問題3.
: 剛看到月休六天內容提到勞基法~開始進來公司也是說做7休1(小弟是服務業沒錯XD)
: 這似乎有理可循,但我想請問,因為服務業關係,24小時的公司,就有交班問題,
: 若每天都交班超過40分鐘,有打卡為證,這樣可以算是加班嗎?可以要求加班費嗎?
做七休一還是七日內有一日休假呢??
勞基24說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計算方法
而工作時間是指什麼?請看勞基30,30-1
如果加上交班符合勞基30,30-1所謂的正常工作時間時,不一定有。
這裡工作時間是要扣用餐及勞基35規劃休息時間。
所以您要先問人資公司的正常工時是如何規劃的
或是請勞工局來勞動檢查;這方面請要先了解到。
: 問題4.
: 服務業颱風假勞基法有相關的福利嗎?補貼相關費用,例如給加班費或者計程車資補貼
: ,哀怨XD
颱風假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第七條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
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請看到上面所說“宜”也就是沒有強制性
雇主不體恤就可以扣,對出勤勞工的正常工時時間內也不用加給加班費的意思
補貼什麼的看內規或慣例了
第六條
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真的超哀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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