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利息超過2千元 課健保補充保費 - 律師工作討論

By Jacob
at 2012-03-18T21:18
at 2012-03-18T21:18
Table of Contents
修正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照這樣看
受雇律師接自案和老闆拆帳,應該可以沒任何影響
算入事務所收入,再以獎金形式發放
對嗎?(隨意講講,沒仔細想過)
-------------------------
另外以後有更多事情要注意了
健保稅真是不簡單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以後放定存更慘囉,就算沒有超過27萬免稅額
也要從你那微薄的利息所得再拿一條健保"稅"
包租公包租婆也會中獎
長期投資股票收取利息也是一樣
另外最近在討論證所稅問題滿兇的,不知道各位道長有無關心
畢竟這行業沒退休金,如果開徵,將對於長期投資報酬率影響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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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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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樣看
受雇律師接自案和老闆拆帳,應該可以沒任何影響
算入事務所收入,再以獎金形式發放
對嗎?(隨意講講,沒仔細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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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以後有更多事情要注意了
健保稅真是不簡單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以後放定存更慘囉,就算沒有超過27萬免稅額
也要從你那微薄的利息所得再拿一條健保"稅"
包租公包租婆也會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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