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治回歸到人治 - 考試
By Kumar
at 2011-12-10T10:51
at 2011-12-10T10:5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ongcent (none)》之銘言:
: 依稀記得
: 依法行政、行政中立,這些抽象的名詞
: 在行政機關正式成為主流,還被列為公務員必上課程
: 應該是2000年以後的事吧
: 個人推測,應該是當時的扁政府怕公務員行政不中立
: 不配合新政府做事,可能就會導致新政策無法推動
: 所以,才會大力推動依法行政、行政中立等觀念
對於大大這個推測個人尊重,但是必須請教的是你自己都同意
依法行政、行政中立,這些抽象的名詞,又如何在民主法治國
家會因為領袖更異而發生?背後的真相是如此浮面而簡化嗎?
恐怕不會吧。這是因為具體法制規範的行政程序法歷經冗長研
究、草擬、公聽、審議,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於1999年2月
3日公佈,要到2001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這個時間過程可是近
半個世紀的,相關資料可查詢台大李建良教授著作。至於行政
中立就更晚,要到解嚴、國會全面改選在野勢力崛起後,政黨
輪替執政變成不是夢,才受到一般重視。他的法制化直到2009
年5月19日制定6月10日公佈施行。曾經執政過的兩大黨都是號
稱依法行政、行政中立,但是真的如此嗎?以你歸功的扁政府
真的行政中立嗎?不討論公投綁大選、UN FOR TAIWAN這些,國
民黨過去都是透過從政黨員身分將黨轉化成政去做,民進黨搞
追討黨產時,是黨部派人直接到行政機關上班,還替她開Email
帳號的!有功有努力這是不容否定抹煞,但是不宜神話。
: 經過這些年的努力,行政中立、依法行政等觀念
: 在公務體系中,根基還算扎得不錯
: 尤其最近幾年新進的公務員更是視為理所當然
只有一代比一代進步,台灣才有未來才有希望!也期待這個理念
能持續不變。
: 也難怪有一次中央機關召集各縣市某某局的局長開會時
: 有一個局長要求中央機關的官員
: 可否多給他們一點權限,法規不要訂的哪麼沒彈性
: 原來,有一次該局長要求某承辦人把罰鍰金額降低一點
: 少罰一點,不要罰的那麼重
: 但承辦人說:不行!依裁罰基準算出來,就是要罰這麼多
: 該局長就在會議上直批:承辦人簡直像個紅衛兵
局長該要求修裁罰基準才對吧?不然承辦人被告圖利時,局長會
擔嗎?
: 如果,一個局長都有這樣的感慨,那麼
: 一個高高在上的院長,如果面臨同樣的處境
: 那他內心的失落,非不能想像
: 依法行政,依照文義解釋,這個「法」字有二種解釋
: 1.第一種是依照「法規命令」行政
: 2.第二種就是依照長官的「想法」行政
第二種應該是屬於行政裁量範圍才適用的吧?如果那個裁罰基準
是以公式方式規定,當然照公式計算結果,是區間式就照長官想
法。你舉的例子只能照第一種走。
: 當考試院新版的考績法通過後,很明顯的
: 抱持第一種想法的公務員,會逐漸被淘汰掉
: 有第二種想法的公務員則會快速增加
凡事都有可能的,基本上我是堅決反對考試院那個假改革3%丙
方案,所以我一貫主張從高階先試辦,可行有效再往下擴大實施
,如果你對跨機關高階主管績效無法評比排序,為何你認為機關
內跨單位同仁績效能夠評比排序咧?這是鬼話連篇!不要跟我唬
爛啥配套措施,我前文爆的金斧獎案例是個範利,不要跟我吹啥
保訓會的救濟,拿清朝的劍砍明朝的官就是他們。
: 之前曾看到報導說,某黨當選就是扁政府班師回朝
: 說實話,我實在看不出這二者的關連
那麼拿陳其邁當範本好惹,你認為當過立委、總統府副秘書長的
,卻連啥是公文都可以亂牽拖,那麼就等著看吧。
: 但是,從考試院力推的新版考績法
: 我倒是看出蔣政權那種朕即天下的獨權心態
: 似乎有班師回朝的意味
現在不是國民黨執政?現在執政還班師回朝?
