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致馬總統的一封信 - 考試
By Andy
at 2010-03-24T21:31
at 2010-03-24T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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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下
但讓我驚訝的是信中提到考績比例僅基層行政機關適用,而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及軍
人教師都不受比例限???
司法院、教師、軍人應該無誤
但是監察院、考試院也不受???
http://ppt.cc/Dldv
----------------------------------------->內容<-------------------------
馬 總 統 英 九先 生勛鑒:大地和風,敬維
公私迪吉為頌。2008年國民黨勝選取代貪腐無能政府重新執政,可賀可喜。茲為吾等公務
人員的尊嚴及官箴提出建言,從扁政府挑起18%踐踏公務人員尊嚴以來,陷軍公教人員於
不公不義之名而處於水深火熱,然而吾黨從政黨員卻仍師其法延用奧步,繼而進行「公務
人員考績法草案」之修法動作,以「改革」之名行壓迫之實,屆時將迫使公務同仁逢迎拍
馬且勾心鬥角,則政治無法清明,實有負吾等之殷望。
改革必須是民心所向,也是身為公務員所必須踐行,但也要衡量是否合於情理法。舉一個
發生不到半年的例子,是企業界血淋淋的例子:知名企業台積電在98年期間因為金融海嘯
之故,當時的執行長蔡力行以打考核之名,進行人力淘汰。 蔡 先生是這樣子做的,他要
求相關子部門要打一定比例的不及格,就是以考核之名進行淘汰之實。許多表現良好的部
門,因為比例之故,將許多以往吃苦耐勞的員工,強迫離職。之後,已將退休的張忠謀震
怒,將蔡執行長拔掉,原因是他誤用考核制度(新聞稿如是說)。
公務人員是經國家掄才大典(國家考試)及格且經實務訓練、基礎訓練及試用階段完成而任
用,是百千萬中選一之菁英人才,其優劣早經考選部篩選及通過訓練機構、用人機關考評
及格,其身分權應予保障。況考列丙、丁等之條件於原考績法已有詳細規定,倘公務人員
頑劣貪墨,除考績法可規範外,尚有刑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懲戒法、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獎懲辦法....等等法律可繩之以法,何獨考績法非以比例讓優秀公務人員蒙羞
?踐踏公務人員尊嚴?
公務人員由85年的44萬人至98年的33萬人,精減11萬人,服務人口由85年2千1百萬人增至
98年2千3百萬人,增加服務對象200萬人,為民服務、便民服務、馬上辦...由官僚體系轉
變為人民公僕...稍一不慎,便民變圖利,檢調單位及審計單位即不甚其擾查不完,行政
法規多如牛毛,這邊要便民,那邊要查辦,說公務人員沒績效?太沒良心!
今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中訂丙等「比例」將使政府機關元
氣大傷,令公務員惶惶不可終日,事以防微杜漸勝於亡羊補牢,故斗膽冒昧懇請總統撥冗
看完這出自基層公務員真心懇切之言,茲以全體公務人員連署反應意見分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九條將考列優等至丙等比例入法並強行規定,尤其對
考列丙等強行規定3%~5%,將影響變更公務人員身分,此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特別法
)第九條規定相牴觸(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日後公務人員申
訴案件將驟增,則不符法制精神,使「公務人員考績法」蒙受惡法之名。
二、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評列甲、乙、丙、丁等級除第三條規定須按其工作、操
