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得標廠商經費使用問題 - 公職
By Susan
at 2016-02-02T20:50
at 2016-02-02T20:5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engboyu ()》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採購得標廠商經費使用問題
: 時間: Tue Feb 2 17:10:28 2016
:
: : 各位採購的前輩好
: : 雖然辦過採購,但始終沒上過相關課程
快去上課 真的...
: : 知道機關在辦理採購的時候會訂出底價,議價後會再修訂
有議價
可能是
準用最宥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未經公開方式限制性招標議價
: : 通常底價的經費訂定是依照該機關的會計原則(或主計總處的標準)
: : 我想問有關勞務採購的問題,有三個
: : 1.如果要委辦的內容,在單位內並沒有相應的會計項目原則
: : 會怎麼去訂價格? 若會計還是要求一定要符合機關的會計原則呢?
如果會計有所謂編列原則 本來就該採用
PS.某些縣市議會也有所謂的經費編列原則
這些不是 底價 訂定原則...
這些屬於 預算 訂定原則...
而沒有 參考的原則
業務單位(承辦人)就要(市場)訪價...
真正的預算編列 應該是
訪價+參考原則+歷史資料+類似案件 然後概估預算
預算送審議通過後
才接著是預算執行(採購)...
只是大部分機關 前端預算編列 都和實際執行者脫鉤了...
於是後面的承辦 再沒有前端編列預算時的資料 往往只知道框定的預算是 N萬
變成 有多少錢 做多少事 (也就是在預算N萬內 編列 詳細價目表)
於事 承辦人 要編列詳細價目表 而編列時當然 還是要遵守相關原則
在某些專業機關裡 很多預算是經過概算的
但很多行政機關 預算的生成 根本是用"喊ㄟ" XD
自然承辦寫程招標文件(詳細價目表)時會比較辛苦...
: : 2.在議價修訂後的經費明細表,得標單位是否應依照前項經費明細表來支列費用?
: : 採購單位其實只要完成驗收,得標單位能夠順利交出成果
: : 是不是根本不管對方是否依照議價後的經費明細去支列費用?
: : 若是如此,這是不是也意味著議價後的經費明細只是採購單位需要給個交待而已
工程會 投標須知 裡面 有決標後 詳細價目表的調整原則
您八成是(未經公開方式)限制性招標議價...所以沒有細看投標須知範本
投標須知對於決標後
廠商報價經減價後與原始報價差距
及廠商價目表和機關價目表各項差距
工程 財物 勞務 採購 各有各項金額調整之原則
PS.當然都有但書--合理性
如果您有看過投標須知範本 就不會有這個疑問
: : 3.承上,這個情況對於得標單位是公部門或私部門,會不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如上
調整原則 其實已經規定在投標須知內
有問題的是 差距過大時 到底誰的比較合理...
廠商當然會針對 自己有利的項目提高單價
機關當然會針對 有關規定的項目限制單價
: : 我知道的情況是
: : 採購資訊系統(勞務)時已知編列的經費,得標方不可能依照上面的價格來支列
: : 但對於公部門得標,得標方會計會要求執行單位要依照當初議價的經費明細表支列
: : 我想知道有沒有相關法條在規範得標方的經費使用問題
: : 如果根本只要得標方可以交出採購方的需求,不須依當初議價後的經費明細表支列
: : 公部門會計這樣的要求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依據?
: : 就我的理解,應該只要符合單位的會計原則就可以了,不是這樣嗎?
這段
看不懂您的敘述
但可以跟您說 詳細價部表 很重要
因為萬一 履約有爭議時...
有時裁罰基礎 是 有爭議的"那些項目" 而此時"那些項目"的單價 就很重要...
: : 以上三個問題,如果概念上有模糊煩請糾正
: : 感謝
:
: 因為問了,大家似乎也不了解,所以寫信去問
: 回應如下
:
: 1.如屬個案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經費編列 不屬工程會管...
: 2.如有爭議無法達成協議,依契約爭議處理約定辦理。
也沒錯...
: 3.至機關辦理採購,其底價之訂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
: 第52條至第54條已有規定。
您問的其實不是底價問題
: 4.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 序號十、決標程序(六)載明:「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
: 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這點其實已經解答您的問題了
: 5.台端如為機關人員,對於政府採購法疑義之處理屬公務作業,爾後請循
: 公文程序以機關名義處理。
:
工程會的解釋 大概要有採購基礎 才能理解...
: 結論:
:
: - 採購法第46條底價要考量的內容,沒有一個標準的單價參考,最安全就
: 是用機關預算單價。另外,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考慮了會不會有
: 風險,最後會計還是要我們修;你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
: 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如果是調低,是否犯法? 那如果是考慮了廠商
: 的單價而調高,會不會有犯法的風險?
調整時
1.依據投標須知規定調整
2.有爭議的 做成紀錄(重點在寫明調整的"合理性")
: - 它仍然沒明確告訴我,受委辦單位是否須按照議價後的經費明細來執行
: ,經費明細是契約的一部分嗎? 或只要能如期繳出委辦需求內容,並驗
: 收通過就好? 相關的法條依據? 按第一點回應,若契約並不包含經費明
: 細,或內容並未提及經費明細,這意思是否就是不需要遵守當初議價的
: 經費明細來執行?
所以 還是去上課吧...
不然很多問題 會一直 鬼打牆...