: 有人會說,這個法案不會過啦
: 或者是,要過也還不知道要等到何時
: 還很早啦,不會過啦,不用緊張…
: 在此,我要鄭重的提醒各位同仁,在我國的憲政法治上
: 國民黨不是沒有做過讓人覺得不可思議,毫無道理的立法
: 案例1: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
: ,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是不是法官,重點不是名稱,而是有無掌理審判權限
: 行政法院法官以前就叫推事,不叫法官
: 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令/政黨違憲/審查總統、副總統彈劾
: 當初憲法設大法官就是要讓他行使審判權
: 他就是憲§80講的法官,要受到審判獨立的保障
: 憲§81是跟著憲§80來的,法官是終身職,是為了保障審判獨立
: 憲§80跟憲§81講的法官範疇是一樣的
: 但是在國民黨為多數的國民大會中
: 一個但書,硬生生的把這個憲政體制價值玩掉了,為何?
: 原來大法官在釋字499號中,用字遣詞稍微嚴厲了一點
: 指責國大的不是,後來國大修憲時,大法官就遭到這樣的報復
: 這是一個毫無任何道理的條文
: 竟然可以在我國的憲法中找到
釋字499號是否決掉國大延長任期自肥,這是符合民意與社會期待的,可是
牽拖成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半段的原因,這就有爭議了,其實釋
字499號這個議題炒過多次,就像檢察官是否為司法官一樣,引lilising發
文內容如下︰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
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其三、政黨違憲解散案。
其四、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
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其實去WIKI就找一下就知道了
http://0rz.tw/ae3Cg
大法官有深厚的法學知識
但不一定具有法官的身分
---------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3.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4.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5.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
因為大法官任期只有八年,除了1在卸任後還有法官的身分外
2-5在八年後卸下大法官職位後竟會變法官嗎?不會吧!
我國大法官由終身職改為任期制是始自1997年第四次修憲,不是2000年第六
次修憲這個才是事實真相,這是在2000年釋字499號前發生的!就是因為以
2-5資格出任大法官當任期屆滿退職後,比照法官優退領退休金引起眾議,
才會有這個例外規定,當然你可以以兩者互鬥角度去評斷。歷次修憲條文
請參考http://0rz.tw/UOrZr 。
: 案例2:釋字613解釋~廣電自由權的保護
: 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推薦,有何不妥?
: NCC和立法權結合在一起,有可能受到制衡嗎?-叫立法制衡?!別傻了
: NCC想要什麼法就叫立法院立給他
: 立法院想要NCC做什麼就叫他做
: 對於廣電自由權這塊的國家事務等於沒有權力分立制衡功能存在
: 只能信人,這叫人治,不叫法治
: 2000年到2008年間,以國民黨為多數的立法權
: 架空行政權,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案例太多了
: 釋字585也是,幾乎整部真調會條例的條文都被大法官拿出來檢討
: 如果一個政黨連憲政體制、價值都不放在眼裡
很遺憾這一點民進黨更不遑多讓!以下政治鼓吹文就尊重不置評。
: 你和我,一個小小公務員的權利,他們會放在眼裡?!
: 會造成國民黨還有這樣的攬權、獨權心態
: 正是因為這些人還沒有真正的失去權力
: 在整個臺灣民主憲政上
: 還失落了一個環節,那就是一次真正的、完整的政黨輪替
: 少了這個環節
: 臺灣依然無法稱得上是真正的民主國家
: 也無法完全杜絕國民黨那種黨國一家的獨權心態
: 2000年、2004年的總統選舉,充其量只是「部分」政黨輪替
: 還談不上真正的政黨輪替
: 因為一個完整的政黨輪替是整個國家權力都變更了
: 他包含了行政權及立法權(國會多數)都要同歸於另外一個政黨
: 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是傾向法國的雙首長制
: 如果只有部分的政黨輪替
: 法國人早就知道,政府的運作一定會動彈不得
: 施政一定不順,這種情況是法國人最不想要的
: 2000年到2008年只是證明法國人的想法是對的
: 選前的時刻,有人拋出
: 要以最快速度,把考績法修正草案送出去
: 顯然是把他當成政治議題來操作
: 政治問題就要用政治方法解決
: 我堅決的反對,任何人、任何政黨
: 用人治的方式來掌控國家的公務員
: 為了讓好不容易建立的國家法治,不要再次回到人治
: 如果可以,就讓我們一起努力
: 改變自己也改變這個國家的命運
--
甚麼都要就是不要臉
泯
盡
天
良
甚麼都吃就是不吃虧
--
: 依稀記得
: 依法行政、行政中立,這些抽象的名詞
: 在行政機關正式成為主流,還被列為公務員必上課程
: 應該是2000年以後的事吧
: 個人推測,應該是當時的扁政府怕公務員行政不中立
: 不配合新政府做事,可能就會導致新政策無法推動
: 所以,才會大力推動依法行政、行政中立等觀念
對於大大這個推測個人尊重,但是必須請教的是你自己都同意
依法行政、行政中立,這些抽象的名詞,又如何在民主法治國
家會因為領袖更異而發生?背後的真相是如此浮面而簡化嗎?
