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正式offer被取消-育鴻電子(秀育) - 離職
By Hedy
at 2018-08-22T10:49
at 2018-08-22T10:49
Table of Contents
用184主張我是覺得有點怪啦,先不說到底什麼權利受損
因為184的要件有夠多,原告的舉證責任跟天一樣高,所以對當事人就比較不利
比如推文中很多人提出的「為什麼是六個月、怎麼證明損害是六個月」
個人會這樣建議:直接走一般的違法解雇流程,反過來讓公司去證明為什麼可以解雇你
因為勞動契約是一種「諾成」契約,也就是大家把必要之點講好,契約就成立
原PO提供的聘用通知書上面已經記載了部門、職位、薪資、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
原PO也已經回覆同意
那契約就成立惹
契約成立以後,就是大家依約履行啊
結果今天公司竟然反悔不讓我上班
那就是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啊
所以勞工應該做的是「要求公司履約」- aka叫公司依約給付薪資
公司給付薪資了,那勞工要不要上班呢?
在這種違法解雇的場合,最高法院告訴我們
「又不是勞工不想上班,是你雇主不讓他上班啊,那你雇主要負受領遲延的責任」
「勞工不用跑去跟雇主說欸欸罷託讓我上班」
「必須要雇主再次表示願意讓勞工來上班,雇主的受領遲延才結束」
「在雇主說出『請你回來上班吧』之前,勞工都不用工作,還是可以照領薪水」
所以啊,原PO現在一方面當然開始找工作
另一方面除了去當地勞工局檢舉以外,也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主張「僱傭關係存在」
開調解會議的時候,如果該公司說對不起請你來上班
那你可以考慮去上班騎驢找馬領薪水
要是原PO是已經找到工作了,就當場表示依照勞基法第14條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依然可以叫公司把終止前的薪水吐給你
如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那再就繼續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還有給付薪資的訴訟囉
再說下去文章就太長惹
你花錢去找律師幫你爭取你的錢吧
總之
其實我國勞基法對勞工的保護還是很多的
勞工法庭的法官也很愛給我們這種腦滿腸肥的資方律師洗臉
只要你真的是被公司欺負
大膽站出來挑戰公司
法律真的會站在你這邊(如果你有請律師的話啦)
※ 引述《Sam27 (Sam)》之銘言:
: ※ 引述《Bopupu (^^)》之銘言:
: : 原因是公司政策改變。what the..!!!!!!!!!!
: : 就這樣發個信把我打到谷底,我馬上打去給當時面試我的主管
: : 他也說什麼公司要移到大陸,他也是昨天才知道
: : 然後說他會再了解下情況再打給我
: : 於是,我就再也沒接到過他的電話了
: : 我氣到該申訴的都申訴了,但又能怎麼辦
: : 還是得努力再找工作
: 民法184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因為你之前工作離職,所以可以依這條來要求對方公司賠償
: 畢竟你是離職的,如果之前沒有工作,就比較難要求賠償了
: 賠償金額很難說,如果是我就是看之前工作薪資*6~8個月
: 因為資遣後就業服務站也是給6個月,所以我覺得6個月應該算是法院允許的
: 就寫個存證信函要對方依據民法184條,賠8個月
: 然後上勞工局調解一下,對方可能會殺,底線就是6個月
: 對方不要的話,就直接上法院,對方公司還要賠5%的利息,負擔所有費用
: 你拿到offer,舉證應該ok,不可能輸,看賠多少錢而已
: 賠償6個月薪資我是覺得應該沒甚麼問題
--
因為184的要件有夠多,原告的舉證責任跟天一樣高,所以對當事人就比較不利
比如推文中很多人提出的「為什麼是六個月、怎麼證明損害是六個月」
個人會這樣建議:直接走一般的違法解雇流程,反過來讓公司去證明為什麼可以解雇你
因為勞動契約是一種「諾成」契約,也就是大家把必要之點講好,契約就成立
原PO提供的聘用通知書上面已經記載了部門、職位、薪資、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
原PO也已經回覆同意
那契約就成立惹
契約成立以後,就是大家依約履行啊
結果今天公司竟然反悔不讓我上班
那就是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啊
所以勞工應該做的是「要求公司履約」- aka叫公司依約給付薪資
公司給付薪資了,那勞工要不要上班呢?
在這種違法解雇的場合,最高法院告訴我們
「又不是勞工不想上班,是你雇主不讓他上班啊,那你雇主要負受領遲延的責任」
「勞工不用跑去跟雇主說欸欸罷託讓我上班」
「必須要雇主再次表示願意讓勞工來上班,雇主的受領遲延才結束」
「在雇主說出『請你回來上班吧』之前,勞工都不用工作,還是可以照領薪水」
所以啊,原PO現在一方面當然開始找工作
另一方面除了去當地勞工局檢舉以外,也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主張「僱傭關係存在」
開調解會議的時候,如果該公司說對不起請你來上班
那你可以考慮去上班騎驢找馬領薪水
要是原PO是已經找到工作了,就當場表示依照勞基法第14條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依然可以叫公司把終止前的薪水吐給你
如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那再就繼續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還有給付薪資的訴訟囉
再說下去文章就太長惹
你花錢去找律師幫你爭取你的錢吧
總之
其實我國勞基法對勞工的保護還是很多的
勞工法庭的法官也很愛給我們這種腦滿腸肥的資方律師洗臉
只要你真的是被公司欺負
大膽站出來挑戰公司
法律真的會站在你這邊(如果你有請律師的話啦)
※ 引述《Sam27 (Sam)》之銘言:
: ※ 引述《Bopupu (^^)》之銘言:
: : 原因是公司政策改變。what the..!!!!!!!!!!
: : 就這樣發個信把我打到谷底,我馬上打去給當時面試我的主管
: : 他也說什麼公司要移到大陸,他也是昨天才知道
: : 然後說他會再了解下情況再打給我
: : 於是,我就再也沒接到過他的電話了
: : 我氣到該申訴的都申訴了,但又能怎麼辦
: : 還是得努力再找工作
: 民法184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因為你之前工作離職,所以可以依這條來要求對方公司賠償
: 畢竟你是離職的,如果之前沒有工作,就比較難要求賠償了
: 賠償金額很難說,如果是我就是看之前工作薪資*6~8個月
: 因為資遣後就業服務站也是給6個月,所以我覺得6個月應該算是法院允許的
: 就寫個存證信函要對方依據民法184條,賠8個月
: 然後上勞工局調解一下,對方可能會殺,底線就是6個月
: 對方不要的話,就直接上法院,對方公司還要賠5%的利息,負擔所有費用
: 你拿到offer,舉證應該ok,不可能輸,看賠多少錢而已
: 賠償6個月薪資我是覺得應該沒甚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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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8-08-26T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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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8-31T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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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9-16T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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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9-18T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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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9-26T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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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10-01T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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