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外,第四條已定有受考人積極條件,倘比例入法,其規定不
異形同具文,全體公務人員質疑評分標準為何?是否公平客觀?(嚴重打擊士氣)是否淪
為機關首長整肅異己工具?是否會造成公務人員逢迎拍馬不敢勇於任事(必須巴結長官)
?是否造成乙、丙等輪流評列?(基層機關及小機關最可憐,正因如此,永遠無法產生模
範公務員)
三、考績比例僅基層行政機關適用,而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及軍人教師都不受比例限
制,有失公平;五院院長是否亦相互評比,訂一定比例考列丙等。
四、公務員為民服務不若企業工廠可量化、標準化,公務機關受法規羈束,且行政作為不
同,異質性高及不可替代性,因此,不同單位不宜以一套標準相互評比。
五、考績比例入法,即對公務人員定有成見,亦即公務人員都是不好的、不長進、迂腐的
…對經國家掄才大典進用的公務人員及電子化政府的提升行政效率是不公平的。
六、公務人員之考績應以獎優汰劣,發揮行政實質效能。
考績考核更應以年度實際工作績效作為依據,惟如以百分
比作為考列優等、乙等
及丙等之比率限制,似有失允當;豈能以數學之統計分佈觀念及節省國庫之支出作為考績
人數之法源依據。另一方面更授予「分臧政治」排除異己之法律行為,實不妥當。建議應
比照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辦法規定,摒除考列等級人數比例。
七、缺乏客觀評分標準,易造成利益輸送及反淘汰現象。
八、考績比例入法將僵化行政、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
九、公務員分科辦事有其專業領域,無法互相評比,考績比例入法對人員較少之單位(課
室)是不公平的。
十、公務員身分受國家保障,考績考列丁等原訂有免職積極要件,如今比例入法強行規定
,變相剝奪公務人員身分權及權益,形成惡法「太上法」,由主管依主觀認定,無須有重
大過錯,每年強制以3~5%認定為劣質公務員,對基層任勞任怨的公務員是不公平的。
十一、應維持原條文「無論受考人係敘本俸或年功俸,均得逐年晉級並給與獎金」方式,
以鼓勵公務人員久任,戮力從公、勇於任事。
十二、現行公務體系之組織編制已明顯精減人力,在有限人力下,每個基層公務員所負擔
業務量,已快到無法負荷的邊緣,倘若執意修改考績法,強制考丙,是否與原考績法制定
之本意相違反?
十三、公務人員之陞遷已較“其他”嚴苛,“其他”之考績皆百分之百,為何公務人員被
分割等級,且考評甲等人數何其少,若不再晉級,實難激發公務人員戮力任事之動力。另
一詬病則是易造成民選首長不當施展權力之手段。
十四、公務人員退休法實施85制(欲使公務人員久任),現又修正考績法強制考列丙等比
率,讓公務人員無退場機制(無法達到退休條件),是否相違背?對公務人員無異是雙重
打擊。
十五、丙等比例固定,經一年、兩年、三年留下來的都是
菁英,到後來除非新進人員考列丙等否則就是菁英也可能
考列丙等;新進人員也許是考試剛進公務機關,乃正待培
育茁壯之幼苗,來不及長大即遭踐踏折損,實不合理。
吾等係基層公務員,因憂心難以自己,幾經思量考慮再三輾轉反側,決定將此信寄給有睿
智遠見的您。請不要視公務員為寇仇,我們是政府金字塔底層的磐石。
民心之所以背離,乃因那些高級官員做了不周全的政策,既無法說服民眾,又無法為政策
辯護,加上欠缺溝通、協調及應變的能力,以致所有罪都由總統您來承擔。
基層公務員只是政策執行者,罪也不在我們,誅殺公務員等於在挖自己的牆腳,公務員雖
非全部是您的支持者,但泛藍佔了絕大部分,請不要拋棄這一群忠誠的子民,若銓敘部執
意將公務人員考績法比例入法修正草案強行通過,您將會失去公務員的信任,我們不希望
政權移轉,您是我們的舵手,也是國民黨的希望,公務員需要您的鼓勵與愛護!此發自肺
腑之建言還請納採,若有冒犯之處尚祈見諒!
並頌 勛綏
弟 黃 隆 傳 暨全體理監事同仁 敬啟
99年2月8日
會址:彰化縣員林鎮三民街18 電話:04-8369056
--
但讓我驚訝的是信中提到考績比例僅基層行政機關適用,而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及軍
人教師都不受比例限???