恐怕不會吧。這是因為具體法制規範的行政程序法歷經冗長研
究、草擬、公聽、審議,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於1999年2月
3日公佈,要到2001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這個時間過程可是近
半個世紀的,相關資料可查詢台大李建良教授著作。至於行政
中立就更晚,要到解嚴、國會全面改選在野勢力崛起後,政黨
輪替執政變成不是夢,才受到一般重視。他的法制化直到2009
年5月19日制定6月10日公佈施行。曾經執政過的兩大黨都是號
稱依法行政、行政中立,但是真的如此嗎?以你歸功的扁政府
真的行政中立嗎?不討論公投綁大選、UN FOR TAIWAN這些,國
民黨過去都是透過從政黨員身分將黨轉化成政去做,民進黨搞
追討黨產時,是黨部派人直接到行政機關上班,還替她開Email
帳號的!有功有努力這是不容否定抹煞,但是不宜神話。
: 經過這些年的努力,行政中立、依法行政等觀念
: 在公務體系中,根基還算扎得不錯
: 尤其最近幾年新進的公務員更是視為理所當然
只有一代比一代進步,台灣才有未來才有希望!也期待這個理念
能持續不變。
: 也難怪有一次中央機關召集各縣市某某局的局長開會時
: 有一個局長要求中央機關的官員
: 可否多給他們一點權限,法規不要訂的哪麼沒彈性
: 原來,有一次該局長要求某承辦人把罰鍰金額降低一點
: 少罰一點,不要罰的那麼重
: 但承辦人說:不行!依裁罰基準算出來,就是要罰這麼多
: 該局長就在會議上直批:承辦人簡直像個紅衛兵
局長該要求修裁罰基準才對吧?不然承辦人被告圖利時,局長會
擔嗎?
: 如果,一個局長都有這樣的感慨,那麼
: 一個高高在上的院長,如果面臨同樣的處境
: 那他內心的失落,非不能想像
: 依法行政,依照文義解釋,這個「法」字有二種解釋
: 1.第一種是依照「法規命令」行政
: 2.第二種就是依照長官的「想法」行政
第二種應該是屬於行政裁量範圍才適用的吧?如果那個裁罰基準
是以公式方式規定,當然照公式計算結果,是區間式就照長官想
法。你舉的例子只能照第一種走。
: 當考試院新版的考績法通過後,很明顯的
: 抱持第一種想法的公務員,會逐漸被淘汰掉
: 有第二種想法的公務員則會快速增加
凡事都有可能的,基本上我是堅決反對考試院那個假改革3%丙
方案,所以我一貫主張從高階先試辦,可行有效再往下擴大實施
,如果你對跨機關高階主管績效無法評比排序,為何你認為機關
內跨單位同仁績效能夠評比排序咧?這是鬼話連篇!不要跟我唬
爛啥配套措施,我前文爆的金斧獎案例是個範利,不要跟我吹啥
保訓會的救濟,拿清朝的劍砍明朝的官就是他們。
: 之前曾看到報導說,某黨當選就是扁政府班師回朝
: 說實話,我實在看不出這二者的關連
那麼拿陳其邁當範本好惹,你認為當過立委、總統府副秘書長的
,卻連啥是公文都可以亂牽拖,那麼就等著看吧。
: 但是,從考試院力推的新版考績法
: 我倒是看出蔣政權那種朕即天下的獨權心態
: 似乎有班師回朝的意味
現在不是國民黨執政?現在執政還班師回朝?
: 有人會說,這個法案不會過啦
: 或者是,要過也還不知道要等到何時
: 還很早啦,不會過啦,不用緊張…
: 在此,我要鄭重的提醒各位同仁,在我國的憲政法治上
: 國民黨不是沒有做過讓人覺得不可思議,毫無道理的立法
: 案例1: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
: ,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是不是法官,重點不是名稱,而是有無掌理審判權限
: 行政法院法官以前就叫推事,不叫法官
: 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令/政黨違憲/審查總統、副總統彈劾
: 當初憲法設大法官就是要讓他行使審判權
: 他就是憲§80講的法官,要受到審判獨立的保障
: 憲§81是跟著憲§80來的,法官是終身職,是為了保障審判獨立
: 憲§80跟憲§81講的法官範疇是一樣的
: 但是在國民黨為多數的國民大會中
: 一個但書,硬生生的把這個憲政體制價值玩掉了,為何?
