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情形如下:
105年1月1日起於某縣市政府擔任約聘人員,
今年有幸考上高普考,
如果在105年10月底或11月初報到(於原單位離職),
問題1:
年終獎金會計給於原單位的年資嗎?
還是只會算報到後新單位的年資?
如果為後者,不就要在原單位待到12月才不吃虧?
問題2:
受訓期間4個月有列入年終獎金計給的年資嗎?
問題3:
年終獎金如會計給原單位年資,
那麼是由新單位一併發給?
還是新單位發新單位年資的年終,原單位發原單位年資的年終?
如為前者,需提供什麼資料給新單位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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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起於某縣市政府擔任約聘人員,
今年有幸考上高普考,
如果在105年10月底或11月初報到(於原單位離職),
問題1:
年終獎金會計給於原單位的年資嗎?
還是只會算報到後新單位的年資?
如果為後者,不就要在原單位待到12月才不吃虧?
問題2:
受訓期間4個月有列入年終獎金計給的年資嗎?
問題3:
年終獎金如會計給原單位年資,
那麼是由新單位一併發給?
還是新單位發新單位年資的年終,原單位發原單位年資的年終?
如為前者,需提供什麼資料給新單位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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