司法院、教師、軍人應該無誤
但是監察院、考試院也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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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總 統 英 九先 生勛鑒:大地和風,敬維
公私迪吉為頌。2008年國民黨勝選取代貪腐無能政府重新執政,可賀可喜。茲為吾等公務
人員的尊嚴及官箴提出建言,從扁政府挑起18%踐踏公務人員尊嚴以來,陷軍公教人員於
不公不義之名而處於水深火熱,然而吾黨從政黨員卻仍師其法延用奧步,繼而進行「公務
人員考績法草案」之修法動作,以「改革」之名行壓迫之實,屆時將迫使公務同仁逢迎拍
馬且勾心鬥角,則政治無法清明,實有負吾等之殷望。
改革必須是民心所向,也是身為公務員所必須踐行,但也要衡量是否合於情理法。舉一個
發生不到半年的例子,是企業界血淋淋的例子:知名企業台積電在98年期間因為金融海嘯
之故,當時的執行長蔡力行以打考核之名,進行人力淘汰。 蔡 先生是這樣子做的,他要
求相關子部門要打一定比例的不及格,就是以考核之名進行淘汰之實。許多表現良好的部
門,因為比例之故,將許多以往吃苦耐勞的員工,強迫離職。之後,已將退休的張忠謀震
怒,將蔡執行長拔掉,原因是他誤用考核制度(新聞稿如是說)。
公務人員是經國家掄才大典(國家考試)及格且經實務訓練、基礎訓練及試用階段完成而任
用,是百千萬中選一之菁英人才,其優劣早經考選部篩選及通過訓練機構、用人機關考評
及格,其身分權應予保障。況考列丙、丁等之條件於原考績法已有詳細規定,倘公務人員
頑劣貪墨,除考績法可規範外,尚有刑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懲戒法、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獎懲辦法....等等法律可繩之以法,何獨考績法非以比例讓優秀公務人員蒙羞
?踐踏公務人員尊嚴?
公務人員由85年的44萬人至98年的33萬人,精減11萬人,服務人口由85年2千1百萬人增至
98年2千3百萬人,增加服務對象200萬人,為民服務、便民服務、馬上辦...由官僚體系轉
變為人民公僕...稍一不慎,便民變圖利,檢調單位及審計單位即不甚其擾查不完,行政
法規多如牛毛,這邊要便民,那邊要查辦,說公務人員沒績效?太沒良心!
今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中訂丙等「比例」將使政府機關元
氣大傷,令公務員惶惶不可終日,事以防微杜漸勝於亡羊補牢,故斗膽冒昧懇請總統撥冗
看完這出自基層公務員真心懇切之言,茲以全體公務人員連署反應意見分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九條將考列優等至丙等比例入法並強行規定,尤其對
考列丙等強行規定3%~5%,將影響變更公務人員身分,此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特別法
)第九條規定相牴觸(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日後公務人員申
訴案件將驟增,則不符法制精神,使「公務人員考績法」蒙受惡法之名。
二、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評列甲、乙、丙、丁等級除第三條規定須按其工作、操
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外,第四條已定有受考人積極條件,倘比例入法,其規定不
異形同具文,全體公務人員質疑評分標準為何?是否公平客觀?(嚴重打擊士氣)是否淪
為機關首長整肅異己工具?是否會造成公務人員逢迎拍馬不敢勇於任事(必須巴結長官)
?是否造成乙、丙等輪流評列?(基層機關及小機關最可憐,正因如此,永遠無法產生模
範公務員)
三、考績比例僅基層行政機關適用,而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及軍人教師都不受比例限
制,有失公平;五院院長是否亦相互評比,訂一定比例考列丙等。
四、公務員為民服務不若企業工廠可量化、標準化,公務機關受法規羈束,且行政作為不
同,異質性高及不可替代性,因此,不同單位不宜以一套標準相互評比。
五、考績比例入法,即對公務人員定有成見,亦即公務人員都是不好的、不長進、迂腐的
…對經國家掄才大典進用的公務人員及電子化政府的提升行政效率是不公平的。
六、公務人員之考績應以獎優汰劣,發揮行政實質效能。
考績考核更應以年度實際工作績效作為依據,惟如以百分
比作為考列優等、乙等
及丙等之比率限制,似有失允當;豈能以數學之統計分佈觀念及節省國庫之支出作為考績
人數之法源依據。另一方面更授予「分臧政治」排除異己之法律行為,實不妥當。建議應