: 原來大法官在釋字499號中,用字遣詞稍微嚴厲了一點
: 指責國大的不是,後來國大修憲時,大法官就遭到這樣的報復
: 這是一個毫無任何道理的條文
: 竟然可以在我國的憲法中找到
釋字499號是否決掉國大延長任期自肥,這是符合民意與社會期待的,可是
牽拖成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半段的原因,這就有爭議了,其實釋
字499號這個議題炒過多次,就像檢察官是否為司法官一樣,引lilising發
文內容如下︰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
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其三、政黨違憲解散案。
其四、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
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其實去WIKI就找一下就知道了
http://0rz.tw/ae3Cg
大法官有深厚的法學知識
但不一定具有法官的身分
---------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3.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4.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5.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
因為大法官任期只有八年,除了1在卸任後還有法官的身分外
2-5在八年後卸下大法官職位後竟會變法官嗎?不會吧!
我國大法官由終身職改為任期制是始自1997年第四次修憲,不是2000年第六
次修憲這個才是事實真相,這是在2000年釋字499號前發生的!就是因為以
2-5資格出任大法官當任期屆滿退職後,比照法官優退領退休金引起眾議,
才會有這個例外規定,當然你可以以兩者互鬥角度去評斷。歷次修憲條文
請參考http://0rz.tw/UOrZr 。
: 案例2:釋字613解釋~廣電自由權的保護
: 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推薦,有何不妥?
: NCC和立法權結合在一起,有可能受到制衡嗎?-叫立法制衡?!別傻了
: NCC想要什麼法就叫立法院立給他
: 立法院想要NCC做什麼就叫他做
: 對於廣電自由權這塊的國家事務等於沒有權力分立制衡功能存在
: 只能信人,這叫人治,不叫法治
: 2000年到2008年間,以國民黨為多數的立法權
: 架空行政權,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案例太多了
: 釋字585也是,幾乎整部真調會條例的條文都被大法官拿出來檢討
: 如果一個政黨連憲政體制、價值都不放在眼裡
很遺憾這一點民進黨更不遑多讓!以下政治鼓吹文就尊重不置評。
: 你和我,一個小小公務員的權利,他們會放在眼裡?!
: 會造成國民黨還有這樣的攬權、獨權心態
: 正是因為這些人還沒有真正的失去權力
: 在整個臺灣民主憲政上
: 還失落了一個環節,那就是一次真正的、完整的政黨輪替
: 少了這個環節
: 臺灣依然無法稱得上是真正的民主國家
: 也無法完全杜絕國民黨那種黨國一家的獨權心態
: 2000年、2004年的總統選舉,充其量只是「部分」政黨輪替
: 還談不上真正的政黨輪替
: 因為一個完整的政黨輪替是整個國家權力都變更了
: 他包含了行政權及立法權(國會多數)都要同歸於另外一個政黨
: 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是傾向法國的雙首長制
: 如果只有部分的政黨輪替
: 法國人早就知道,政府的運作一定會動彈不得
: 施政一定不順,這種情況是法國人最不想要的
: 2000年到2008年只是證明法國人的想法是對的
: 選前的時刻,有人拋出
: 要以最快速度,把考績法修正草案送出去
: 顯然是把他當成政治議題來操作
: 政治問題就要用政治方法解決
: 我堅決的反對,任何人、任何政黨
: 用人治的方式來掌控國家的公務員
: 為了讓好不容易建立的國家法治,不要再次回到人治
: 如果可以,就讓我們一起努力
: 改變自己也改變這個國家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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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都要就是不要臉
泯
盡
天
良
甚麼都吃就是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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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Gilbert
at 2011-12-13T09:01
at 2011-12-13T09:01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1-12-16T08:57
at 2011-12-16T08:57
By Zora
at 2011-12-20T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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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1-12-23T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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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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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1-12-28T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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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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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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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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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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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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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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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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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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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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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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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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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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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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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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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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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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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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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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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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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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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1-12-10T00:09
at 2011-12-10T00:09
有關民政的「民防」「宗教禮俗」
By Iris
at 2011-12-09T22:01
at 2011-12-09T22:01
各位考生與基層公務員們請團結起來!
By Anonymous
at 2011-12-09T21:11
at 2011-12-09T21:11
從法治回歸到人治
By Liam
at 2011-12-09T20:09
at 2011-12-09T20:09
專案考績到底有沒有甲等保證?
By Skylar Davis
at 2011-12-09T16:45
at 2011-12-09T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