:
: 另外,只是額外的抱怨,沒有其他意思。
: 發文去問就好像說自家人壞話,還要講得好聽一樣。
:
:
: --
: 標題: Re: [請益] 採購得標廠商經費使用問題
: 時間: Tue Feb 2 17:10:28 2016
:
: : 各位採購的前輩好
: : 雖然辦過採購,但始終沒上過相關課程
快去上課 真的...
: : 知道機關在辦理採購的時候會訂出底價,議價後會再修訂
有議價
可能是
準用最宥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未經公開方式限制性招標議價
: : 通常底價的經費訂定是依照該機關的會計原則(或主計總處的標準)
: : 我想問有關勞務採購的問題,有三個
: : 1.如果要委辦的內容,在單位內並沒有相應的會計項目原則
: : 會怎麼去訂價格? 若會計還是要求一定要符合機關的會計原則呢?
如果會計有所謂編列原則 本來就該採用
PS.某些縣市議會也有所謂的經費編列原則
這些不是 底價 訂定原則...
這些屬於 預算 訂定原則...
而沒有 參考的原則
業務單位(承辦人)就要(市場)訪價...
真正的預算編列 應該是
訪價+參考原則+歷史資料+類似案件 然後概估預算
預算送審議通過後
才接著是預算執行(採購)...
只是大部分機關 前端預算編列 都和實際執行者脫鉤了...
於是後面的承辦 再沒有前端編列預算時的資料 往往只知道框定的預算是 N萬
變成 有多少錢 做多少事 (也就是在預算N萬內 編列 詳細價目表)
於事 承辦人 要編列詳細價目表 而編列時當然 還是要遵守相關原則
在某些專業機關裡 很多預算是經過概算的
但很多行政機關 預算的生成 根本是用"喊ㄟ" XD
自然承辦寫程招標文件(詳細價目表)時會比較辛苦...
: : 2.在議價修訂後的經費明細表,得標單位是否應依照前項經費明細表來支列費用?
: : 採購單位其實只要完成驗收,得標單位能夠順利交出成果
: : 是不是根本不管對方是否依照議價後的經費明細去支列費用?
: : 若是如此,這是不是也意味著議價後的經費明細只是採購單位需要給個交待而已
工程會 投標須知 裡面 有決標後 詳細價目表的調整原則
您八成是(未經公開方式)限制性招標議價...所以沒有細看投標須知範本
投標須知對於決標後
廠商報價經減價後與原始報價差距
及廠商價目表和機關價目表各項差距
工程 財物 勞務 採購 各有各項金額調整之原則
PS.當然都有但書--合理性
如果您有看過投標須知範本 就不會有這個疑問
: : 3.承上,這個情況對於得標單位是公部門或私部門,會不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如上
調整原則 其實已經規定在投標須知內
有問題的是 差距過大時 到底誰的比較合理...
廠商當然會針對 自己有利的項目提高單價
機關當然會針對 有關規定的項目限制單價
: : 我知道的情況是
: : 採購資訊系統(勞務)時已知編列的經費,得標方不可能依照上面的價格來支列
: : 但對於公部門得標,得標方會計會要求執行單位要依照當初議價的經費明細表支列
: : 我想知道有沒有相關法條在規範得標方的經費使用問題
: : 如果根本只要得標方可以交出採購方的需求,不須依當初議價後的經費明細表支列
: : 公部門會計這樣的要求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依據?
: : 就我的理解,應該只要符合單位的會計原則就可以了,不是這樣嗎?
這段
看不懂您的敘述
但可以跟您說 詳細價部表 很重要
因為萬一 履約有爭議時...
有時裁罰基礎 是 有爭議的"那些項目" 而此時"那些項目"的單價 就很重要...
: : 以上三個問題,如果概念上有模糊煩請糾正
: : 感謝
:
: 因為問了,大家似乎也不了解,所以寫信去問
: 回應如下
:
: 1.如屬個案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經費編列 不屬工程會管...
: 2.如有爭議無法達成協議,依契約爭議處理約定辦理。
也沒錯...
: 3.至機關辦理採購,其底價之訂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
: 第52條至第54條已有規定。
您問的其實不是底價問題
: 4.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 序號十、決標程序(六)載明:「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
: 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這點其實已經解答您的問題了
: 5.台端如為機關人員,對於政府採購法疑義之處理屬公務作業,爾後請循
: 公文程序以機關名義處理。
:
工程會的解釋 大概要有採購基礎 才能理解...
: 結論:
:
: - 採購法第46條底價要考量的內容,沒有一個標準的單價參考,最安全就
: 是用機關預算單價。另外,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考慮了會不會有
: 風險,最後會計還是要我們修;你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
: 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如果是調低,是否犯法? 那如果是考慮了廠商
: 的單價而調高,會不會有犯法的風險?
調整時
1.依據投標須知規定調整
2.有爭議的 做成紀錄(重點在寫明調整的"合理性")
: - 它仍然沒明確告訴我,受委辦單位是否須按照議價後的經費明細來執行
: ,經費明細是契約的一部分嗎? 或只要能如期繳出委辦需求內容,並驗
: 收通過就好? 相關的法條依據? 按第一點回應,若契約並不包含經費明
: 細,或內容並未提及經費明細,這意思是否就是不需要遵守當初議價的
: 經費明細來執行?
所以 還是去上課吧...
不然很多問題 會一直 鬼打牆...
:
: 另外,只是額外的抱怨,沒有其他意思。
: 發文去問就好像說自家人壞話,還要講得好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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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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