比照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辦法規定,摒除考列等級人數比例。
七、缺乏客觀評分標準,易造成利益輸送及反淘汰現象。
八、考績比例入法將僵化行政、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
九、公務員分科辦事有其專業領域,無法互相評比,考績比例入法對人員較少之單位(課
室)是不公平的。
十、公務員身分受國家保障,考績考列丁等原訂有免職積極要件,如今比例入法強行規定
,變相剝奪公務人員身分權及權益,形成惡法「太上法」,由主管依主觀認定,無須有重
大過錯,每年強制以3~5%認定為劣質公務員,對基層任勞任怨的公務員是不公平的。
十一、應維持原條文「無論受考人係敘本俸或年功俸,均得逐年晉級並給與獎金」方式,
以鼓勵公務人員久任,戮力從公、勇於任事。
十二、現行公務體系之組織編制已明顯精減人力,在有限人力下,每個基層公務員所負擔
業務量,已快到無法負荷的邊緣,倘若執意修改考績法,強制考丙,是否與原考績法制定
之本意相違反?
十三、公務人員之陞遷已較“其他”嚴苛,“其他”之考績皆百分之百,為何公務人員被
分割等級,且考評甲等人數何其少,若不再晉級,實難激發公務人員戮力任事之動力。另
一詬病則是易造成民選首長不當施展權力之手段。
十四、公務人員退休法實施85制(欲使公務人員久任),現又修正考績法強制考列丙等比
率,讓公務人員無退場機制(無法達到退休條件),是否相違背?對公務人員無異是雙重
打擊。
十五、丙等比例固定,經一年、兩年、三年留下來的都是
菁英,到後來除非新進人員考列丙等否則就是菁英也可能
考列丙等;新進人員也許是考試剛進公務機關,乃正待培
育茁壯之幼苗,來不及長大即遭踐踏折損,實不合理。
吾等係基層公務員,因憂心難以自己,幾經思量考慮再三輾轉反側,決定將此信寄給有睿
智遠見的您。請不要視公務員為寇仇,我們是政府金字塔底層的磐石。
民心之所以背離,乃因那些高級官員做了不周全的政策,既無法說服民眾,又無法為政策
辯護,加上欠缺溝通、協調及應變的能力,以致所有罪都由總統您來承擔。
基層公務員只是政策執行者,罪也不在我們,誅殺公務員等於在挖自己的牆腳,公務員雖
非全部是您的支持者,但泛藍佔了絕大部分,請不要拋棄這一群忠誠的子民,若銓敘部執
意將公務人員考績法比例入法修正草案強行通過,您將會失去公務員的信任,我們不希望
政權移轉,您是我們的舵手,也是國民黨的希望,公務員需要您的鼓勵與愛護!此發自肺
腑之建言還請納採,若有冒犯之處尚祈見諒!
並頌 勛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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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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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10-03-27T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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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0-03-27T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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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0-03-24T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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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委會澄清 蕭松彩解職無關人事
By Daniel
at 2010-03-24T20:34
at 2010-03-24T20:34
發聲管道!! 大家請多多反應!!
By Daph Bay
at 2010-03-24T20:33
at 2010-03-24T20:33
台北市施政滿意度低 都是公務人員的錯??
By Jake
at 2010-03-24T20:31
at 2010-03-24T20:31
台北市施政滿意度低 都是公務人員的錯??
By Sierra Rose
at 2010-03-24T19:59
at 2010-03-24T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