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正式offer被取消-育鴻電子(秀育)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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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8429310 (qq)》之銘言:
: 取,或公司同意延後報到,即成立僱傭契約,是報到應認屬成立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
: 如未報到,難認兩造已成立僱傭契約。
: 結論:簡單搜尋一下我國判決實在非常少且僅是第一審判決,但都是近期的
: 這部分仍有待未來判決數增加以了解法院心證,算是可研究的一個方向
: 或者有其他相關判決也再請各位先進提供了


http://sf-labourlawyer.com/commentdetail_8_48.html

這篇裡面講得也蠻詳細的
可以直接跳到

(一)雇主拒絕勞工就職之法律效果

有兩種破解法

1是你講的
主張勞雇關係存在,前往工作勞務遭拒絕後發函通知告訴公司準備給付
勞務情事並請求給付工資,換言之,勞工須對於雇主提起確認僱傭契約存在之訴訟。

不過我講的是2
主張損害賠償,即以可歸責於雇主導致勞動契約不成立,此即締約上過失之適用,
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你原公司都離職了,怎會沒有因果關係? 難道你是先離職才去面試嗎?
如果你拿到offer後(要約)簽名後(完成合約),才從原公司離職,當然有因果關係阿

哪一種賠得多? 很難講耶 都可以試試看
有拿到offer簽名,公司是站不住腳拉,賠多賠少而已

依民法的賠償原則,你到下一份工作前的中間空檔,都是要賠的
誰造成你損害,他就是要賠償到恢復原狀呀

現在就是公司違約,造成你有損害,就主張損害賠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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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18-08-25
你怎漏了最重要的一句,“惟此一損害,要由勞工負舉證證
明所受損害數額,一般而論,對勞工也是一大挑戰。”
Annie avatarAnnie2018-08-29
學生484以為法官會照你想的判阿
Hedda avatarHedda2018-08-29
說真的,是這公司笨...大可以叫你來上班一天,叫你滾..
更何況資遣費根本沒有在這樣算的...這板真的素質低落
Lauren avatarLauren2018-09-01
去該公司的FB,說是已經得到當事人的理解?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8-09-04
像知道後面的劇情會怎麼演了
先放你進來,陪你玩幾天然後不適任打發掉
Eden avatarEden2018-09-07
隨隨便便開除人 是可以打官司請求雇傭關係存在
David avatarDavid2018-09-09
資遣不能像美國 employment at will的
Kyle avatarKyle2018-09-10
要有最後手段性 比如說人不適任 要證明真的窮盡各種方式
輔導
Adele avatarAdele2018-09-13
說業務縮編 組織整併 公司必須證明 如果裁員後又找新人
會被法官評鑑打臉
Lauren avatarLauren2018-09-15
被法官打臉 當然案例還沒有很多 但將來肯定朝這方向走
James avatarJames2018-09-17
台灣不是像美國一樣走任意雇用制 資遣人除了給資遣費以
外 要有最後手段性 不然隨便一個主管看你不爽就資遣你
Agnes avatarAgnes2018-09-19
這社會就動盪不安了
台灣的勞基法法條精神是這樣 但實際上要真的做到還有一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8-09-21
大段路要走
Agnes avatarAgnes2018-09-21
不要扯了啦 你應該是弄不清楚245-1跟184哪裡不一樣
恐怕也沒想過這種損失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也不知道
實務上侵權行為要全部勝訴的舉證難度有多高 好意是
好事 可是硬在不是很懂的專業領域出頭 恐怕反而對
別人有害
Jacob avatarJacob2018-09-25
這就是台灣的困境,雇主違反勞基法要勞工自己想辦法
舉證,真的很扯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8-09-28
原告本來就有搜集證據的義務,有點常識好不好
Hedy avatarHedy2018-09-29
噓的要不要自己發文啊?很強發個文給噓啊
Megan avatarMegan2018-10-03
樓上他講的內容真的有問題啊 而且又不是只噓沒留言
Eden avatarEden2018-10-05
倒是你兩篇都幫S大護航 怎不見你護航理由啊顆顆
Queena avatarQueena2018-10-09
護航?你搞錯了什麼吧 喔對 你不知道
Rae avatarRae2018-10-11
學生說不出什麼鬼不用理
Madame avatarMadame2018-10-14
人家都拿出台灣的判例了 到底還有甚麼好扯 法院都認為公司
Sarah avatarSarah2018-10-15
叫你不要來報到就已經構成雇傭關係解除 連薪水都不用付 難
到還會認為你再來六個月沒有工作的損失應該要公司負擔?
Ivy avatarIvy2018-10-17
並不是說這樣合理 而是這是台灣現況 至少要讓原po了解真實
情況而不是一頭熱衝下去結果人財兩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