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拿到德國實習,三個月,月薪500歐
工作內容偏 Data analysis 中的 NLP,用爬蟲抓資料、整理/分析資料
本來是想做完實習後直接在德國找正職的
但昨天公司寄20頁工作契約給我,其中一項讓我很在意
大意是「離職後12個月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這應該就是所謂的競業條款?!
原文圖檔: https://imgur.com/tUktkZU
因為沒有在德國/海外工作的經驗,請問這種競業條款是合理的嗎?
我的計劃是寫信請公司更改合約中競業條款的時限
想用「只實習三個月但競業條款12個月 == 不合理」去跟對方交涉
但坦白說,我不曉得這種競業條款在海外職場是不是很常見/合理 :(
先謝謝各位的閱讀!!!
PS.月薪部分的確不高,但查資料發現德國實習好像很少在給薪水的,所以先略過這件事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