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擴充疑問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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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標題問,因為同事也遇到類似問題

如果契約後續擴充期間是104年9月30日至106年9月30日

於104年9月已簽准辦理後續擴充,並與廠商完成同意後續擴充之換文作業,但至今未辦議


採購單位認為原招標公告無載明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擴充,且尚未完成後續擴充議價
程序,後續擴充公文無效,等於104年9月30至106年9月30
不在履約期間

採購單位要我們104年9月30日至106年2月28日辦理契約變更,106年3月1日至106年9月30
日再辦理後續擴充。

問題一:一定要辦契約變更嗎?不能直接用後續擴充嗎?

問題二:應該在什麼時候補辦議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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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Madame2017-02-23
後續擴充也是屬於契約變更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7-02-24
條件不夠,請再詳加說明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02-26
後續擴充.....主計不接受原價格跟條件嗎???
Edith avatarEdith2017-03-02
所以原契約期限是到104.9.30?如果是這樣按照採購單位
Jack avatarJack2017-03-05
的看法就是「新契約不存在」,要延長舊契約的履約期限
Enid avatarEnid2017-03-10
然後把擴充工項(含現在已做完的項次)壓縮在新契約內
Oscar avatarOscar2017-03-10
來補程序,這樣只要針對新契約來議價,不用議2次
Daniel avatarDaniel2017-03-14
另外我個人覺得不用刻意做契約變更來涵蓋空窗期,全部
Thomas avatarThomas2017-03-16
寫在新契約內就好了,議價就按照一般22-1-7的作法來辦
Adele avatarAdele2017-03-20
以上鍵盤推論,歡迎討論^^
Lydia avatarLydia2017-03-24
1樓錯了
Ina avatarIna2017-03-26
後續擴充屬於限制性招標,是一採購行為,必要時可做成一本
新的契約。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03-28
建議可以研讀臺北市整理的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