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當事人遭拒回他媽的 律師被訴 - 律師工作討論

By Aaliyah
at 2012-03-20T16:36
at 2012-03-20T16:36
Table of Contents
這個判決理由與事實矛盾 我剛剛找到了
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判決
貳 一 (二) 4 事實證據部分:
證人鄭偉豪(即中山分局當日偵查隊值日官)在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當下很驚訝,因為被告是執業律師,接受之法律教育程度更
甚於一般民眾,竟在公署值班台內,以不雅的言語侮辱執行職務公務員
貳 一 (五) 法院判決理由部分:
...是以,被告既未向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明確表明自身律師身分、
請求接見,在此混亂爭執、存在誤會之情況下,縱令證人林逢振、
鄭偉豪未讓被告與犯嫌吳政洋接見,亦難謂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有妨害
「律師與犯嫌接見權利」情形,蓋因彼等尚在瞭解情況當中,
並非明知被告為犯嫌吳政洋辯護人
警察說知道被告是律師
法官卻說因為警察不知道被告是律師才阻止他行使接見權
所以被告罵他媽的有罪
問題是...
警察明知道被告是律師阿XD
我想我的邏輯應該沒問題吧@@
法官把警察的證言打槍後卻判被告敗訴????
似乎露出馬腳囉
這篇判決目前有問題的地方有
第一 判決違背法令 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4條明文規定與立法意旨
第二 事實證據與判決理由互相矛盾
第三 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第四 對證據的採納過度偏向於警察部分的證言
似乎違反自由心證不得違背論理法則之基本原則
另外參照相關新聞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75604.shtml
希望上訴後能得到符合現行法律規範的回應....
※ 引述《deann (全新的開始)》之銘言:
: 這個案子 判決出來
: 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
: 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簡單翻譯 判決理由
: 因為你是律師 所以 你講 "他媽的" 就是罵人 不能當情緒用語
: "與通俗社會中鄙俗之人以該等穢語為發語詞,或「習慣性」謾罵、
: 口頭禪之情形有別,無從一概而論。"
: 下次如果我跟法官說 我是一個鄙俗的人 然後 說"他媽的 這判決判得真鳥"
: 不知道會不會也被判有罪
--
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判決
貳 一 (二) 4 事實證據部分:
證人鄭偉豪(即中山分局當日偵查隊值日官)在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當下很驚訝,因為被告是執業律師,接受之法律教育程度更
甚於一般民眾,竟在公署值班台內,以不雅的言語侮辱執行職務公務員
貳 一 (五) 法院判決理由部分:
...是以,被告既未向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明確表明自身律師身分、
請求接見,在此混亂爭執、存在誤會之情況下,縱令證人林逢振、
鄭偉豪未讓被告與犯嫌吳政洋接見,亦難謂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有妨害
「律師與犯嫌接見權利」情形,蓋因彼等尚在瞭解情況當中,
並非明知被告為犯嫌吳政洋辯護人
警察說知道被告是律師
法官卻說因為警察不知道被告是律師才阻止他行使接見權
所以被告罵他媽的有罪
問題是...
警察明知道被告是律師阿XD
我想我的邏輯應該沒問題吧@@
法官把警察的證言打槍後卻判被告敗訴????
似乎露出馬腳囉
這篇判決目前有問題的地方有
第一 判決違背法令 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4條明文規定與立法意旨
第二 事實證據與判決理由互相矛盾
第三 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第四 對證據的採納過度偏向於警察部分的證言
似乎違反自由心證不得違背論理法則之基本原則
另外參照相關新聞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75604.shtml
希望上訴後能得到符合現行法律規範的回應....
※ 引述《deann (全新的開始)》之銘言:
: 這個案子 判決出來
: 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
: 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簡單翻譯 判決理由
: 因為你是律師 所以 你講 "他媽的" 就是罵人 不能當情緒用語
: "與通俗社會中鄙俗之人以該等穢語為發語詞,或「習慣性」謾罵、
: 口頭禪之情形有別,無從一概而論。"
: 下次如果我跟法官說 我是一個鄙俗的人 然後 說"他媽的 這判決判得真鳥"
: 不知道會不會也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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